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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心得体会分享精选多篇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本学期即将结束,同时也就宣告我们的本科学业接近尾声了。

临近毕业有些许的兴奋和不舍,可是老师提醒了我们一句:

“你们别高兴的太早,还有模拟法庭要参加呢”,是啊,差点就忽略了这一点。

在模拟法庭梅老师的指导下以及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于2014年3月29日顺利地参加了这次模拟法庭的现场考核,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

当老师在监考席上坐下后宣布:

“请同学们安静,等待开庭”。

模拟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银幕”,我们都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

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激烈的辩论。

时间飞快的流逝,一个小时过去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不过我真的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多么渴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我们缓步走出了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同学们纷纷谈论着这次庭审的优缺点,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考核,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

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

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

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

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庭审的准备阶段。

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

但经过指导教师的演练和指导,都能及时纠正。

二、庭审调查阶段。

在演练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处理上,依照庭审程序,公诉人应在出示证本文共分为:

第一页第二页出示证据的时候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但到了实际考核的时候同学们却忽略了这一点,在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出示指证证据的时候,法警依程序呈上了指证证据,但公诉人却没有对此做出陈述,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整个庭审的过程完全理解,这就还需要我们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并从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改善今日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不足。

三、法庭辩论阶段。

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

不过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语气有些低落,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反而有点讲和的味道,让整个庭审过程中最为激烈、振奋人心的一幕变成了一场调解会,没有把握好庭审的节奏感,也没有完全进入状

态中。

四、对于我个人的帮助。

担任审判长一角色参加庭审,使我对庭审程序和量刑、判刑有了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不再像以前脑海中的那种模糊概念,通过本次实践,对自己两年来的学习有了一个考核,原以为我学的很棒,可现在才明白学的是最浅薄的东西,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出自己的潜力,我还得一直努力地学下去,“学无止境”古人总结出来的这一点我在此刻理解是最深刻的。

本次模拟法庭存在遗憾,但同时也给了我弥补的机会,我会不断地学下去,因为我还年轻,我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会对新生事物不断的追求,会不断的去发现。

在此,我非常感谢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南平分校建瓯工作站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平台,让我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的最佳场所,真实的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理解程度、运用能力。

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

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

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让我们共同为我们的教师和校园歌唱吧,预祝明天更美好

第二篇: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姓名:

杨成武学号:

20140351021571班级:

法学法硕9班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为了以后能更好更快地从事法律相关职业,我们在学校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法学学科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对于法律硕士这个本来是专门培养实践性人才的专业而言,能够更好的实践法律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而模拟法庭是我们认知和实践法律,体会法律尊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

这将对我们学习法律及今后参加工作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使我之前所学的法学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通过亲身体验法律的运行,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奠定了很好的实践基础。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未成年人汤科、龙开波、范波等涉嫌盗窃,抢劫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所学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

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几次的演练。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

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另外,对于这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我也积极的参与其中,担任法警这一角色。

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再次的体验到了法庭的威严及公诉人和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对于辩护人的角色谈谈以下的几点看法:

第一,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

例如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被告人龙开波是否应该认定为抢劫罪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龙开波的父母,迫于生活压力,忙于养家糊口,疏忽了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被告人自身,由于缺乏父母的管教,自幼养成了不良的习惯,又因为在学校缺乏针对性的教育,很早就辍学了,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以致于犯下今天的错误。

由此来看,责任不应该仅仅规则于龙开波一人身上,家庭和社会都有责任。

从本案来看,在被告人实施的一

共18次抢劫中,所有的受害人,陈陈李月刚满十八周岁外,其他的人均在14周岁一下,本案被告人龙开波也仅仅只有15岁,因此被告人龙开波所实施的17次抢劫行为,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符合司法解释的未成年人主体的要求。

从抢劫的数额来看,被告人龙开波的18次抢劫行为一共才抢得76.5元和一部价值480元的手机,二者相加的数额,没有达到刑法中800-2014元“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并且被告人龙开波在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多以言语威胁为主,手段柔和,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关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公诉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而展开。

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第二,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

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

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

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

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再次经历模拟庭审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对于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又一次实地检验。

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

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这次的模拟法庭是我研究生生活以来参加的又一次意义的一次活动,它不仅使我的实践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从理论走向实际,充分的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进一步强化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收获很多多。

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们最大的收获。

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

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很乏味无趣。

但通过这次具体审判的操作过程后,我们比较感性的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

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们更深刻的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

其次,另一个重大收获是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

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告诉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同时,人们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

最后,有一点不能不提,就是再这次活动中,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都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

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

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团结就是力量。

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

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不单单是参加一个活动,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都显得那么重要。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第三篇:

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公共管理101张烽

庄严的法庭,显现着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

面对着严肃的场面,更加需要以一种认真,端庄的姿态去面对。

我,很幸运的参加了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在经历了逼真的物权纠纷法庭审判之后,对于怎样运用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提案、诉讼、调解、审判也有了全新而系统的认识。

因此这次难能可贵的社会实践活动,对我在关于法律的学习上有了更深的了解。

同样也是一份美好的实践回忆,充实了我的大学生活。

首先我们在准备这个审判物权纠纷案时,前期工作也花了不少精力。

我们在夏少敏老师以及两名法律知识丰富的研究生的带领下,对于案件的资料处理做了一定的工作,把案件的故事情节、法律条文、双方辩论的这证据以及证人所提供的资料整理到位,以便使模拟法庭能够高效,准确的运行。

在这严谨的资料收集工作完成的一大半之后,便要精心的熟悉资料的内容。

其实这过程虽然感觉有些枯燥,但是对于这次活动怀着那份新鲜感和对法庭的尊敬,大家效率都很高。

我充当的角色是委托代理人,让我如此与法律面对面的接触,作为那份一个“律师”的责任,因此对于案件所需的辩论资料熟练程度有更重要的把握和认知。

审判的程序分为法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解阶段以及最终的审判。

随着下午模拟法庭的审办正式开始,一步步的程序有条不紊的开展起来,书记员饱满有力的宣布了法庭的注意事项,让我明白法庭作为法律体系的执行地,其实也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合,运用简单而规范的制度约束了法庭观看的群众,一开始也明确了审判长和审判员在这次模拟法庭的重要性,思绪被模拟法庭庄重的气氛围绕着,在当时便是满脑子的案例分析。

书记员念毕,便是审判长铁一般沉稳的口音:

现在开庭。

本次案件是起源于原告张玉娇等人在2014年7月1日与被告孙楠等人签订《买卖房协议书》,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还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添置与装修。

但2014年12月被告因为另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合同无效要求原告归还,并且判定原告是主要责任方,因此事件张玉娇等人将被告孙楠等人告上法庭。

在这次法庭上我作为被告孙楠的委托代理人,体会了法律不是简简单单的条条杠杠,而是一个全面,复杂的系统,需要律师完成的是怎样把运用法律和道德把事件从一个不利的地位转变成相对缓解甚至反驳到合理的境界,这需要我在辩论,讲解时在声音上理直气壮,在个人颜容表情上给予人一种胆怯的气质,在说话伴带的动作需要自然,不僵硬。

在这个模拟法庭上,我随时都在提高警惕,准备反驳。

或许这就是当律师的感觉吧,以至于在法庭最终审判时我仍兴奋的游离在律师角色的辩论当中。

我身边的另一位委托代理人都也很努力并且在时刻纠正我的错误,让我明白在角色互动时候的温暖,每当我在辩论理由不充分的时候他也会悄悄的提醒继续我的辩解,这场唇枪舌战的比拼为的就是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次模拟法庭演练中,影响最深的便是如何当好审判长这一角色,案件审理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审判长在这场审判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她明白这任务的艰巨性。

依然坦然面对,时刻聆听双方的见解,保持清醒的头脑去处理,她的公平体现在一言一行上。

将法律的规范性演绎到极致,她严肃的审判,这份态度是我以后走向社会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

最后我们在法槌深重而干脆的敲击下毕庭,本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圆满结束,研究生和指导老师都很满意,是的,我的确学到了很多东西,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更加明确了法律的重要地位,为我在今后的法律学习上对于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有了更为专业的认识。

我也努力把我从模拟法庭上学到的术语教育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为社会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

力量。

很感谢夏少敏老师以及两位研究生给予我们这次机会去锻炼,让我受益匪浅!

第四篇: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本学期即将结束,同时也就宣告我们两年的专科学业接近尾声了。

临近毕业有些许的兴奋和不舍,可是老师提醒了我们一句:

“你们别高兴的太早,还有模拟法庭要参加呢”,是啊,差点就忽略了这一点。

在模拟法庭老师的指导下以及各位同学的努力学习下,我们于xx年5月10日顺利地参加了这次模拟法庭的现场考核,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

当老师在监考席上坐下后宣布:

“请同学们安静,等待开庭”。

模拟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银幕”,我们都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

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激烈的辩论。

时间飞快的流逝,一个小时过去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

,不过我真的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多么渴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我们缓步走出了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同学们纷纷谈论着这次庭审的优缺点,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考核,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

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

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

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

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庭审的准备阶段。

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

但经过指导教师的演练和指导,都能及时纠正。

二、庭审调查阶段。

在演练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处理上,依照庭审程序,公诉人应在出示证本文共分为:

第一页第二页据的时候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但到了实际考核的时候同学们却忽略了这一点,在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出示指证证据的时候,法警依程序呈上了指证证据,但公诉人却没有对此做出陈述,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整个庭审的过程完全理解,这就还需要我们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并从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改善今日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不足。

三、法庭辩论阶段。

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

不过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语气有些低落,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反而有点讲和的味道,让整个庭审过程中最为激烈、振奋人心的一幕变成了一场调解会,没有把握好庭审的节奏感,也没有完全进入状态中。

四、对于我个人的帮助。

担任审判长一角色参加庭审,使我对庭审程序和量刑、判刑有了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不再像以前脑海中的那种模糊概念,通过本次实践,对自己两年来的学习有了一个考核,原以为我学的很棒,可现在才明白学的是最浅薄的东西,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出自己的潜力,我还得一直努力地学下去,“学无止境”古人总结出来的这一点我在此刻理解是最深刻的。

本次模拟法庭存在遗憾,但同时也给了我弥补的机会,我会不断地学下去,因为我还年轻,我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会对新生事物不断的追求,会不断的去发现。

在此,我非常感谢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泉州分校永春工作站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平台,让我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的最佳场所,真实的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理解程度、运用能力。

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

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

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让我们共同为我们的教师和校园歌唱吧,预祝明天更美好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2):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

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

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

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

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

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

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

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

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

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

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

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

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

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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