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承运人交通肇事托运人是否有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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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承运人交通肇事托运人是否有责任

运输合同:

承运人交通肇事,托运人是否有责任

篇一:

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发生事故,托运人是否存在选人错误承担责任篇一:

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

(1)第三章运输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

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

推定完全过失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

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

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

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

“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

10000;30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

《华沙公约》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

666.67特别提款权单选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

(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a.严格责任b.不完全过失责任c.完全过失责任d.过失责任4.下列哪项公约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即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力;而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d)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汉堡规则》5.《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d)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

a.定期租船b.航次租船c.光船租船d.班轮运输6.《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该规则的起草制定者是(b)。

a.国际海事协会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设的航运立法工作组c.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d.国际私法协会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迄今(b)。

a.已经生效b.尚未生效c.正在拟定中d.已经颁布8.《修改统一提单规则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为(d)。

a.汉堡规则b.海牙规则c.华沙—牛津规则d.维斯比规则9.《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为(d)。

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华沙—牛津规则d.汉堡规则10.在cif条件下应由(b)负责租船订舱。

a.买方b.卖方c.收货代理人d.委托人多选:

1.下列有关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cd)。

a.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绝对义务,而不是谨慎义务b.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c.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都有管货义务d.承运人有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2.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采纳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的概念?

(abd)a.货物b.实际承运人c.承运人的责任d.延迟交货3.按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abc)。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4.《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

其主要改进包括以下哪几方面?

(abcd)a.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b.货物概念中增加了舱面货、集装箱货物以及活动物c.适用范围更加明确d.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5.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cd)a.由于船长过失,发生火灾导致货物灭失b.在海上为救助人命绕道航行c.未尽谨慎义务,装载货物时发生货物的损失d.开航时,船舶未处于适航状态6.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

下列哪几项属于《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

(abcd)a.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7.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分为(abc)。

a.直达提单b.转船提单c.联运提单d.班机运输8.提单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加列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分为(ab)。

a.清洁提单b.不清洁提单c.直达提单d.转运提单9.提单的作用包括(abd)。

a.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c.提单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的证明d.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10.下列哪些属于是《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改进?

(abcd)a.延长了诉讼时效b.扩展了承运人责任的期间c.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d.就延迟交货做出了规定不定项:

1.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abcd)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b.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c.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d.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2.我国至今为止参加了下列哪个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d)a.《汉堡规则》b.《维斯比规则》c.《海牙规则》d.以上都未参加4.记名提单(a)。

a.不可转让b.可以转让c.必须经过发货人背书才可转让d.必须经过承运人背书才可转让5.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一般只接受(a)。

a.清洁提单b.不清洁提单c.转船提单d.运费到付提单6.我国加入的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包括下列哪项?

(ab)a.《华沙公约》b.《海牙议定书》c.《海牙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7.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c)。

a.均为物权凭证b.均为可转让的物权凭证c.前者作物权凭证,后者不可转让,不作物权凭证,但《海牙议定书》允许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d.前者不作物权凭证,后者作物权凭证判断:

1.提单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

(√)2.《维斯比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

即认可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3.《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计算。

(×)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解决了《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

(×)5.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的提单及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运单不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运单作为货物权利凭证不能转让。

(√)6.《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方面。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应声明退出该后两个公约,或者当有必要时,至迟自1997年11月1日起,不再是前述两公约的缔约国。

(√)7.《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8.根据《维斯比规则》,提单中如载明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记载的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否则,整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

(√)9.(√)10.(×)名词:

1.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喜马拉雅条款源于“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条款。

3.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简答:

1.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因此,各国法律及学说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

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

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

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3)、提单是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依照国际惯例,取得提单,就可以提货,不出示提单,就不能提取货物;提单一经转让,提货权随之转移给提单受让人。

根据普通法,只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才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其他副本提单以及大副收据均不是物权凭证。

2.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于1931年生效。

它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是适航义务,公约第3条规定:

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

(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篇二:

货物运输过程中,谁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货物运输过程中,谁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案情简介】2008年7月13日,原告恒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人员林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畅达运输公司将恒强物流公司托运的箱装牛奶从A市运至B市,运输标的按标准件计(按牛奶公司标准件6.5公斤或4.5公斤/件)共计6725件,运输期限2天,并对运费结算方式,装货注意事项、现场验收货物、货物在途运输风险、在途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纠纷解决方式等做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2008年7月15日,被告林某驾驶被告畅达运输公司所有的用以运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豫PC5073号货车沿南洛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下行线217km处时,因轮胎爆裂方向失控,车辆撞高速公路防护栏。

导致车辆、以及车上所载货物及高速经营公司路产不同程度损坏。

2008年7月16日经C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车行驶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林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年7月16日,原告恒强物流公司委托某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6725件车载物(鲜牛奶250g×16包/件)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2008年7月17日做出了评估结论:

车载物损失金额为201750元(6720件×3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单位派员即刻赶往事故现场,并于2008年7月18日至19日将受损货物中包装尚较好的货物3903件分别运送至B市、D市销售处理,共得款99971.4元。

随后原告恒强物流有限公司将林某和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畅达运输公司对被告林某以本公司名义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原告恒强物流公司与被告畅达运输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运输过程中,因发生轮胎爆裂的交通事故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损失,非不可抗力所造成,应由被告周口远大集团畅达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双方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交付时或交付时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恒强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1347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点评】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分析:

一、关于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原告恒强物流公司虽是与被告畅达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被告林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畅达运输公司对被告林某以本公司名义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故林某不是本案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承运人),也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而被告畅达运输公司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承运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该货物运输合同系原告恒强物流公司和被告畅达运输公司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事故性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此三种免责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承运货物的损失,承运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车行驶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事故全责的结论,可以认定林某履行驾驶职务行为中的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而导致所运货物的损失。

而被告林某是被告畅达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其所从事的驾驶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林某的行为后果应由所服务的单位承担。

承运方驾驶人员的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所造成的承运货物损失的后果,依法应由被告畅达运输公司承担。

篇三:

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想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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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核心内容:

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有何履行职责?

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责任有妥善包装,货物的资料正确性,对承运人造成损失,要付赔偿责任。

托运人还要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

托运危险货物的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托运人的权利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是:

(1)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凭以在到达港提货。

(2)在承运人或出租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造成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

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

托运人应当把约定的托运货物及时运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装船。

通常托运人或承租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

因为货舱对于某种货物装载,必须处于对该种货物的适宜状态,否则则认为不适货(即不适航)。

同时,托运人应在提单上把货物的品名、标志、号码、件数、重量、装货港与目的港名称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填写清楚。

如果因为托运人申报的货运资料不实、不精确、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失,引起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负责和赔偿。

另外,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将港口、海关、卫生和其他主管当局规定的有关货物全部文件提交承运人。

如果由于提交得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以致船舶不能按时出港,造成延滞以及使承运人遭受到损失,都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运输,并且是标志清楚的货物。

如果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在向承运人交运时应按规定做好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并且应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2)支付运费。

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预防运费;2、到付运费;3、比例运费。

至于采取哪一种付费方法,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加以规定。

预付运费一般是在装货港装货时或在开航前由托运人支付的。

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者,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承运人概不退还。

到付运费是在目的港交货时,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支付的。

如果货物没有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就无权收取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也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但只要货物已经运到目的港,即使已受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想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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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运费是按货物运送的实际里程与全程之间的比例计付的运费。

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方法来计算运费。

在采用这种支付运费的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收受货物。

托运人在货物已运到目的港就应及时收受货物。

在目的港释收受货物的人通常是收货人。

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收受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收受货物,则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保管,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

根据我国《海商法》托运人的责任有: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在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上述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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