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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

金融作为国内管制严格的行业之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执业资格问题,也就是牌照问题。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目前国内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有哪些,希望能对您的投资起到一点儿帮助作用。

  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

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等12种: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

 

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

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获得牌照价值。

 

2.1审批机关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2.2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2.3申请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注册资本要求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金融租赁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

 

拥有该牌照的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1审批机关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3.2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3.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货币经纪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2005年12月。

 

4.1审批机关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2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

 

4.3申请条件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贷款公司牌照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14家贷款公司,最早批准日期为2007年2月。

 

5.1审批机关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5.2法律依据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3申请条件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牌照

(6)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业务许可证,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历来兵家必争,原因无它,只因和最热门词汇“互联网金融”挂上关系。

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类,分别是: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

 

第一批六张全国性的预付卡分别在以下六家公司手里:

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联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

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以后就再也没有发放过全国性的预付卡牌照。

因此这一批六张预付卡牌照也就成了珍贵的“绝版”资源。

 

该证书2011年5月开始发放,截止2014年10月6日,已有269家非金融机构获得该许可,如我们熟知的支付宝、财付通。

 

6.1审批机关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2法律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6.3申请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6.4注册资本要求

央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要3000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销售牌照

(7)第三方支付牌照

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所需要的金融许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在国内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其中银行是最大渠道,占比一半以上。

 

2012年,央行开始向第三方理财机构开放基金牌照申请,也就是说,除了银行、基金及证券,原本从事私募或信托产品销售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也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了,更准确地说是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这些第三方理财机构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

 

根据证监会《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名录》(2016年2月),该牌照2001年开始发放,目前共发放了346家,其中商业银行124家、证券公司99家、期货公司16家、保险公司4家、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4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93家。

 

7.1审批机关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7.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

 

7.3申请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基金销售支付牌照

该牌照是针对支付企业发放的许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投资者通过直销方式认购、申购基金时可以借助拥有该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而非银行支付款项。

针对客户而言最直接的好处是认购、申购费率的折扣更低。

 

根据证监会《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6年2月),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40家,首次发放时间为2010年5月,苏宁易付宝、汇付天下、通联支付、银联电子、支付宝、平安付便属于此列。

 

8.1审批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8.3申请条件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

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9)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即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券商综合牌照已停发16年。

 

目前有消息称证监会有意放开专业券商牌照(也即小券商牌照),涵盖并购财务顾问、资产管理、自营和投资顾问等。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名录》,目前共有126家证券公司(截至2016年2月)。

 

9.1审批机关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9.2法律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9.3申请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9.4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活动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000万。

 

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时,最低注册资本是1亿元,两项或两项以上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亿元。

(10)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牌照

证券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10.1审批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2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3申请条件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一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11)证券公司资管牌照

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1.1审批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2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11.3申请条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7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三)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0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公募基金牌照

拥有该项金融业务许可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并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名录》(2016年2月),目前共有101家基金管理公司。

1998年3月27日,基金金泰、基金开元宣告成立,自此拉开了我国公募基金发展的序幕。

 

2013年8月29日,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中国证监会领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牌照,成为首家获得该资格的券商。

 

12.1审批机关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2.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12.3申请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1)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2)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2.4注册资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资产管理机构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13)基金子公司牌照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标的包含传统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各类直投项目,利率、汇率、金融衍生品,以及未来一切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标的。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基金子公司有很大的业务优势,体现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开展业务具有成本优势、具有流动性优势等方面。

 

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16年2月),目前共有79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子公司,最早批复的时间为2012年11月。

 

13.1审批机关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13.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3.3申请条件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3.4注册资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14)期货牌照

去年以来,收购期货公司的案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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