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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玩具类产品

 

2010-12-1公布2010-12-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

1适用产品范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产品,包括各种材质的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等。

注:

不包括变压器和电池充电器。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

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托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托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连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

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认证差不多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

♦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托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托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电动玩具

由电能驱动实现各种动作为要紧玩耍功能的玩具。

包括:

各种操纵方式、动作方式的电动玩具。

1.结构和外形相似

2.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3.要紧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视频玩具

带有视频屏幕、或可外接视频屏幕,通过儿童操作玩耍的玩具。

包括:

各种电子游戏玩具、视频学习机玩具等。

1.结构和外形相似

2.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3.要紧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声光玩具

由电能发声/发光为要紧玩耍功能的玩具。

包括:

各种款式的发声/发光玩具。

1.结构和外形相似

2.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3.要紧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4.1.2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托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托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生产厂概况

a)生产厂一样情形(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生产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生产厂的要紧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治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治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内容。

产品类别

要点

电动玩具

1.要紧材料的通用名称及类别(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及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性资料等;

2.玩具的结构、外形尺寸的描述;

3.功能、预定玩耍方式、操纵方式(如线控、按键开关操纵等);

4.电源类型(电池(电池种类应注明)供电、适配器供电、双电源供电);

5.适用年龄组。

视频玩具

1.要紧材料的通用名称(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文件等;

2.玩具的结构、外形尺寸的描述;

3.功能、预定玩耍方式、操纵方式(如线控、按键开关操纵等);

4.电源类型(电池(电池种类应注明)供电、适配器供电、双电源供电);

5.适用年龄组。

声光玩具

1.要紧材料的通用名称(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文件等;

2.玩具的结构、外形尺寸的描述;

3.功能、预定玩耍方式、操纵方式(如线控、按键开关操纵等);

4.电源类型(电池(电池种类应注明)供电、适配器供电、双电源供电);

5.适用年龄组。

4)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要紧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

5)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

要紧包括:

玩具主体材料的材质(A类)、涂层材料(适用年龄为六岁以下,或六岁以上供与食物/口部接触的玩具、化妆品玩具和属玩具类书写工具的玩具的涂层材料按A类操纵,其它涂层材料按B类操纵)、电机(A类)、外置电池盒(B类)、适用时需提供保险丝(B类)和温控器(B类)。

6)托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托付人托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托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托付书或合同。

申请认证时,受托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托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托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需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2.2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抽样3只。

需要时同一单元中覆盖的其他型号产品应做差异试验,具体差异试验的样品由检测机构与托付人协商,确定送样/抽样数量,通常,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抽样最多不超过2只。

4.2.3检测标准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4.2.4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5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如期完成整改后,托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托付人要求处置。

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托付人、制造商、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连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连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

为方便托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符合性声明以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适用时)进行综合评判,评判合格的应及时向托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一样情形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托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托付人,并说明理由。

注: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时刻,包括样品检测时刻、工厂检查时刻、认证结果评判和批准时刻、证书制作时刻。

产品检测时刻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运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刻。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刻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运算。

认证结果评判、批准时刻以及证书制作时刻一样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连续有效。

4.5.1监督检查的范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监督检查频次

4.5.2.1一样情形,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认证机构将依照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固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形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治理,制订分类治理的评判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减少监督频次。

1)若符合下述情形可适当减少监督频次

若获得证书后,生产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显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检查未显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和其它严峻不符合项,监督抽样检测未发生不合格,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若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认证产品显现严峻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说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阻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监督检查的时刻

工厂检查时刻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样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治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增加的时刻一样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形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刻总人日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通常最多为3.5个人日。

4.5.4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工厂现场监督检查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能够依照情形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形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形。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认证产品的结构;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

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一样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门进行抽样。

注:

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全部结果。

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1)产品抽样的原则

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

注:

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7张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8张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证书总数的25%。

通常每张认证证书中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

在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托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3)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同4.2.2、4.2.3、4.2.4的规定。

4)检测结果处置

监督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关于监督抽样检测发觉不合格的产品,应赶忙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5)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监督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执行4.2.6的规定。

4.5.5监督结果的评判与批准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判合格的,能够坚持认证证书有效性,连续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判不合格的(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认证机构按照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处置。

4.5.6获证企业的专门监督治理

4.5.6.1对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责令召回的获证产品,认证机构应对相关获证企业按本规则4.5.2.2的规定进行处置。

4.5.6.2对获证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产品情形,认证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核查。

5关于ODM模式认证的专门规定

ODM模式认证过程除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6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检查进行治理。

监督检查合格的证书获得保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证书进行处置。

6.1.1一样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

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连续使用的,托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申请。

6.1.2ODM模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6.2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假如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备案。

1)增加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能够进行同单元产品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超过两年的证书不得再进行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一样应按新单元申请认证。

2)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变更按下列规定进行操纵:

按照4.1.2条中的5)关键原/辅材料清单的分类要求确定的A类或B类进行不同的操纵。

其中,

A类变更:

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或验证合格,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变更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B类变更:

企业应自行进行有效操纵,及时报认证机构备案。

3)认证产品持证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4)以ODM模式加工的认证产品变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

5)其它阻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形,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

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连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6.3认证范畴的扩大

依照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复原)、注销和撤销

6.4.1认证证书的暂停(含复原)、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对ODM模式认证证书的暂停(含复原)、撤销、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6.4.2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复原)、撤销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

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治理方法》的规定。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

关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能够向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治理机构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纳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

如采纳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治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生产厂代码。

8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9相关文件

1)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

2)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3)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关于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附件: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连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治理与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应:

a)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事实上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专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不管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组织实施以上方面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宜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1),应能满足稳固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阻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有效的操纵。

这些操纵应确保:

a)文件公布前和更换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换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至少储存一年以上。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操纵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治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供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确保在通过评定的供应商中采购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工厂应储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判和日常治理记录。

注:

如企业有生产外包活动,对外包商的操纵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3.2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程序中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

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能够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对其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工厂应储存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结果等。

4.产品开发、生产过程操纵

4.1玩具产品开发应按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进行,并得到必要的验证、确认。

4.2工厂应对生产工序进行识别与操纵,关于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工序,应制定相应的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

4.3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

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5.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对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进行策划与操纵,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判定等,并应储存检验记录。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时期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过程检验的要求见附表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连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的要求见附表2有关规定。

确认检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满足检验试验能力要求。

6.2自行检定/校准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有文件规定合理、有效的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及校准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6.3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应能被方便识别,检定/校准记录应在适当的周期内予以储存。

7.不合格品的操纵

7.1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的文件化操纵程序,程序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和处置的方法,以及必要时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7.2对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按检验文件要求重新检验。

7.3应储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认证产品一致性的文件化操纵程序,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应在下述几个方面进行一致性操纵,以确保认证产品连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1)认证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适用年龄、警示说明。

2)认证产品的结构,包括外观及颜色。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认证产品的结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的变更受控。

任何可能阻碍与认证标准要求和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的产品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表1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产品类别

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电玩具

生产

设备

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

适用时还应有:

塑料加工设备(如注塑机、搪塑机等)金属加工设备(如冲压机、压铸机等)、喷涂设备/器具。

检验

设备

扭力计、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

适用时还应有:

小零件试验器(如生产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时)、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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