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自动化系统运维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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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自动化系统运维管理细则
临沂供电公司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
运维管理细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
前言
为规范临沂供电公司配电自动化系统运维管理,提高配电自动化系统运行水平,确保配电自动化系统安全、稳定、可靠、高效运行,结合临沂供电公司配电网运维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临沂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桑田李兆平郑大伟
审核:
李彪
审定:
黄振华
批准:
林凡勤
1目的
为规范公司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运维管理,提高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运行水平,确保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安全、稳定、可靠、高效运行,为配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有效的手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供电公司投资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新扩建、改造、运行的以及用户投资建设移交临沂供电公司管理或接入临沂供电公司公备配电网络的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的建设、验收、投运、运维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3规范性引用文件
DL/T721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
DL/T814配电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
Q/GDW370-2009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GDW382-2009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
Q/GDW513-2010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功能规范
Q/GDW514配电自动化终端/子站功能规范
Q/GDW567-2010配电自动化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Q/GDW626-2011配电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DB37/T2216-2012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配电自动化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配电自动化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临沂供电公司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试行)
4术语和定义
4.1配电自动化系统:
利用现代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及网络技术,将配电网在线(实时)数据(信息)、离线数据、用户数据、电网结构和地理图形进行信息集成,构成完整的自动化系统,实现配电网及其设备正常运行及事故状态下的监测、保护、控制、用电负荷管理的现代化系统。
4.2主站:
整个配电自动化系统的监控、管理中心。
4.3端站:
安装于中压配电网现场的各种远方监测、控制单元,以及与终端一体化或专为终端使用的电池装置等。
4.4通讯:
配电主站到配电终端的通信通道,主要包括有线及无线等通信方式所采用的通信介质、主站及终端侧的通信设备等。
4.5配电保护:
安装于公用配电室、开闭所等设施内为总进出线及单台或多台变压器提供保护的装置。
5职责和权限
5.1总则
5.1.1配网自动化及保护系统是由配电自动化主站、分布在配电网上的自动化端站(包括配电开关站通信设备,FTU、DTU设备等)、保护装置和通信通道设备所组成。
5.1.2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投资的用户分界设备(含柱上分界开关及分界保护箱等)及金具横担等附属设施由临沂供电公司管理,管辖单位按照《输配电网络设备分界管理规定》的界定执行。
市政投资的用户分界设备(含柱上分界开关及分界保护箱等)管理按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投资的用户分界设备执行,其中市政投资的用户分界保护箱运维分界按照变更后的供用电合同分界点执行(分界点为分界保护箱出线电缆T接点),其余设备供用电合同分界点不得变更。
用户投资建设管理的分界设备(含柱上分界开关及分界保护箱等)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5.1.3用户自行管理的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的一二次设备由营销部负责归口管理工作,营业室、坊子客户服务室、滨海客户服务室、峡山客户服务室负责该部分设备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督促用户整改处理缺陷及故障,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5.1.4本规定以下所述均为临沂供电公司管理或同等性质的设备。
5.2运维检修部职责
5.2.1负责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的归口管理工作。
5.2.2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5.2.3组织编制(或修订)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相关设备的运维与检修管理制度。
5.2.4指导、监督、考核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运维与检修工作。
5.2.5负责配电自动化实施区域选择,有关规划、立项工作,组织协调城网、市政、业扩等工作涉及的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等环节的工作。
5.2.6组织实施并协调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建设、改造、验收、投运、运维的管理工作。
5.2.7组织落实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的技术交流、培训等工作。
5.2.8负责落实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与推广工作。
5.3调度控制中心职责
5.3.1设备管辖范围
1)、配电自动化主站:
主要包括主站服务器、工作站、存储设备、物理隔离装置和设置于主站的网络交换机等硬件,以及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火墙、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接口服务等相关软件。
5.3.2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等,负责编制配电自动化主站相关设备的现场运维、检修及操作管理制度。
5.3.3负责配电自动化端站接入主站系统的有关主站侧的建模、台账建立、填表、调试工作及与相关系统信息交互的调试和技术管理。
5.3.4负责提报配电自动化主站建设与改造计划;实施配电自动化主站的建设、改造与应用。
5.3.5负责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设备(含软件、硬件)的日常运维与检修、技改、调试、终端运行状态远方监视,发现自动化终端及通信设备异常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完成通信系统、自动化终端故障处理;负责自动化系统信号定义,制定分类规范。
5.3.6负责管理所辖配网的运行方式;指挥和协调所辖配网的运行和事故处理。
5.3.7负责管辖范围内配电设备(含配电自动化及保护装置)的监控、遥控操作工作。
5.3.8负责审核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的异动变更。
5.3.9负责做好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的运行统计分析。
电网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检查自动化系统对事故的反应是否正确,会同相关部门及厂家进行详细记录分析,作出结论。
5.3.10组织参加配电自动化主站及保护系统的技术交流、培训等工作。
6要求
6.1配电自动化主站
配电自动化主站的运维和技术管理工作由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6.1.1运维管理
6.1.1.1投入正式运行的配电自动化主站设备应统一管理,建立台帐,未经自动化运维班及调控中心分管负责人同意,不得无故停用。
6.1.1.2建立完善的岗位负责制,明确专责维护人员,保证主站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
6.1.1.3建立设备巡视制度,每天定时检查主站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巡视和故障记录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6.1.1.4每天定时检查接入主站系统的终端设备的通信通道信息,填写巡视和故障记录单,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接到配网调控中心值班员或配电自动化终端维护人员的故障通知,应配合查明原因,立即处理。
6.1.1.5每月定时检查接入主站系统的终端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遥调正确性;若遥控、遥调、遥信误动或拒动,应会同终端和通信运维人员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6.1.1.6每季度进行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及网络的安全性检查,做好可靠性及防病毒措施。
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安全防护应严格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中低压电网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补充规定(试行)》(国家电网调〔2011〕168号)要求执行。
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日常维护应建立运行日记和设备缺陷、处理、测试数据等记录簿,完成缺陷处理工作流程,做好运行统计分析。
配电网发生异常或障碍后,自动化运维人员和调控中心值班员应认真检查自动化主站系统对事故的反应是否正确,并进行详细记录和做出结论。
6.1.1.7一次系统的变更(如厂、站设备的增减、主结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需修改相应画面、数据库等内容,应以经调度控制中心批准后的图纸资料为准,除此之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结合停电计划和带电作业计划每月检查配电自动化主站与PMS系统配电网络图的一致性。
调控中心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信息正确性评估工作,确保配电自动化主站与网络模型提供系统(GIS或PMS)的接线、命名、编号一致,确保测点配置正确。
6.1.1.8配电自动化主站的运行应符合设备环境条件要求,应保持设备和周围环境的整洁。
6.1.1.9配电自动化主站设备的报表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月、季度、年度上报配电自动化主站的运行情况,主站系统运行记录和报表应至少保存二年,以备实用化复查。
6.1.1.10根据配电自动化主站设备运行情况,编制零部件备品定额,并储备必需的备品。
备品应有专人管理,建卡登账。
备品、备件的存贮环境应符合制造厂家规定。
6.1.1.11主站维护操作有可能影响到系统正常使用的,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班组及人员,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
未经配电自动化主站专业运维人员同意,不得在运行的主站设备二次回路上工作和操作。
6.1.2技术管理
6.1.2.1主站系统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
a)已校正的设计资料(竣工原理图、竣工安装图、设备清册等);
b)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
c)联调试验报告。
6.1.2.2主站运行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
a)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和调试记录;
b)投运记录;
c)设备的专用检验规程;
d)设备运行记录(如运行日志、现场检测记录、定检或临检报告等);
e)设备故障和处理记录(如设备缺陷记录);
f)软件资料(如程序框图、文本及说明书、软件介质及软件维护记录等)。
6.1.2.3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采用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符合国网规定的通信规约及接口技术条件。
6.1.2.4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机房、调试工作房的技术要求,应根据其设备的制造厂所规定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标准GB2887《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中的相应级别来确定。
6.1.2.5为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根据规程定期对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
重要数据要异地保存。
应及时了解相关系统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各种工具软件)漏洞发布信息,及时获得补救措施或软件补丁,对软件进行加固。
6.1.2.6主站系统设备的运行资料应由专人管理,保证齐全、准确,建立技术资料目录及借阅制度。
6.1.2.7通过主站系统对投入运行的配电自动化终端进行遥控操作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防止误控开关的保安措施,并要保证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6.1.2.8运行中的配电自动化主站作改进时,应经充分讨论,提出书面改进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
6.2遥控操作
配电自动化系统的遥控操作工作由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6.2.1对具备遥控功能的配电终端设备进行操作时,调控中心值班员应优先选择遥控操作;调控中心值班员对配电终端进行遥控操作时应遵守调控中心配网调度运行操作规程。
6.2.2调控中心应完善倒闸操作岗位责任制和执行程序,明确值班调度员遥控操作票的使用范围、操作人员职责权限、监护人员职责权限、信息核对、事故处理、应急措施等有关工作内容。
6.2.3配电运检单位按照配网调控中心要求现场到位检查遥控执行情况,并及时汇报配网调控中心。
7缺陷管理
7.1缺陷分类
配电自动化系统缺陷分为三个等级—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7.1.1危急缺陷:
是指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严重影响设备运行、使用寿命及可能造成自动化系统失效,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的缺陷。
主要包括:
1)配电主站故障停用或主要监控功能失效;
2)调度台全部监控工作站故障停用;
3)配电主站专用UPS电源故障;
4)配电通信系统主站侧设备故障,引起大面积开关站通信中断;
5)配电通信系统变电所侧通信节点故障,引起系统区片中断;
6)自动化装置发生误动。
7.1.2严重缺陷:
是指对设备功能、使用寿命及系统正常运行有一定影响或可能发展成为危急缺陷,但允许其带缺陷继续运行或动态跟踪一段时间,必须限期安排进行处理的缺陷。
主要包括:
1)配电主站重要功能失效或异常;
2)遥控拒动等异常;
3)对调度员监控、判断有影响的重要遥测量、遥信量故障;
4)配电主站核心设备(数据服务器、SCADA服务器、前置服务器、GPS天文时钟)单机停用、单网运行、单电源运行。
7.1.3一般缺陷:
是指对人身和设备无威胁,对设备功能及系统稳定运行没有立即、明显的影响、且不至于发展成为严重缺陷,应结合检修计划尽快处理的缺陷。
主要包括:
1)配电主站除核心主机外的其它设备的单网运行;
2)一般遥测量、遥信量故障;
3)其它一般缺陷。
7.2缺陷处理响应时间及要求
7.2.1危急缺陷:
发生此类缺陷时运行维护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消除缺陷。
7.2.2严重缺陷:
发生此类缺陷时运行维护部门必须在7日内消除缺陷。
7.2.3一般缺陷:
发生此类缺陷时运行维护部门应酌情考虑列入检修计划尽快处理但不得超过6个月。
7.2.4当发生的缺陷威胁到其它系统或一次设备正常运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隔离;
7.2.5缺陷消除前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应对该设备加强监视防止缺陷升级。
7.3缺陷的统计与分析
7.3.1配电主站、终端、通信运行维护部门应按时上报配电自动化系统运行月报,内容应包括配电自动化设备缺陷汇总、配电自动化系统运行分析。
7.3.2配电自动化系统管理部门每季度应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分析工作,不定期组织对遗留缺陷和固有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
图三配电自动化缺陷处理流程图
8配电自动化运行指标
8.1配电自动化系统运行指标
8.1.1配电主站月平均运行率,基本要求:
≥99%
8.1.2配电终端月平均在线率,基本要求:
≥95%
8.1.3遥控使用率,基本要求:
≥90%
8.1.4遥控成功率,基本要求:
≥98%
8.1.5遥信动作正确率,基本要求:
≥95%
8.2配电自动化系统运行指标计算公式
8.2.1配电主站月平均运行率(AZZ)
Azz=×100%
8.2.2配电终端月平均在线率(Azd)
Azd=×100%
注1:
配电终端设备停用时间=T1+T2。
注2:
T1指通信终端导致的配电终端不可用时间。
注3:
T2指配电终端停用的时间。
8.2.3遥控使用率(AYK)
AYK=×100%
8.2.4遥控成功率(RYK)
RYK=×100%
注1:
遥控成功率是指配电终端在线且可用情况下的遥控成功率。
注2:
当预遥控命令下发返校成功但没有下发正式执行的遥控命令不作统计
8.2.5遥信动作正确率(RYX)
RYX=×100%
注:
遥信动作正确率是指开关操作和事故情况下的遥信变位正确率。
9附则
各部门相关人员须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证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各县公司配电自动化及保护系统的运维工作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临沂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