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办理规程doc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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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办理规程(doc11页)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

豫社养老局[2008]32号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业务办理规程(试行)

为了明确我局各相关处职责,规范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建立有序高效、相互促进和相互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特制定本

规程(试行)。

一、单位参保登记

(一)受理。

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有关

资料。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受理;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由在职职工管理处受理。

(二)审批。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审核参

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证件和资料。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

的,由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报主管局长同意

后,报局长审批。

(三)发证。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

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发放

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录入数据。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按

照信息处提供的数据库格式,录入参保单位和在职职工数据,有

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新参保单位,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

事业养老保险处审核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和待遇后,

按照信息处提供的数据库格式,录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

数据。

二、单位变更、分设与注销

(一)变更。

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向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在职职

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

事项,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分设。

参保单位分设的,向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

业养老保险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报主管局长

审批后办理分设登记,商离退休管理处对参保人员进行相关处

理,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的,向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提出申请,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注销,商离退休管理处对参保人员进行相关处理,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一)在职职工信息变更

l、受理。

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需要变更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在职职工管理处受理;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受理。

2、变更。

参保单位或职工提供的资料或证明应由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的两名经办人员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通过的,进行变更。

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基数、参加养老保险时间、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等重要信息及更改往月业务手续的,经处长签字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交信息处,信息处处长指定人员修改后反馈业务处验证、签字认可;当业务处的主管局长不在时,由信息处的主管局长批准后变更。

变更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姓名、户口性质、职工来源、民族等一般信息由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进行信息变更。

(二)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信息变更

1、受理。

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信息需要变更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离退休管理处受理;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受理。

2、变更。

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的资料或证明应由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的两名经办人员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通过的,进行变更。

变更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年

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退休时间、职称、职务、个人账户、养老金等重要信息及更改往月业务手续的,经处长签字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交信息处,信息处处长指定人员修改后反馈业务处验证、签字认可;当业务处的主管局长不在时,由信息处的主管局长批准后变更。

变更姓名、民族、性别等信息由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指定专人进行信息变更。

四、在职业务办理

在职业务办理包括建立、转入、转出、中断、恢复、终止等内容。

建立、转入、恢复等关键业务手续申请实行初、复审二人审核制,其他一般业务手续申请实行一人审核制;业务手续办理实行经办、复核、处长审核制。

(一)受理。

每月5—25日,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

老保险处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的业务办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审核。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经办人员对提供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其中,建立、转入、恢复等业务办理申请手续滞后补缴的,由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处长审签。

(三)办理。

审核通过的,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经办人员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四)处长审核。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处

长对办理的各项业务手续进行审核。

(五)执行。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审批后

的有关业务表单传送到基金管理处。

基金管理处根据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办理的业务手续,及时办理基金转入、转出、支付和个人账户计入,并以只读方式及时把基金转移的办理情况放入指定的服务器,以便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查询。

因对方社保机构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错误造成转出基金退回的,基金管理处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将错误信息修改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基金管理处,重新办理基金转出业务。

(六)存档。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经办人

员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分类装订当月办理的在职职工相关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分类编号造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五、征收

(一)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1、部署。

每年年初,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对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进行部署,并下发数据库格式。

2、受理。

参保单位将下发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数据报送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并提供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审核。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数据、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后的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导入数据库,整理数据和相关资料,并将初审过的缴费基数向主管局长汇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向参保单位反馈。

4、确定。

参保单位对反馈的缴费基数认可后,由在职职工

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将初审过的的单位缴费基数、职工

个人缴费基数及相关资料,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5、启用。

每年6月底,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

险处录入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封顶和

保底,并向参保单位发放新的缴费基数数据,从7月1日起启用

新的缴费基数。

6、稽核处派人参加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编制月征收计划。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

险处每月1日编制当月的各种征收计划,2日由处长审核,3日

报主管局长审批,当日送基金管理处。

当主管局长不在时,由局

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审批。

(三)征收

1、制单。

基金管理处根据局领导签批的各种征收计划,每

月4日生成该月的委托收款单数据。

2、托收。

基金管理处每月5日打印、核对该月的委托收款

单,6日将该月的委托收款单送达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3、收现。

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现金的,基金管理处根据主

管局长签批的补缴单填制现金缴款单,参保单位或个人到“收入户”开户银行缴费,基金管理处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参保单位采用电汇、支票等结算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

金管理处在收妥款项后,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4、回单录入、登记账户。

基金管理处应及时记录征收到账

情况,每月4日前完成上月各单位到账情况录入,并于当日进行

登记个人账户。

基金管理处每月8日向主管局领导提供上月欠费

情况,并及时以只读方式把欠费情况放入指定的服务器,以便在

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查询、催缴。

(四)催缴

l、下达催缴通知书。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处依据基本养老保险欠缴台账及欠费记录,实施电话催缴,逾期仍未缴费到帐的,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2、补缴。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开具的补缴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业务。

3、移交处理。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向欠费单位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后,对仍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到账的,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4、签订缓缴协议

(1)受理。

参保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在职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长期停产、濒临破产或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而无法正常缴费的,、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有关资料及证明,由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受理缓缴事宜。

(2)审核。

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对申请缓缴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处长签字并将相关材料报主管局长审定。

(3)签订。

主管局长同意后,在职职工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以我局名义草拟与申请缓缴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执行缓缴,并把该协议复印送基金管理处一份。

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六、离退休业务办理

离退休待遇业务包括退休资格认定、养老金待遇核算、待遇调整、死亡待遇核算、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定和待遇核算等内容。

参加拿业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实行与厅养老保险处联合办公制度,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资格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定实行初、复审二人审核制,其他业务手续申请实行一人审核制;离退休待遇业务手续办理实行经办、复核、处长审核制。

(一)受理。

每月5—25日,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

保险处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的业务办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审核。

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经办人员对提供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办理。

审核通过的,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

险处经办人员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其中,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将申请人的养老金待遇核定结果及时通知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进行确认,对参保单位提出异议的,再次调档复核。

(四)处长审核。

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处长

对经参保单位确认的养老金待遇核定结果、其它离退休业务手续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每月29日,离退休管理处将各参保单位在当月26日~28

日撤销为在职状态的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传送在职职工管理处。

(五)存档。

当离退休人员各类拨付计划完成后,离退休管

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经办人员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分类装订当月办理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相关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分类编号造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七、拨付

(一)编制月拨付计划。

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每月1日完成编制该月的各种拨付计划,2日由处长审核,3日报主管局长审批,当日传送基金管理处。

当主管局长不在时’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审批。

(二)社会化发放。

基金管理处根据局领导签批的拨付计划,每月4日生成该月的社会化发放数据,每月5日提取、核对该月的社会化发放数据,经处长审核后,编制.当月基金支付明细计划,送省财政厅申请基金;当月12日前,把社会化发放数据送达银行、邮局办理发放业务。

因离退休人员发放信息不完整及信息错误造成无法发放或发放退回的,基金管理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将信息完善修改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基金管理处,重新办理发放业务。

八、个人账户年度计息

每缴费年度末,信息处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计息。

九、稽核

(一)领取资格认证

1、稽核处每年对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认证比例不得低于上述人数的1O%。

2、稽核处根据举报、书面反映,进行稽核查实后,把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人员名单由处长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基金笔理处,暂停其待遇发放。

3、基金管理处发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信息异常的,暂停其待遇发放,交业务处查实处理。

(二)内部审核。

稽核处每年2次对各处办理的信息修改、各种待遇核定、重新核定已退休人员待遇、更改缴费基数、滞后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发养老保险待遇、更改业务手续、各种结算等业务手续进’行审核,审核比例不得低于当期各类办理手续数量的5%。

对于审核的业务手续,各业务处应于收到审核通知两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十、其他征收、拨付

对于因滞后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基数、重新核定已退休人员待遇、补发养老保险待遇、更改业务手续、各种结算等原因产生的各种征收、拨付计划j必须实行经办审核、复核双岗制度,由一名处级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并由处长负责向主管局长详细汇报,基拿收支结算计划在1000万元以上的要向局长汇报,经局长或主管局长同意后,由在职职工管理处、离退休管理处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把该计划、情况说明交基金管理处办理征收、支付业务。

基金管理处对计划有疑义的,有责任要求相关业务处给予说明,业务处应根据要求及时给予解释和说明。

十一、本规程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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