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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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局各科室(大队),各分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要坚持效能原则,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明确主办人员按时办结,又要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限时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

(一)上级转办;

(二)日常检查发现须立案调查的;

(三)群众投诉须立案调查;

(四)其他相关单位转办件。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交局领导审批。

(一)转办(投诉)件、各大队(中队)巡查发现的案件,在2个工作日立案;

(二)大队(中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相应的调查报告;

(三)法规宣传科(股)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核;

(四)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核;

(五)主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核;

(六)经领导审批的案件,法规宣传科(股)在1个工作日内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遇特殊情况,案件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办案人员说明原因,延期2个工作日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延期超过2个工作日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各科室(大队),各分局必须认真遵守限时办结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改正或完善相关补办手续,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工作效率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限时办结任务的;

(二)对具备条件而不认真办理,造成延误的;

(三)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有损城管执法形象的。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局法规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局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受理举报投诉的暂行规定

根据《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北编办[2012]73号)及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为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办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举报和投诉(以下统称为投诉)范围

全市的市容环卫、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投诉人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三、投诉方式:

以书面材料形式或电话投诉。

四、投诉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法人)或个人与被投诉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1.书面材料,属单位的须加盖公章;

2.单位委托经办人的委托书;

3.单位(个人)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联系电话;

5.与投诉涉嫌违法行为或项目的相关证据:

相关的合同、协议书、认购书、发票、照片等。

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

(二)普通公民投诉的(即与被投诉对象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1.书面材料和有关的证据;

2.投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或其他相关信息。

五、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须注明被投诉单位或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公地址、项目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涉嫌违法的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说明请求的事项。

六、受理

(一)受理工作由执法管理科负责。

(二)受理部门接到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时应立即对投诉人的真实身份、姓名进行核实,并对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不受理的须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对投诉材料不规范或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

对符合要求的投诉材料做好受理登记,完善登记制度。

七、投诉材料处理。

执法管理科对受理的投诉材料必须在1各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手续并移交大队处理。

大队须在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做出是否立案处理决定,并将决定的意见通知执法管理科,由执法管理科告知投诉人。

对不需立案处理(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投诉案件,须在5个工作日内(含受理时间)办结。

凡属上级部门机关相关业务科室书面移交的案件材料一般应立案处理。

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结案(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依法批准延期的除外)。

八、要求

对已结案的投诉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抄送执法管理科,以便于做好统计和反馈工作。

属上级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或上级部门下属其他执法单位移交来的案件(涉案材料)经调查后,认为不需要行政处罚的,办理部门须书面说明原因。

属上级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移交来的案件(涉案材料),须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原科室。

属上级部门下属其他执法单位移交来的案件(涉案材料),除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原单位外,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上级部门所主管的业务科。

九、本规定只适用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

十、本规定由法规宣传科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局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督察(纠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北编〔2012〕73号)精神,为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明确督察的任务和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是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督察(纠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纠察。

第三条督察(纠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严明”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接受监督。

第四条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执法督察(纠察)工作人员依规定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纠察。

第五条督察(纠察)工作一般以综合督察为主,针对重大执法行动或者工作任务,可以作重点督察。

第二章督察(纠察)的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察(纠察)工作由督察(纠察)大队具体实施。

督察督办工作直接对局领导负责,其日常工作由市局分管领导指挥。

第七条督察(纠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相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三)具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第八条督察(纠察)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九条督察(纠察)职责:

(一)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督察;

(二)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进行督察;

(三)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督察;

(四)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文明执法、队容风纪进行督察;

(五)履行城乡清洁工程的日常巡查督察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察任务。

第三章督察(纠察)的范围、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督察(纠察)范围主要是以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各辖区分局执法区域及执法范围的情况为主,以及全市的重要活动和专项工作的督察督办。

督察(纠察)大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等方式进行督察。

第十一条督察(纠察)内容(事项):

(一)市局各大队、各辖区分局履行执法职责,行使职权落实的情况;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文明执法、队容风纪、廉洁自律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对执法管理制度和执勤人员的情况进行督察;

(四)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五)处置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控告等情况;

(六)领导批办的督察任务。

第十二条督察(纠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并可采用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十三条督察(纠察)人员进行督察时不得少于两人,可以现场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督察(纠察)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必须穿制式服装,佩带证件。

进行暗访时,可以穿便装,要严守工作机密,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被督察单位或人员应当根据督察(纠察)人员的要求,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如实回答问题。

督察(纠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第四章督察(纠察)的权限与处理

第十六条执法管理的督察。

督察人员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的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纠正,发出《督察督办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

(一)市局各大队、各辖区分局执法职责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

(二)执法不力,有违法案件没有依法处理的;

(三)领导交办的案件(事项)处理不及时、不依法处理,以及其他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情形的;

(四)重大执法行动没有组织实施或者重要工作任务没有落实的;

(五)专项整治完成后,没有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的;

(六)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执法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第十七条队容风纪的督察。

督察(纠察)人员在现场督察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纠正、制止或者开具《督察督办通知书》限期有关人员整改:

(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如:

佩带肩章、胸牌等)或者着装不整齐、不整洁的;

(二)执勤时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或双手插口袋、随地吐痰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

(三)非特殊情况下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就餐、娱乐的;

(四)酒后上岗执勤,影响形象的;

(五)执法行为粗暴或者出现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的;

(六)日常上岗执法没有携带相关执法文书、装备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车辆、挪用或者转借执法车辆及其证照的;

(八)佩戴首饰、留长发、染发等其他违反队容风纪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凡被开具《督察督办通知书》的,由被发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督察(纠察)大队备案,无故拖延不报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同一事项被2次开具《督察督办通知书》的,上报市城市管理局或抄报辖区政府。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队伍或者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督察(纠察)大队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予以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拒绝督察(纠察)人员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改正通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反映情况人或者督察(纠察)人员的;

(六)工作不作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督察(纠察)工作正常进行情形的。

第二十条对超出督察工作范围的,督察(纠察)大队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反映情况人或者分管领导。

第五章督察(纠察)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督察(纠察)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执法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督察(纠察)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督察(纠察)工作中不作为或者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督察(纠察)大队作出的改正通知或者建议不服的。

可在接到《督察督办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督察(纠察)大队因工作失误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局领导撤销其《督察督办通知书》,并追究督察(纠察)大队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督察(纠察)大队定期将督察督办情况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主要亮点、存在问题和督察督办建议三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督察(纠察)大队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督察督办考评表》。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13年7月16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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