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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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教学课件.ppt

税法,第一章税法概述,第一节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税法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结构的规范性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税法规范的技术性税法的经济性,二、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

(一)总则:

1、立法依据2、立法目的3、通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包括1、法人2、自然人3、其他组织注意:

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三)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四)税目:

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五)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1)单一税率如: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差别比例税率如:

营业税、消费税、关税(3)幅度比例税率如:

契税2、定额税率如: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超额累进税率如:

个人所得税;4、超率累进税率如:

土地增值税,(六)纳税环节:

是征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1、流转税:

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2、所得税:

在分配环节纳税(七)纳税期限: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八)纳税地点: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减税免税:

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注意:

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

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

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

是指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他是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总额中扣除一部分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十)罚则:

主要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

1、该法的解释权2、该法的生效时间等,税率为10%,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1、税收基本法:

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2、税收普通法:

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

如: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三、税法的分类,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1、税收实体法:

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如: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2、税收程序法:

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如:

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三)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分1、从价税:

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

2、从量税:

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

(四)按照税法征税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

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11)土地增值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5、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14)城市维护建设税(15)筵席税(16)车辆购置税(购置后使用前一次性征收)(17)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田用于非农业用途时一次性征收)(18)烟叶税(适用于有限范围)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19)关税。

主要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税收实体法: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11)土地增值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城市维护建设税(15)筵席税(16)车辆购置税(17)耕地占用税(18)烟叶税(19)关税税收程序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上述19个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实施原则之一: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P7,(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

1、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

如: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地方税:

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如: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如: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六)按照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分1、直接税:

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

如所得税和财产税。

2、间接税:

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

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七)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1、价外税:

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增值税。

2、价内税:

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四、税法的原则,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合作信赖原则、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原则,1.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3.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4.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五、税法的作用,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1、税收实质:

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用法律强制手段,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2、税收的特征

(1)无偿性

(2)强制性(3)固定性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一)税法税法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三、税收法律的要素

(一)权利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

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具体表现为:

1、国家税务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2、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国家税务管理机关:

权利:

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对违章者进行处罚;义务:

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纳税义务人:

权利: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权;义务:

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

第三节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税法的制定,税收立法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税收立法程序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二、税法实施,税收执法税收守法,第二章增值税法,增值税特征:

情况一:

0-甲-1000-乙-5000-消费者销170进销850情况二:

0-甲-1000-乙-3000-批发商销170进销510进-4000-零售-5000-消费者销680进销8501.增值税只对销售额中的增值额征税;2.增值税实行道道征税原则;3.增值税的税负不因企业生产组织结构的变化而变化;4.增值税实行价外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二、增值税的特征多环节征收价外税征收面广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比例税率具有税负转嫁性,三、增值税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征收增值税时,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作任何扣除。

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

2、收入型增值税:

征收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计入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

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但难以操作。

3、消费型增值税:

征收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一定程度上减少财政收入。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三)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

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

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二节增值税征收范围,(四)提供应税服务1、交通运输业2、邮政服务3、现代服务4、电信服务5、建筑服务6、金融服务7、生活服务,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视企业性质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者从属关系。

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单位2、个人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4、承租人和承包人5、扣缴义务人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节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登记及管理认定管理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及管理资格登记办法判断条件无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三、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二)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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