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7885494 上传时间:2023-07-06 格式:DOCX 页数:61 大小:42.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1页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3)26号

附件

复混肥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三月

1总则………………………………………………………………………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3企业取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

4申请和受理………………………………………………………………5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

6产品抽样与检验…………………………………………………………6

7审定与发证………………………………………………………………7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

9收费办法…………………………………………………………………8

10附则………………………………………………………………………9

附件1复混肥料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10

附件2复混肥料企业应有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11

附件3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4

附件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33

附件5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4

附件6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35

附件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36

复混肥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申证单元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产品标准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以下简称化肥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具体职责为:

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

负责组织《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

收集并总结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

地址:

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

200062

电话:

,//转820/823

传真:

//转801,

E-mail

联系人:

刘刚商照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地址:

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

200062

电话:

,//转820/823

传真:

//转801,

联系人:

刘刚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地址:

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邮政编码:

100081

电话:

0

传真:

0

联系人:

王旭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政编码:

230022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夏仕玉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

610031

028-*******

028-*******

联系人:

李山桥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61号

邮政编码:

430061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张晓黎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

530022

电话:

5860161

传真:

联系人:

孙健峰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

450004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李全运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

250100

电话:

8118755

传真:

联系人:

周加彦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

050051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张娟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5号

邮政编码:

710054

029-*******

029-*******

联系人:

高红星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号

邮政编码:

130022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张铁南

承担检验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3企业取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见附件1)。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企业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8)一式三份;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换证企业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申请和受理程序

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现场审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3)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对于已经提交申请并予与受理,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在审查中不予以配合的企业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见附件4)完成抽样工作,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检验单位、省局各一份)。

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寄送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检验活动符合《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见附件4)的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另两份交由省局统一汇总后报化肥审查部)。

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经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证书填写方式:

按申证单元填写证书,并注明抽样检验样品的产品规格,每个单元一张证书。

只允许获证企业生产浓度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的复混肥料产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寄(送)化肥审查部。

化肥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完成综合评审。

化肥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每个申证单元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化肥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公告。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化肥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获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化肥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的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

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报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将收费收入集中汇缴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收到收入之日起3日内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财政部和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26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复混肥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及标准

申证单元

产品规格

有关标准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

GB15063-2001及其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掺混肥料(BB肥)

高浓度(总养分≥40%)

GB15063-2001及其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GB18877-2002及其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

备注: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补充表格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附件2

表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粉碎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2

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

4

造粒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干燥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

7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真空泵

8

成品筛分设备

试验筛(鉴定合格)

9

成品包装设备

玻璃干燥器

10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11

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通风橱

12

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样品缩分器

13

排风设备

取样器

14

噪音防治设施

样品粉碎机

15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成品库≥300m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

1.对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5、6、7项不作要求;

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2、13、14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3.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有害元素)可以委托,如未委托,

企业还应有原子吸收仪和分光光度计。

表2掺混肥料产品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检验测量设备

1

配料计量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2

混合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3

成品包装设备

电热干燥箱

4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噪音防治设施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

7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

真空泵

8

成品库≥300m2

试验筛(鉴定合格)

9

玻璃干燥器

10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11

通风橱

12

样品缩分器

13

取样器

14

样品粉碎机

15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

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6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2.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有害元素)可以委托,如未委托,

企业还应有原子吸收仪和分光光度计。

表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粉碎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2

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

4

造粒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干燥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

7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真空泵

8

成品筛分设备

试验筛(鉴定合格)

9

成品包装设备

玻璃干燥器

10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11

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通风橱

12

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样品缩分器

13

排风设备

取样器

14

噪音防治设施

样品粉碎机

15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成品库≥300m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17

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

备注:

1.对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5、6、7项不作要求;

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2、13、14、17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3.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有害元素和卫生指标)可以委托,

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原子吸收仪、分光光度计、显微镜和培养箱。

附件3

复混肥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简统称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

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3条43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

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设备工装、测量设备、检验管理第1款、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若全部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9条37款)中

(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10款;

(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全国通用办法。

在对某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时,还应结合《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一同使用。

5.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对于行业特殊要求应增加条款或删减条款,均需各产品审查部在制定某种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时加以论证和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实施。

6.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