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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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仪征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扬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公安机关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各园区、镇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牺牲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经费核拨和经费使用监管。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经费保障标准和落实社会保险的政策指导。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七条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接警派警、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物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障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及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警务工作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的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人员招聘和使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警务辅助人员用工员额范围内(人民警察编制员额与警务辅助人员备案员额比例为1:

2),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

为简化程序,一线执法勤务部门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在员额范围内自行招录,报人社部门备案。

其他从事辅助性、保障性等管理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严格按照市相关规定,履行申报等程序,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新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及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一般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及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格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层级晋升机制。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技能水平、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服装,佩戴标识,携带工作证件。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离开公安机关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将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上交公安机关。

第五章待遇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市、镇(园区)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服装及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招用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用工手续,规范用工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仪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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