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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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
一、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
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通讯、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城市绿化等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运营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贴运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
由于这种经营模式缺乏竞争机制,导致公用事业领域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亏损严重、服务意识淡漠等等一系列的弊端。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趋势是,
(1)民营化,即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化转变,这是目前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最基本内容;
(2)投资主体多元化,即从单一的政府财政投资向吸收民营资本、国外资本转变;(3)竞争化,即由自然垄断性向竞争性转变;(4)经营化,即在公用事业的公益性基础上向经营性拓展,由事业逐渐向产业转变。
任何改革都具有一定的成本。
对私营企业来说,参与公用事业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政府是否守信、投资能否回报等。
这些风险无疑将影响私人利益。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是否也存在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呢?
我们认为,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虽然是国际潮流,但公用事业的存在的基本原因,正是基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这些特性暗示了市场价格机制面临的困境。
”也就是说,公用事业是属于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不好的“市场失灵”领域。
因此,公用事业市场化的逻辑与公用事业的“公用”属性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
这种矛盾性使公用事业市场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可能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
基于公用事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些潜在公共风险的后果将可能十分严重。
因此,如何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是正确推进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当中的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
二、动态分析: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方向及模式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公用事业及其范围有着不同的界定。
例如,在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称的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
究。
“民营化大师”之称的国外学者萨瓦斯把民营化的方式归为三大类:
1、委托授权——有时又称部分民营化,它要求政府持续的、积极地介入,因为国家仍然承担全部责任,只不过把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
委托授权通过合同承包、特许、补贴(补助或凭单)、法律授权等形式来实现。
2、撤资——这意味着放弃某一企业、某一职能或某一资产。
像委托授权一样,撤资需要政府采取直接的、明确的行动。
与委托授权不同的是,撤资总体上说是一次性工作。
企业可以作为一个继续经营的实体被出售或赠与他人,也可以采取清算的形式,即关闭并出售剩余资产。
3、政府淡出——与要求政府积极行动的委托授权和撤资不同,淡出的是一个消极和间接的过程,即政府逐渐被民营部门代替。
他在其著作《民营化与公私合作的伙伴关系》中详细描述了提供城市基础设施的三类九种民营化模式,为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源。
近年来,我国已经采用的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1、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造——运营——移交)。
由投资方建设并专营一定期限最后移交政府的方式。
如:
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即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BOT形式投资建设并专营20年;北京肖家河污水处理厂;BOT方式融资建设的以焚烧垃圾发电的南海环保发电厂。
2、合资模式。
如:
2001年法图昭和水务公司与奉贤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合作成立了上海首家中外合作的昭和自来水公司;合资的新奥燃气公司;2003年首创威水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合作,法国通用水务公司依据签订的《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同》,投资29.4亿元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并拥有其40%的股权。
合资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政府可以融通社会资金,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是打破了原来的垄断体制;三是民营企业的介入,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3、直接购并。
直接购并非典型的民营化方式。
如:
1997年威望迪和天津市合作兴建的天津凌庄水厂。
2002年5月,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
威望迪以20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价近三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1582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
4、纯民营模式。
即由民营资本独家投资建。
2002年9月,由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独家投资的广州亚太生活垃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签署了合作协议。
根据该协议,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到2004年将投资约2.8亿元,在广州建立起一座日综合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的垃圾处理厂。
从而正式拉开了外资进军中国垃圾产业的序幕。
5、TOT(Transfer-Operator-Transfer的缩写,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
政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最终拥有项目所有权。
如2004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斥资1.6亿元,以TOT方式购买了淮河流域第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徐州污水处理厂30年的经营权。
6、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简称)模式。
为了弥补BOT模式的不足,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即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
该模式的涵义是“公共民营合作制”,1992年英国最早应用该模式。
主要是为了完成某些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建设,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以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完成。
这是国际上新近兴起一种新型的政府与私人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形式,称为国家私人合管公司。
如:
2004-12香港地铁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投资原则性协议,决定以PPP模式合作投资、建设及运营北京地铁4号线。
7、MBO(ManagementBuy-out的缩写)模式,意为管理层收购,主要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
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由于管理层收购模式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
对中国企业而言,MBO最大的魅力在于能理清企业产权,实现所有者回归,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这是中国MBO最具鲜明的特色。
我国更有专家将2003年定为MBO年。
目前,我国已有宇通客车、粤美的、深圳方大、佛塑股份等上市公司试行了MBO方案。
近来受到了广大经济学家的质疑。
同时,随着民营化改革的进程,我们也要进行一下冷静的反思,吸取以前改革的经验和目前出现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合理界定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界限。
对于某些公共性较强的公共服务,如治安、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不应“民营化”;而对于一些可收费物品与服务,如公交、电信等公用事业,则应提倡民营,让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充分体现。
其次,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吸取我国90年代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造成了数亿资产的流失的教训。
韩志国将资产流失分为三类,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制度缺失。
最后,要注意改革后的问题。
改革后的效率、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改善,经济效益是否提高,以及改革带来的原有部门工作人员安置问题等等。
三、静态分析: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制度构想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充分引入市场竞争,其核心做法就是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引入市场竞争的力量,打破传统的行政垄断,形成多元竞争的格局,从而实现高效率、高质量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而这一切的实现有赖于一个健全、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
所谓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为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应朝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1、公平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一个缺乏竞争、运作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并不一定能诱导企业资本的投入和经营者努力程度的提高。
要成功地推进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就必须同时注重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
有效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公平进入公用事业领域,特别是对于公用事业领域中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尽快取消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障碍,大力引入民间资本市场准入对公用事业民营化来说,无疑是首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是放的过宽而是过窄,排除了大多数企业的参与竞争,所谓的投标招标不过像是西方两党制中的竞选,民众的参与也被排除在外。
因此,许多学者要求放宽市场准入,放宽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让各种竞争主体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上进行竞争。
我在此要补充一点的是,放宽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减少对入围企业的资格审查和事后的监管。
在诸多企业中,从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和优势,并确保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稳定性出发,政府允许特定一家或几家公司进入某行业,而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或从防止过度竞争的做法也是有一定道理。
这里涉及的是一个竞争主体资格问题,也是一个保证公用事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的问题。
任何一个进入竞争的主体都是报着共同的目的——盈利。
因此,根据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大卫。
休谟(DavidHume)的“无赖原则”,民营和外资企业也可以视为同样的主体。
有效的制度设计目的是能防止和遏制损公利及的“无赖”冲动,对进入的竞争主体要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开招标制度;而不是简单用行政命令和安排,使得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现在对于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公用事业,多是由国家部委的各种“意见”、“通知”、“暂行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规定,其权威性、稳定性、规范性不足。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公用事业领域,保护其合法权益,克服短期行为,可以考虑仿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按项目自然垄断性和公共物品性的强弱将民间资本的进入领域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大类,并建立公用事业民间投资指导目录。
2、建立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和公开招标制度
第一、信息公开制。
公用事业的管理运作过程中,信息的封闭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而公用事业民营化中则要求及时披露、公开相关的信息。
否则,不同的竞争主体在竞逐过程中将会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之中,信息获取不完全的企业在竞争中也将处于劣势,结果将不利于企业参与公用事业的积极性,并最终影响到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效果。
公平竞争是民营化的核心,因此应该建立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使得信息的公开制度化、经常化,为公用事业民营化营造一个公平的信息环境。
第二。
公开招标制度。
公用事业民营化中要保证公平、合理的竞争,还需要建立公开的招标制度,使得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标,并保证整个招标过程的公开与透明,用制度的力量把各种不正当的交易、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降低到最低程度。
为此,政府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详细、具体的公用事业民营化公开招标投标制度,从而保证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招标与投标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机制
公用事业民营化要求有一个健全、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便于协调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规范好政府与企业的行为,而公共利益的实现也依赖于一个健全、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强有力的政府。
如果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政府的监管职能出现缺位的话,势必造成操作过程中各种违规,甚至违法现象的出现,公共利益将被民营化后的经营者置之脑后,对此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好企业的利益,如果政府的规制范围没有限度、运作不够透明、在微观层面干预过多,民营部门的投资者就会望而却步,进而转向其他更好的投资环境。
因此,为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政府应做到:
第一、政府应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能。
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能是履行好其监管职能的必要前提。
政府监管职能的界定为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管什么”,划清与企业的界限,使得政府成为有力的“有限政府”,这样有助于促进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
第二、加强合同监管,对承包商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格水平进行监督,制止暴利。
第三、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即要求公共部门的行政人员不仅要对其行动的过程负责,更要对其行动的结果负责,从而避免“逃避责任”现象的出现。
这种新型责任机制的实施,把行政人员的责任与其行动的结果直接联系起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政府监管职能的履行。
第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监管人员是监管职能的履行者,监管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和影响到监管的效果。
所以应采取各种措施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
加强监管队伍的培训力度;建立学习型的组织;培育良好的组织文化;注意监管人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等。
第五、构建一个由决策者、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消费者组成的互动机制。
让决策者、提供者和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之间有一个良好互动的结构是关键。
决策者包括各级政府,生产者包括公共机构、非盈利组织、私人企业,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即公民。
三者之间的良好的互动制度结构,是政府履行好其监管职能和公共服务得以有效供给的重要制度条件。
4、不断完善现行的价格机制
对公用事业的监管,集中体现在对其价格的监管上。
公用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价格本身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因此,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政府应该建立并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以便于对民营化后的价格市场实施有力的管制,并切实维护好广大社会公众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从而在社会范围内达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确立保本微利的收费原则。
公用事业除了具有一般行业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其公益性。
这个特点决定了民营化后的公用企业必须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进行收费。
否则,公用事业将失去其公益性的一面,民营化的结果将损害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政府也将会背离其公共角色。
第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标准。
为确保民营化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价格的科学合理,必须制定出一个科学的价格标准,以便于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定价提供一个参照标准。
政府应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为各项服务,比如说自来水、煤气、电信、照明、绿化、排水等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以便于民营化后按照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按标准定价。
第三、积极引入价格听证制度。
所谓价格听证制度是指制订(包括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或服务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听证。
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发展的产物,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行是对消费者的参与权、知情权的一种肯定,为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应该积极引入价格听证制度,为公众、企业和政府三者提供一个协商、对话的机制与平台,以便达成一个为各方所认同的价格。
第四、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机制来解决。
在这方面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
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仲裁机制。
美国调控公用事业价格以考虑经营者的收益、社会承受能力、透明度、对社会总体经济增长的影响,调价理由和措施的公开性为原则,设立公用事业价格调节基金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英国对公用事业价格的规制是控制其价格水平,政府依法采用最高限价模型(RPI-X)来控制公用事业价格,价格调整主要取决于一定时期的通货膨胀率和企业效率的提高。
5、注重培育和发展第三部门
在2005年9月11日闭幕的“加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建设”论坛上,与会的各界人士形成了共识,行业协会构成了介于政府的法律管理和企业自主管理之间的一种群体的自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必要补充。
企业的民营化程度是发展行业协会的一个必要前提。
行业协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当地的市场化水平和经济规模,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个制度性出口。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于海指出,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和全社会大工业管理体制中,行业协会作为接企业和政府介组织,成为社会性行业管理主体之一的前景也是明确无疑的。
一方面,要培育和发展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
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的形成有赖于发育良好的社会中介组织。
公用事业产品价格的形成和调整必须以其运营的成本为依据,因而要求有关企业的成本资料具有准确性。
受部门利益的影响,由生产部门提供有关资料难以完全准确。
因而为了保证成本资料的准确性,应由资信良好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对公用事业项目的成本进行审计与核算,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为合理的定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因此,培育和发展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已是当务之急和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培育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
这类组织的作用就在于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下放政府以前无法下放的职能,减轻政府监管的难度。
国外之所以民营化能够非常成功,得到民众的拥护,政府对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是一方面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例如,英国政府对的民营化后的水务企业每年只进行几次抽样的检查,却能保证广大民众用水的质量和安全,这其中的原因就是广大的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对这些企业的日常监管。
从各地制定的行业协会的职能中可以充分体现行业协会对民营化的重要意义。
例如:
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等等。
6、需要建立全面的民营化评估机制
建立完善的民营化评估程序是民营化中制定决策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
民营化的本意并不是完全推卸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职责,将所有的公共服务都民营化,而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服务需求。
事实上,公共部门在服务中的表现并不必然就比私营部门差。
米尔沃德和帕克对许多国家的许多行业关于公共企业和私营企业管理效率的可用资料进行了深人研究,并得出结论:
没有系统的证据证明公共企业的成本——效益低于私营企业。
第一、这就需要政府对民营化的对象进行深人分析,明确公共服务的性质,辨明在哪些领域使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进行竞争是合适的,选定适当的对象,明确民营化所要实现的具体绩效目标、可供选择的服务提供者以及由此产生的诸如谈判、监督等方面的交易费用。
将那些宪法和法律允许的,公共部门承担不了或完成效果不好的公共服务交给私营部门提供。
第二、政府还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可供选择的民营化形式的优缺点,如具体的实施条件要求、有能力提供服务的私营部门的数量和能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民营化方式。
此外,政府还要为民营化设定清晰透明的程序,明确民营化过程中的招标、通告、竟标、监督和评价等方面的环节和标准。
第三、还应培育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倡导“第三方评估”。
借鉴西方诚信国家的先进经验,为完善信用体系,该依据超公正、独立的原则,大力扶持专业性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
7、拓宽公民参与决策信息沟通渠道
民营化的推行需要政府坚决支持,并鼓励公众在民营化过程中发挥积极的参与作用,这是民营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民营化的实施无疑会侵犯某些群体和利益集团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一片反对声。
这时候,政府在做出决策之前要表明自己推行民营化改革的坚定立场,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进行有关民营化知识的宣传,让公众明白实施民营化的原因和预计取得的成效以及公众可以从中得到的好处等,表明民营化是为了调动各种资源和力量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消除公众对改革的顾虑,取得他们的支持,并妥善解决民营化后可能出现的失业、服务价格上涨等问题。
同时,政府要鼓励公众通过价格听证会、意见咨询和自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民营化方案的设计和服务的提供中来。
一方面,公民表达需求和监督提供者,即公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并借助一定的渠道监督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另一方面,公民影响决策者,即当政府机关没有作为时,公民有必要对决策者施加压力和影响,迫使其对公民的偏好做出积极的回应。
这样,政府可以在决策过程中广泛收集社会各方的利益和诉求信息,获得民众的支持,以便政府做出真正符合民意的科学合理的决策。
四、结 语
总之,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与困难,这就决定了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一个渐进和缓慢的过程,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何况我国公用事业改革还刚刚处在起步的阶段。
因此,公用事业民营化中要注意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不可贸然而进,从而影响到改革本身和社会的稳定。
当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还要注意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民营化改革的经验,把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与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力图从多个视角去分析和审视我国公用事业所处的现状以及改革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探索出一条有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用事业民营化之路。
参考文献:
①史际春、肖竹:
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4年第4期。
②[美]E.S.萨瓦斯:
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③刘应明、伍岳:
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法律问题载《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年第3期。
④朱莺、马国明、陈兴浓:
我国基础设施民营化进程中政府激励的探讨,载《商业研究》,2002年第16期。
⑤徐宗威:
法国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及启示,载《城市发展研究》,2001年第4期。
⑥王海玲:
西方公用事业价格管理,载《价格月刊》,2002年第5期。
⑦刘光华:
国外公用事业价格规制,《价格月刊》,2002年第7期。
⑧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⑨[澳]欧文。
E.休斯:
公共管理导论,彭和平等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