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货物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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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跨国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篇一:
电子商务论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全球电子商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研究
摘要:
电子商务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电子商务合同各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承担着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职能。
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在贸易体系中产生了日益突出的问题。
因此,对电子商务合同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
1引言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步发展起来,这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
现在,电子商务正以迅猛发展的态势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其影响面涉及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电子商务——21世纪全球商务主导模式
20世纪以来,以电子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使得现代人们的生活、工作、行为方式不断发生着深刻、广泛的变化,而人们对计算机以及网络的广泛应用,则向我们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即互连网时代。
随之而来的是,一种基于互连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便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
(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可定义为:
电子工具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
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可定义为:
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的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上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优势在于消除了横亘于商务伙伴之间的时空差距,将各个企业独立存在的信息孤岛以最便捷的方式连结在一起,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贯穿于企业之间的协作,以此获取利润和市场份额的最大化。
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使商务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孕育了无限的商机、它借助全新的手段,获得全球性竞争的优势、采用新型的商务模式,使企业经营效率和生产率得到极大的提高。
因此,电子商务正以它巨大的优势,成为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
3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易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将国际贸易带进了信息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不仅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而且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为国际间的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易,无论是在国际贸易交易方式中、在国际贸易成本控制中、在国际贸易营销创新中、在国际贸易宣传方式中,还是在国际贸易售后服务中,都具有无比的优势。
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国际经济贸易正成为21世纪主要经济增长点。
4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其规范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世界上广泛采用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公约。
它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目标,照顾到了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规则,成功地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关于合同订立和因该合同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调整的范围有限,实际上,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相比,差异主要集中在于信息的传递、表达方式的不同。
4.1合同订立的身份认证
确认电子商务环境下
的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的身份是顺利进行买卖的前提,即交易双方首先要鉴别对方的真实身份,这就是身份认证制度。
而承担网络上身份认证任务的组织被称为认证机构。
当参加电子交易时,双方各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商务证书时,需要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经认证机构验证,验证合格后,然后签发证书。
证书上记载的项目必须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其公开钥匙等。
在电子交易进行时,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交证书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方可以要求认证机构验证双方的身份。
4.2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以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就成了关键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
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他们
在存储介质、表现形式及可信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差异,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希望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对“书面形式”的扩充式解释方式,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
4.3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离不开跨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传递,也就是有关要约与承诺信息的传递,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该承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信息何时何地生效从而产生约束力的问题。
传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问题有两种差异较大的分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平衡此冲突的基础上采用了送达生效的原则。
但是,由于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传递,要约与承诺的内容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往往要约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到达对方的时间和地点的观念。
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使用电子商务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关电子数据传递问题作出了示范性的规定。
规定“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进入发端人所控制的系统外的另一信息系统为准;收到时间以进入收件人指定的、或当时人检索到的非指定系统为准。
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收到地点,则分别以收件人和发端人设立的营业地的地点为准,如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以对基础交易
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没有基础交易,则以主要营业地为准,如无营业地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
4.4合同的成立地点
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何地成立,往往关系到管辖法院和准据法的判别问题。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因此对于此类合同的成立地点的判别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收到。
”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没有直接对合同的成立地点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未涉及此类问题,但是根据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点的原则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对待合同成立地点的问题上提供了一种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完全不同的思路。
所以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表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信息系统时收件人的营业地,而与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实际所在地没有关系。
5电子商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理论与实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影响到以何国法为根据的问题。
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传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时,应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确定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篇二: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教学目的:
能够对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做出判断;对实际业务中合同所适用的各类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的磋商和合同签订的业务内容。
教学重点:
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和订立的流程;能够辨别合同的效力、订立书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教学难点: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教学方法:
讲述;多媒体演示
课时分配:
3学时
教学内容:
本章框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
由于进出口贸易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而进行的,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合同。
其他的各种合同,如与国内的供货方、用货方订立的出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进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承运方订立的国内或国际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银行订立的托收货款、支付价款的合同等,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
因此,订立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节合同概述
国际贸易中,标的物的买卖,必然要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而合同,正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这份合同将成为进行补救和处理争议的依据。
合同并不是随意的约定,它既然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但是,并不是所有以合同为题的文件都收到法律保护。
一个商人必须知道合同中应该包含什么内容;什么内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概念
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和关系的协议,如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海商法上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等。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世界各国对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一致。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成立,法律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英美法系则强调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许诺,认为法律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做出的许诺。
当然并非一切许诺都能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
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虽然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各有侧重,但均肯定的一点是,只有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协议才是合同。
那什么样的协议才有法律约束力呢?
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合同有效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包括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不包括没有法律能力的人或限制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病、醉者。
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英美法系的合同分为两类,签字蜡封和对价合同。
对价,指的是:
合同一方得到某种权力、利益、利润或好处,所付出的代价。
即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即“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
“即买方收货要付款,卖方收款要交货。
买方支付和卖方放货,即合同的对价。
古代签字蜡封的合同即必须执行,不需要有对价,但现代更强调对价,即使签字蜡封的合同,没有对价,也不成立。
而大陆法系很强调“约因”。
把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之一。
即当事人产生合同任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货义务,以买方付款为约因;买方的付款义务,以卖方交货为约因。
4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口头承诺、承诺的信函都可以视为合同的有效形式。
(我国例外。
)5、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禁止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有6批)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名称。
例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和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类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禁止出口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
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禁止出口的商品。
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等、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例如说禁止出口木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3)其他
例如:
劳改产品、原料血浆、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因此,差使他人去做犯罪行为的合同、以诈骗为目的的合同,赌博合同,都是违法的,因而无效。
6、合意必须真实。
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有误,或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合同也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概念
国际贸易以合同为运转手段,但属于国际贸易的合同种类很多,如国际技术开发与转让,工程承包、期货交易等多种商务活动,都要通过合同进行。
这之中,货物买卖是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主要内容,所以货物买卖合同是最重要的。
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连接具有跨国因素的当事人之间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在其有合同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又在内容和形式上反映出与国内买卖合同明显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