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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教学秩序,保证校区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学生成才要求,以达到因材施教、早出人才、出优秀人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专业标准学制四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三年为最低修业年限,六年为最高修业年限。

第二条各专业按标准学制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规定各专业对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凡进入校区的本科生,高考时被校区录取的专业为学生第一学年的主修专业。

学生在校区期间的第一、二学年末,可以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实施办法》和校区的时间安排,自愿申请转入校区其他专业,校区依据教学资源和学生个人情况进行审批,经校区批准后学生转入的专业即为学生的主修专业,未转专业学生的原专业仍为学生的主修专业。

所有本科生在校区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四条学生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选择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办理选课手续,修读完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后即可以毕业。

第五条学生在校区期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同时,选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做要求而校区开设的其他课程(包括研究生课程)。

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情况,合理、灵活地通过选课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可以以最低修业年限毕业,也可以超过标准学制毕业,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凡不按校区标准学制毕业者,须按校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校区实行本科生导师制。

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方法和专业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指导,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把因材施教的原则落实到每个学生身上。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缴费

第八条凡被校区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校区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应提前向校区教务与国际交流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校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校区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校区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但未达到取消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经校区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离校治疗或休养。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的两月内向校区教务与国际交流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校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

未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注册实行面签制度。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到辅导员处报到并在《学生注册表》上签名,视为注册完成。

外派学生由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公布名单免除注册。

第十二条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

学生在每学年初缴纳一学年的学费。

缴纳一学年的学费后,学生在其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下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所选课程不再另行缴费。

未按校区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校区规定时间内注册。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与修业年限超过四年的学生执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收费许可标准。

第三章培养方案、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培养方案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本科阶段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和分学期的课程学习计划,是校区组织教学活动、学生选课和安排学习进度的基本依据,也是校区进行本科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包括专业代码和名称、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学制与学位授予、毕业合格标准及学分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为满足学生自身志向、特长、爱好以及专业要求而设立的供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可以按照课程内容分成不同的课程组合或专业方向,并规定学生选修的限制条件,以保证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中每门课程都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并对学生提出了明确的学分要求。

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教学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其他课程,如体现素质培养的课程每24学时至32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培养方案中对于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之和即为获得该专业毕业证书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选课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末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选课确定自己下一学期的学习计划。

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以下三大类:

1.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必须修读,由学生根据要求和自己的学习能力确定修课时间;

2.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选修课,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修读;

3.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未要求但校区开设的课程(含主修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研究生课程等),学生可以自主选修。

第十七条学生在导师指导下于每学期期末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

开学第1周试听,第二周确认本学期选课结果。

学生按校区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后,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每学期学生选课后,选修人数少于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将停开。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各教学环节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1.无故缺课学时达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总学时的1/4者;

2.全学期累计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含抄袭)达总数的1/3者(学期末一次补交按缺作业记);

3.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或未通过者;

4.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者;

5.休学的学生未批准复学者。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可以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中旷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

选修课程不及格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通过重修该课程或者选修其他课程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的开学初,学生个人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申请补考。

同一门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标注补考。

未报名或未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补考机会;补考未通过者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重修课程由学生个人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申请、办理。

重修课程的成绩管理、考核与正常修读的课程相同,重修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标注重修。

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可继续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以申请缓考。

缓考者应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批后报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备案。

课程缓考由学院安排,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两分制记载。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

按百分制记载的课程,满60分为及格。

按两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记为“通过”或“不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旷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注明“违纪”、“旷考”、“缺考”字样。

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参见《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照表》。

第六章学业警示劝告

第二十八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督促和了解,校区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劝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业警示劝告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或同时满足者,记学业警示劝告一次。

1.上学期未取得学分课程(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数占该学期修读课程(不含重修课程)学分数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者。

2.一、二年级每学期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低于15学分者(含重修课程)。

第三十条解除学业警示劝告的条件

在未达到退学条件前,任意学期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本学期课程(不含重修课程)学分数达到15学分(包括经过开学初补考),且不及格门数不超过2门者,可对其解除学业警示劝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学业警示劝告的处理

1.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包括学期末办理休学且参加考试的课程学分数达到15学分者)上一学期的成绩进行审核,对达到条件的学生发布或解除学业警示劝告,并报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备案。

2.学院给受到学业警示劝告的学生及家长发“学业警示劝告通知单”。

第七章转学

第三十二条在读本科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无法在校区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2.经校区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在其他高校就读的本科学生,转入校区就读的条件:

1.本科同批次录取;

2.转学理由合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应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转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审核,校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相关程序审批,待批准后由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2.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应提交转学申请、学生所在学校同意转学的相关材料、转出学校所在省市教育厅的审批材料,由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审核,校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相关程序审批,待批准后由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四条校区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或校区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应在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与国际交流部批准后,方可离校,校区保留其学籍。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休学回家的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者,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生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病经校区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准予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令其休学;

3.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校区保留其学籍一年;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校区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5.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怀孕、生育等,本人申请或校区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向校区申请复学,按下列程序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由校区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可继续办理休学手续,但需执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自费出国留学、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申请应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提出。

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所在学院应进行全面审查,对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1.受到学业警示劝告2次,且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25学分者;

2.受到学业警示劝告3次者;

3.在校区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需要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6.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校区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在校区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经校区指定医院确诊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区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本人申请退学者,应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籍变动报告单》,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审批,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其他应退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审核,由校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经校区管委会会议决定退学的学生,由校区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时,在校区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视为送达本人,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按校区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2.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3.其他应退学的学生,在校区学习时间累计达一年以上并取得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否则,只发给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生结束学业时,校区依据培养方案,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做全面审查,以确定其能否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四十三条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依据学生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

如遇培养方案局部调整,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执行调整后的培养方案。

转入校区的学生和经批准在外校就读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执行校区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具有校区学籍的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具有校区学籍的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的70%(含)以上者,或者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主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符合校区《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校区学籍但在校区注册进修的学生,修完进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且没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准予进修结业,发给进修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结业学生可以在离校两年内回校区申请补考、重修、补修所欠学分,经考核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9月份。

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校区《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校区所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

如有遗失,不再补发。

经本人申请,校区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教务与国际交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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