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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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舟山市普陀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文单位:

普陀区政府办公室;文号:

舟普政办〔2011〕199号;发文日期:

2011-11-1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4应急支援保障部门

2.5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6专家组

2.7应急救援队伍

3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4应急准备

4.1预防工作

4.2应急能力建设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5.2应急响应程序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5.4指挥和协调

5.5应急监测

5.6通报与信息发布

5.7安全防护

5.8应急终止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6.2善后处理

6.3保险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宣传、培训与演练

7.3应急能力评价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舟山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以下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⑴超出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⑵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⑶需要由区政府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突发事件产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预案体系

构筑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内根据本预案的指导制定,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备案。

⑵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相应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备案。

重点单位名单由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5工作原则

⑴坚持预防为主。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⑵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件扩大的应急行动;加强抢救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⑶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⑷坚持平战结合,专群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的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助等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综合协调机构

2.1.1机构组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和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围垦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旅游局、区港航分局、沈家门海事处、区气象局、区经信局(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大队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2.1.2职责

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负责启动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作出重大救援决策;负责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协调在普陀部门、省市属单位和驻普陀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办事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2.2.1职责

负责和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检查和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区级应急预案的管理;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

对可能演变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2.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3.2海洋、渔业污染和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2.3.3海上船舶污染事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3.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2.3.5农(林)业生物灾害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农林局组织协调。

2.4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职责

2.4.1区政府办公室职责:

依托“110”指挥平台,确保信息畅通、落实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处置救援的情况,传达上级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和处置的指导和指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

2.4.2区环境保护局: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实时报告,并提出消除或减少污染物的建议,必要时向省市环境监测机构求援。

2.4.3区消防大队职责: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2.4.4区安监局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4.5区公安分局职责:

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通报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涤;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2.4.6区卫生局职责:

负责制定重大危险目标存在的物质对人体伤害的抢救预案;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7区农林局职责:

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林畜牧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

对生物物种灾害进行防治。

2.4.8区水利围垦局职责: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时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4.9区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使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地下水环境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2.4.10区交通运输局职责:

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

2.4.11区气象局职责: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要素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2.4.12区经信局(商务局)职责: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和输送;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织恢复生产。

2.4.13区城管执法局职责: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2.4.14区财政局职责:

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2.4.1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救援小组的调查和开展工作。

2.4.16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是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6专家组

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必要时向市应急处置专家组求援,并负责专家组的组织、管理,专家组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工作。

2.7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区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局机关、区环境稽查执法大队、普陀区环境监测站组成。

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7)储油、气罐(库)发生爆炸,油污、气体对城区环境造成污染的。

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主要城镇水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应急准备

4.1预防工作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加大对居民集中区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风险管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应用技术的研究。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价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强事故防范和处理处置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尽快获得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信息。

4.2应急能力建设

4.2.1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以区环境监测站为基础的就近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开展事故应急监测实战模拟演练,培养一支责任心强、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队伍。

要结合本地区可能出现事故的类型与特点,有针对性地添置有关仪器、设备与器材,要以装备便携式的、快速的应急监测分析、安全防护、通讯联络及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与器材为主。

有条件时环境监测站应配备流动监测车等先进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

4.2.2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应为环境监察队伍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4.2.3技术支持

为了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快速、决策正确,应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

建立化学品特性、溢油指数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县(区)级预案;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市级预案,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级报市级(或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及时启动市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3)及时向区政府及区环保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2.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特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提出要求。

5.2.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的程序,结合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5.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单位以及负有相关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市环保局)。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5.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3.3特殊情况报告程序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源及危害,并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需同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

5.4指挥和协调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进入应急状态后,专家组应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应急监测

5.5.1监测组织

建立由区环境监测站为牵头,区属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机构组成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测工作,必要时向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请求援助。

区环境监测站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组建应急监测队伍,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全程跟踪监测,并及时向区环保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有关情况的分析。

5.5.2监测内容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6通报与信息发布

5.6.1事件通报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使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5.6.2信息发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7安全防护

5.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8应急终止

5.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8.2应急终止的程序

事发地现场救援指挥部视事件处理情况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应急终止。

5.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政府,并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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