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水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完善水路交通应急体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等。
1.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水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
(1)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港口危险货物火灾、爆炸事故等;
(2)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等;(3)由于煤炭、粮食等重要物资缺乏、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
1.3.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重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已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
其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如旅客滞留等)按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加强应急技术的研发应用,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负责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水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和报送工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港航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协同应对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
(1)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实施。
(2)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
(3)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地市和县四级组成。
2.1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1.1应急指挥机构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的同时,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宣布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领导小组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或部应急办、水运局、海事局、办公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协调跨省水路运输应急资源的调度指挥;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协调、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应急指挥场所设在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
2.1.2应急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负责应急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启动相应工作组。
工作组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成立。
(1)综合协调组。
由部应急办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
由部水运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部海事局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对险情尽快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等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开展港口、航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协调组织重要、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做好与部内有关部门等单位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进展;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3)通信保障组。
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通信信息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应急信息;组织报道应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及相关人员的管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5)现场工作组。
由部水运局、应急办、海事局等有关司局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
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6)专家组。
由水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1.3日常应急管理 在部应急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部水运局承担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具体承担长江干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
(1)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接收、搜集、整理、分析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部应急办报送水路交通应急信息;会同部应急办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Ⅱ级应急响应支持工作。
(5)组织做好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配合工作。
(6)负责组织制修订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8)承办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