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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管道专业负面清单

《创优5》管道及系统负面清单编写初稿:

第五章管道及系统

第一节基本规定

序号

标准属性

标准类别

标准号/法规文号

标准名称

条款号

负面条款

标准条款原文

1.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1.0.5

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且未出具书面文件,不应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书面文件。

2.

国标

施工

GB

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3.1.1

管道工程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或施工的资质许可范围与管道工程不符,不得进行管道施工。

承担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管道施工。

3.

国标

施工

GB

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3.1.1

管道施工检验单位未取得检验资质或检验资质许可范围与管道工程不符,不得进行管道工程检验。

检验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且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管道工程检验工作。

4.

国标

施工

GB

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3.1.2

管道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得进行管道施工。

施工单位应建立管道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5.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3.1.6

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应进行管道施工。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的规定。

6.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2.5

管道工程经返工或返修,施工质量验收不应违反下列规定:

1应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经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当管道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7.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2.7

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管道工程施工应在质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8.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3.0.1

管道施工前准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应进行管道施工:

1设计资料不齐全,施工图纸未经会检,设计单位未交底;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审批;

3施工环境、用水、用电、用气等不满足施工需要。

管道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及其它技术资料齐全,施工图纸应经会检并经设计单位技术交底;

2、应编制管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批;

3、劳动力、材料、机具和检测设备宜基本齐全;

4、施工环境应满足施工需要;

5、施工用水、电、气等应满足施工需要。

9.

行标

施工

DL/T5210.5-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评价规程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

4.1.13.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主控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不应验收。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

1主控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达到质量标准。

10.

行标

施工

DL/T5210.5-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评价规程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

4.1.13.

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检验批检验结果栏中未填实测数据,不应验收。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

2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

11.

行标

施工

DL/T5210.5-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评价规程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

4.1.13.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不符合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不应验收。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

3质量验收文件不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12.

行标

管理

DL/T785-2001

火力发电厂中温中压管道(件)安全技术导则

5.4.3

受监范围内的金属材料(件)必须建立严格的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不得错发、错用。

物资供应部门、各级仓库、车间(工地)储存受监范围内的金属材料(件),必须建立严格的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严防错发错用。

13.

行标

验收

DL/T5277-2012

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

4.4.1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及执行、检查记录不应违反下列规定:

1计划内容详细、可操作;

2执行、检查记录齐全。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内容详细、可操作;执行、检查记录齐全。

14.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2.2

管道横跨人行通道上空时,管子外表面或保温表面与楼面、地面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2000mm。

管道布置的净空高度及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管道横跨人行通道上空时,管子外表面或保温表面与通道地面(或楼面)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2000mm。

当通道需要运送设备时,其净空距离必须满足设备运送的要求。

15.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2.2

管道横跨扶梯上空时,管道布置不应违反下列规定:

1管子外表面或保温表面至管道正下方踏步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2管子或管子保温层表面至扶梯倾斜面的垂直距离h应根据扶梯倾斜角θ确定,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θ=450,h不小于1800mm;

θ=500,h不小于1700mm;

θ=550,h不小于1600mm;

θ=600,h不小于1500mm;

θ=650,h不小于1400mm。

2当图8.2.2中管道横跨扶梯上空时,管子外表面或保温表面至管道正下方踏步的距离H不应小于2200mm,至扶梯倾斜面的垂直距离h,应根据扶梯倾斜角θ的不同,分别不小于表8.2.2所列数值:

θ=450,h不小于1800mm;

θ=500,h不小于1700mm;

θ=550,h不小于1600mm;

θ=600,h不小于1500mm;

θ=650,h不小于1400mm。

16.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2.2

管道在直爬梯的前方横越时,管子外表面或保温表面与直爬梯垂直面之间净空距离,不应小于750mm。

当管道在直爬梯的前方横越时,管子外表面或保温表面与直爬梯垂直面之间净空距离,不应小于750mm。

17.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2.2

不保温的管道,管子外壁与地面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350mm;除有特殊要求外,保温管道的保温表面与地面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300mm。

布置在地面、楼面或平台上的管道与地面之间的净空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保温的管道,管子外壁与地面的净空距离,不小于350mm。

2)保温的管道,保温表面与地面的净空距离,除特殊要求外不小于300mm。

3)管子靠地面侧没有焊接要求时,上述净空距离可适当减小。

18.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2.2

不保温的平行管道,两管外壁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200mm;保温的平行管道,两管保温表面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对于平行布置的管道,两根管道之间的净空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保温的管道,两管外壁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小于200mm。

2)保温的管道,两管保温表面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小于150mm。

19.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2.3

当蒸汽管道或其他热管道布置在油管道的阀门、法兰或其他可能漏油部位的附近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应将其布置于油管道上方。

2当必须布置在油管道下方时,油管道与热管道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当蒸汽管道或其他热管道布置在油管道的阀门、法兰或其他可能漏油部位的附近时,应将其布置于油管道上方。

当必须布置在油管道下方时,油管道与热管道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0.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2.3

管道穿过安全隔离墙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应加套管;

2套管内的管段不得有焊缝;

3管子与套管间的间隙应用阻燃软质材料封堵。

管道穿过安全隔离墙时应加套管。

在套管内的管段不得有焊缝,管子与套管间的间隙应用阻燃的软质材料封堵严密。

21.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7.5

地沟敷设管道的补偿器、阀门及其他需维修的管道附件,应将其布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井室中,井内维修空间宽度不应小于0.5米。

地沟敷设的管道设有补偿器、阀门及其他需维修的管道附件时,应将其布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井室中,井内应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5米的维修空间。

22.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7.6

在道路、铁路上方的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泄漏的管道附件。

在道路、铁路上方的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泄露的管道附件。

23.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8.7.3

有伴热的管道不应直接埋地。

有伴热的管道不应直接埋地。

24.

国标

设计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5.11.1

管道波纹膨胀节和金属软管不得用于受扭转的场合。

波纹膨胀节应按其各种形式的性能合理选用。

设计中应计及其使用寿命和反力;有冷拉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指明;布置上应计及环境温度降低时流体可能冷凝及结冰的影响;波纹膨胀节和金属软管不得用于受扭转的场合。

25.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1.3

埋地管道安装前,未对支承地基或基础进行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管道安装。

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对支承地基或基础进行检查验收,支承地基和基础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26.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1.4

埋地管道试压、防腐合格后,未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不得填埋。

埋地管道试压、防腐合格后,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

27.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11.2

“Π”形或“Ω”形膨胀弯管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预拉伸或预压缩,偏差不得大于10mm。

“Π”形或“Ω”形膨胀弯管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预拉伸或预压缩,允许偏差为10mm。

28.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11.2

“Π”形或“Ω”形预拉伸或预压缩的焊口位置与膨胀弯管起弯点的距离应不小于2m。

2预拉伸或预压缩的焊口位置与膨胀弯管起弯点的距离应大于2m。

29.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11.2

“Π”形或“Ω”形膨胀弯管水平安装时,两垂直臂应相互平行,平行臂与管线的坡度不得相异。

3水平安装时,其平行臂应与管线坡度相同,两垂直臂应相互平行。

30.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11.2

垂直安装的“Π”形或“Ω”形膨胀弯管,应有排气及疏水装置。

4铅垂安装时,应有排气及疏水装置。

31.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13.1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0.03Ω。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0.03Ω。

32.

国标

施工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1.4

脱脂后的管道组成件,安装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油迹污染。

脱脂后的管道组成件,安装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油迹污染。

33.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11.3

波纹管膨胀节安装前,预拉伸或预压缩不应违反设计要求,受力应均匀。

波纹管膨胀节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纹管膨胀节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预拉伸或预压缩,受力应均匀。

34.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11.3

波纹管膨胀节安装时,应设临时约束装置;临时约束装置不得在管道安装固定前拆除。

2安装波纹管膨胀节时,应设临时约束装置,并应待管道安装固定后再拆除临时约束装置。

35.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11.3

在水平管道上安装内套有焊缝的波纹管膨胀节时,焊缝不得位于介质的流出端。

3波纹管膨胀节内套有焊缝的一端,在水平管道上应位于介质的流入端,在铅垂管道上宜置于上部。

36.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11.3

波纹管膨胀节安装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不得偏斜。

安装时不得引起膨胀节的周向扭转。

4安装时,波纹管膨胀节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不得偏斜,应避免安装引起膨胀节的周向扭转。

37.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11.3

波纹管膨胀节的两端应合理设置导向及固定支座,管道的安装误差不得采用使管道变形或膨胀节补偿的方法调整。

在波纹管膨胀节的两端应合理设置导向及固定支座,管道的安装误差不得采用使管道变形或膨胀节补偿的方法调整。

38.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11.3

波纹管膨胀节安装时,焊渣不得飞溅到波节上,不得在波节上焊接临时支撑件。

5安装时,应避免焊渣飞溅到波节上,不得在波节上焊接临时支撑件。

39.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11.3

波纹管膨胀节吊装时,吊装索具不得直接在波节上绑扎。

不得将钢丝绳等吊装索具直接绑扎在波节上,应避免波节受到机械伤害

40.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1.3

管道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41.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1.6

管道安装工作有间断时,管口应及时封闭,不得敞开。

当工业金属管道安装工作有间断时,应及时封闭敞开的管口。

42.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3.11

合金钢管进行局部弯度矫正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临界温度以下。

合金钢管进行局部弯度矫正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临界温度以下。

43.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3.12

合金钢管道上不应焊接临时支撑物。

在合金钢管道上不应焊接临时支撑物。

44.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5.1.2

管道元件的加工过程中,标记管理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应及时进行标记移植;

2低温用钢、不锈钢及有色金属不得使用硬印标记;

3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材料采用色码标记时,印色不应含有对材料产生损害的物质。

管道元件在加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标记移植。

低温用钢、不锈钢及有色金属不得使用硬印标记。

当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材料采用色码标记时,印色不应含有对材料产生损害的物质。

45.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5.3.5

高合金钢管采用充砂制作弯管时,不得用铁锤敲击。

采用高合金钢管或有色金属管制作弯管时,宜采用机械方法;当充砂制作弯管时,不得用铁锤敲击。

铅管加热制作弯管时,不得充砂。

46.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2

管道采用组合方式安装,组合件应有足够刚性,吊装后不得产生永久变形。

管道安装若采用组合方式,组合件应有足够刚性,吊装后不应产生永久变形,临时固定应牢固可靠。

47.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3

管道及管道组件安装过程中,管内不得遗留杂物。

管道及管道组件安装过程中,均应将管道内部清理干净,管内不得遗留任何杂物,施工过程应临时封堵。

48.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4

管道坡度方向与坡度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坡度方向与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管道上管件及阀门的坡度方向应与管道坡度方向一致。

管道坡度方向与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无设计要求时,管道坡度方向的确定,应便于疏、放水和排放空气。

坡度应符合《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的规定。

在有坡度方向的管道上安装管件及阀门时,应与管道坡度方向一致。

49.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5

管道焊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非定型管道的焊缝距离弯管的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

2管道相邻焊缝间的距离应大于管道直径且大于150mm;

3焊缝距离支吊架边缘应大于50mm,焊后需作热处理的焊口距离应大于100mm。

管道焊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缝位置距离弯管的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定型管道除外;

2管道相邻焊缝间的距离应大于管道直径且大于150mm;

3焊缝距离支吊架边缘应大于50mm,焊后需作热处理的焊口,该距离应大于100mm;

50.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5

疏、放水及仪表管等开孔边缘距管道焊缝的距离应大于50mm,且不得小于孔径。

疏、放水及仪表管等开孔边缘距管道焊缝应大于50mm,且不应小于孔径;

51.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7

除设计有冷拉、热紧的要求外,管道连接时,不得强力对口,不得用加热管道、加偏垫或多层垫等方法消除接口端面的间隙、偏斜、错口等。

除设计中有冷拉、热紧的要求外,管道连接时,不得用强力对口、加热管道、加偏垫或多层垫等方法消除接口端面的间隙、偏斜、错口等缺陷。

52.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9

管道或管件的对口前的清理范围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坡口表面及附近母材应露出金属光泽。

2对接接头坡口每侧各10mm~15mm;

3埋弧焊接头坡口每侧各15mm~20mm;

管道或管件的对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对前应将坡口表面及附近母材清理干净,直至露出金属光泽,清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接接头:

坡口每侧各10mm~15mm;

2)埋弧焊接头:

坡口每侧各15mm~20mm;

53.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9

管道或管件组对时应做到内壁根部齐平,错口值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对接单面焊的局部错口值应不得超过壁厚的10%,且小于1mm;

2对接双面焊的局部错口值应不得超过焊件厚度的10%,且小于3mm。

管道或管件的对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组对时应做到内壁根部齐平,错口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接单面焊的局部错口值应不得超过壁厚的10%,且小于1mm;

2)对接双面焊的局部错口值应不得超过焊件厚度的10%,且小于3mm。

54.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9

公称直径大于DN500mm的管道对口间隙允许误差为2mm,局部超过部分,总长度不得多于焊缝总长度的20%。

公称直径大于DN500mm的管道对口间隙允许误差为2mm,局部超过部分,总长度不得多于焊缝总长度的20%;

55.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9

管道或管件的对口时,坡口内及边缘20mm内母材不得有裂纹、重皮、坡口破损、毛刺等缺陷。

管道或管件的对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坡口内及边缘20mm内母材应无裂纹、无重皮、无坡口破损、无毛刺等缺陷。

56.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11

管道焊接或热处理过程中不应移动管道。

管道对口符合要求后,应避免焊接或热处理过程中管道移动。

57.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1.12

各固定支架间的焊口焊接、热处理未完毕且焊口检验不合格,不应进行管道冷拉。

管道冷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拉区域各固定支架安装牢固,除冷拉口外,各固定支架间的所有焊口焊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需作热处理的焊口应完成热处理。

58.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5.3.2

穿墙、穿楼层管道的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厚、层厚。

穿墙、穿楼层的管道,所加套管应符合设计要求。

无设计时,套管长度应大于墙厚、层厚,套管宜高出楼面或地面25mm~30mm。

59.

行标

施工

DL/T869-2012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5.3.15

不应对焊接接头的变形进行加热校正。

不应对焊接接头的变形进行加热校正。

60.

国标

施工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7.4.1

管道及设备内部未清理干净,管道不应与设备连接。

管道与设备的连接应在设备安装定位并紧固地脚螺栓后进行。

安装前应将其内部清理干净。

61.

行标

施工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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