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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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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许是由于“封建主义”一词的含义已经多种多样,20世纪60年代以后,密切关注这个词语的西方学者已经不是很多。

布朗(T.)在为马克。

布洛赫《封建社会》英译本1989年版所写的前言中说道:

“在过去25年里,史学家对‘封建主义’这一词语的强烈兴趣骤然消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只有马克思主义者以及研究晚期中世纪史和东欧史的史学家才使用这一词语’。

他在一个注释里还提到,1987年的国际中世纪研究书录中的条目说明:

”1986年1-6月发行书籍的书目索引中仅有十条在题目中使用‘封建主义’一词,并且其中的大多数发表于东欧”}1}crs>进入70年代,西方学者对封建主义概念的反思和批判引人注目。

布朗((E.Brown)发表长文,题为武断的建构,文章认为封建主义概念是近代学者的武断建构,它很大程度上歪曲了西欧的实际。

受布朗的启发。

雷诺兹(S.Reynolds)1994年发表专著《封土与封臣:

中世纪证据的再解释,对封建主义概念,特别是对所谓严格意义的封建主义概念进行批判,向几百年的西方学术传统发出挑战,此书引起一场热烈讨论①。

  “封建”一词为中国所固有,但作为一种理论的封建主义却是伴随着西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而传入的。

建国以后,中国学者普遍把封建主义作为介于奴隶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历史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国学者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五种生产方式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对封建主义的概念问题有所涉及。

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封建”问题的讨论②。

马克来教授是中国史学界研究封建主义问题的代表性学者,二十多年来他一直探讨这个主题,发表了多篇论著,全面阐述了对封建主义的认识③。

近两年以来,伴随布洛赫《封建社会》汉译本的出版,中国学者对封建主义概念等问题的讨论似乎成为学界的一个“热点”①。

  从中外学者的讨论看,“封建”或“封建主义”问题似乎首先是概念问题,其中包括狭义封建主义概念是否代表了西欧中世纪的实际、广义封建主义概念能否成立,以及能否用汉文的“封建”一词翻译西文的“feudal”或“feudalism”。

就马克思主义而论,又涉及马克思的封建主义概念与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的问题。

今天,中外学者对封建主义概念的界定多种多样,它们不尽相同,结果长期以来在中外学术界广泛使用并为普通民众所熟知的封建主义概念,竟成为一个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封建”或“封建主义”问题,决非仅是概念上的问题,更反映了有关论者对前资本主义时代中、西方社会结构与发展道路认识上的重大差异。

不过,封建主义概念既然存在着多义性,那么梳理一下封建主义概念的学术史,以求对这一概念的演化及所包含的多义性获得比较清晰的认识,也是必要的。

其实,这部学术史,也就是狭义封建主义、广义封建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这三大概念发生和发展的历史。

可以说,中外学者现在给予封建主义概念的一些基本界定,都能够纳入这三大概念当中的一种。

  一、狭义封建主义概念

  狭义封建主义概念,源于16世纪法国一批法学家对西欧中世纪一部法律文献《封土律》(LibriFeudorum)的研究,这部文献12-13世纪早期编于伦巴德地区。

正是从对封建法律的研究中产生了封臣制、封土制概念,它们构成狭义封建主义概念的核心②,此时尚无“封建主义’,一词。

西方现代史学史上持狭义封建主义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比利时学者冈绍夫((F.L.Ganshof),他的名著《封建主义》是研讨狭义封建制度的专著。

冈绍夫给封建主义下的定义是:

“‘封建主义’可以视为这样一套制度,它们创立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服役—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其封臣的保护和供养的义务。

”就是说,构成这种封建主义基本内容的是两大要素,一是人身方面的,即封臣制,二是财产方面的,即封土制或称采邑制。

所以冈绍夫又指出,狭义封建主义“意味着封土制和封臣制的体系,雷诺兹也把这种封建主义称作“feudo-vasslic”(封土封臣)制。

所谓封臣制,就是一个人臣服于另一个人并为其承担役务的制度。

所谓封土制,就是封君向封臣授予封土或称采邑(通常是授予一块土地)并允其终身占有的制度。

起初,这两种制度各自独立存在,后来两者紧密结合,融为一体,构成封建制度的两个方面。

冈绍夫强调,这种狭义的“封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一套制度,也是“封建”一词的本来意义。

  冈绍夫在《封建主义》一书里探讨了西欧封建主义的起源、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封建主义和10-13世纪的封建主义。

综合冈绍夫的研究,西欧封建主义具有以下若干重要特点:

  其一,封建主义只是自由人之间的制度。

在加洛林王朝时期,缔结封君封臣关系逐渐具有了正规仪式,这就是封臣须向封君行臣服礼和效忠礼,这些行为带来了人身依附关系,也带来了封君封臣间的法律纽带。

虽然历史文献在描述封臣对封君的义务时经常使用一些让人联想到奴役制度的词语,但是,无论封君对封臣的权威有多大,也无论封臣的出身和实际境况怎样,封臣在法律的眼中仍是自由人,因而享有最基本的自由特权,即在公共法庭接受审判的特权’。

所以,这种封建主义是不同于农民依附于领主的另一种依附制度,是与依附农民无涉的制度。

  其二,封建主义在理论上被视为自由人之间自由缔结的契约。

虽然实际情况常常是,很多人因种种原因迫不得已成为某人的封臣,但“封臣制的契约理论上被视为双方自由缔结的契约,契约一旦缔结,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单方面废除。

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

封臣的主要义务是为封君服役,特别是服军役;封臣的主要权利是因服役而合法地占有采邑或封君提供的其他生计。

法律上采邑终身占有,不能世袭,但采邑事实上的世袭化早已开始且日益显著,世袭化的采邑通称封土。

采邑或封土一般由地产组成,但也可以是各项公共权力等。

封君的主要义务是为封臣提供生计,通常是授予采邑;封君的主要权利是因向封臣提供采邑或其他生计而合法地要求并享有封臣的服役。

封君封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互为一体,终身有效。

  其三,封建主义在理论上一直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制度。

封建主义包括两大要素,即人身因素和财产因素。

虽然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封建主义中的财产因素日益重要,但在理论上,人身因素一直重于财产因素。

在墨洛温王朝时期,封建主义的两大要素都已出现,但它们彼此相互独立,封君封臣关系的发生通常并不伴随采邑的分封,两者结合的事例还是极其少见的;也没有证据表明国王或宫相向其封臣授予采邑。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g世纪后半叶和整个9世纪期间,授予封臣采邑的做法日益普遍化了。

这个时期,封臣制与采邑制在法律上已经结合起来。

这种结合给封建关系带来了几大重要变化:

第一,封君越来越失去对于作为采邑分封出去的土地的处置权;第二,采邑在事实上日益世袭化;第三,封臣为获得更多的采邑而极力使封臣制具有多元性或多重性;第四,人身因素和财产因素在封建关系中的紧密结合,使得“封臣的义务和封臣所持有的采邑的重要性彼此相联,采邑的价值是衡量相应的役务的尺度,并且几乎就是提供相应役务的条件”这些变化表明,封建主义中财产因素的分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重。

但是,从法律上看,无论是封建主义处于发展关键阶段的加洛林时代,还是封建主义发展典型阶段的10-13世纪,封臣制,即封建主义中的人身要素,始终是封建主义最显著的特征。

这是因为,只有封臣才有望得到采邑,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逻辑上,封臣制都先于采邑制。

而且,并非所有的封臣都持有采邑,西欧中世纪一直存在并不持有采邑的封臣。

  冈绍夫并不认为他笔下的封建主义为西欧所独有,在他看来,日本、阿拉伯、土耳其和俄罗斯都有跟西欧封建主义类似的某些制度。

他也看到西欧封建主义并不是整齐划一的一套制度。

他认为体现封建关系的各种规则基本都是地方习惯,因此各国家、各地区之间的封建主义显然具有各种差异,因而具有不同的历史作用和影响。

但他又指出,在认识到不同国家的封建法具有特殊性的同时,也须看到各国封建法中包含着适用于整个西欧的共同因素。

显然,冈绍夫认为西欧封建主义仍包含着一些基本共性,这种制度因而成为西欧诸国共有的一种法律和历史模式。

  这种狭义封建主义概念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长时期以来,多数西方学者接受并使用的正是这种狭义的封建主义。

可以说,封臣制+封土制一直是西方学者认识西欧中世纪社会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政治架构,然而雷诺兹等人却向这一学术传统发起了挑战。

她根本否定了狭义封建主义概念的功用,指出封臣制与封土制是16世纪以来学者们的主观建构,这些概念不仅无助于认识中世纪的历史,甚至曲解了历史事实。

在她看来,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概念是一个比指涉贵族阶级内部关系的狭义的封建主义概念重要得多的主题,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不仅包括贵族与农民的关系,还考虑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社会变动的原因。

而目前,对于这种较广阔的主题的研究,似乎由于继承了那种较狭隘的观念而受到阻碍,那种观念认为封土与封臣制是中世纪欧洲社会的中心性的、严格的制度,雷诺兹通过对有关文献的考察,认为西欧12世纪以前并不存在封臣制+封土制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只是到12世纪以后,西欧社会才出现了狭义封建主义概念所代表的那些现象。

  雷诺兹的观点在西方引起了一场关于封建主义概念的讨论。

若完全否定狭义封建主义概念的功用,尚缺少充分的证据,但若继续把封臣制、封土制作为认识西欧中世纪社会的主要框架,显然是大成问题的。

不管人们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接受雷诺兹等人的观点,狭义封建主义概念经过以她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在逻辑和实证方面的批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了。

正如波斯坦所说,狭义封建主义概念“关注的中心在于军事役务,因此它不能为中世纪社会,或者说为任何社会的基本法则提供答案。

只要它仅仅关注契约原则,它就看不到潜在的社会现实。

而且,即使在法律和契约问题的狭隘范围内,它也不能考虑到法律形式的变迁和变化中的社会需要之间的时滞差”。

  二、广义封建主义概念

  广义封建主义是指一种社会类型或社会形式。

马克。

布洛赫是20世纪西方学者中持广义封建主义概念最著名的代表。

其实,把“封建社会”或“封建制度”作为中世纪的代名词,或用“封建”一词标示一个时代、一种社会状态,是18世纪出现的用法,“封建主义”一词就正式产生于这个时代。

雷诺兹指出:

“由于历史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研究《封土律》开始的,这就很自然地使史学家们现在将整个中世纪界定为封建的。

封建政府与封建社会明显成为封建法律的副产品。

……法国大革命把视封建主义为过去的一个历史阶段的整套观点带到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公共领域,并且强化了如下这种倾向,这种倾向把旧制度中看上去最不合理的、最具压迫性的制度··…都归属于中世纪。

进步观念认为这类压迫性制度必然是陈旧时代的残余之物”。

这样,以往只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封建”,到了18世纪开始用于标示一种社会状态或历史阶段。

布洛赫经过相当广泛的研究所能发现的法国最早使用广义封建主义概念的人,是德。

布兰维利耶伯爵,他的《议会历史文书》在“封建”指称一种社会状态的意义上使用了“封建政府”和“封建主义”。

但使这种意义的封建概念得到广泛传播的是孟德斯鸡,他笔下的“封建法律”显然代表了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

  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是体现其广义封建主义观的代表作①。

他在书里视封建主义为一种社会类型、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并尝试对这种“社会组织结构以及把它联为一体的各项原则进行剖析并做出解释’,②。

既然代表一种社会类型,封建主义的内容自然就是综合性的。

布洛赫说道:

“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傣的广泛使用—薪傣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一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

  这是布洛赫提供的综合性视角,由此看去,封建主义不再只是自由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由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和特征构成的一种社会类型。

广义封建主义概念包容狭义封建主义概念,同时又将后者的内容扩大,特别是把农民纳入中世纪人与人之间的服从一保护关系的范畴,把广大依附农民的存在作为西欧封建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

布洛赫明确指出:

“依附于他人的‘人’并非仅见于以军事效忠制为典型特征的上层社会,可以说,广义封建主义概念与狭义封建主义概念之间最大的区别正是在这里。

质疑狭义封建主义概念的论者曾发问道,仅仅包括贵族阶级的一套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决定整个社会布洛赫显然早已认识到这个问题。

作为年鉴学派的奠基人之一,布洛赫积极倡导总体史观,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史和观念、心态史。

在他看来,经济、社会、政治、观念和心态,共同构成了西欧中世纪这样一种特定的社会类型或社会结构,或者说,这种特定的社会类型的一些特征,会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布洛赫的这种思路,清楚地表现在《封建社会》的章节编排上。

依次对西欧中世纪的各个方面进行剖析(相对来说,经济方面的内容仍较少),构成了全书的主体结构,在作者看来,这也就是西欧中世纪的社会结构。

  那么,是什么把中世纪各方面联为一个有机整体,使之成为具有内在关联的社会结构呢?

布洛赫认为,封建主义是“一种以特殊性质的人类关系为标志的社会组织’。

这种“特殊性质的人类关系”就是人身依附关系,即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从属,这是布洛赫封建主义观中的一条主线。

他曾指出:

“在关于封建主义的词汇中,任何词汇都不会比从属于他人之‘人’这个词的使用范围更广,意义更广泛。

布洛赫跳出了封臣制的框架,注意到所谓“一个人对另一个的从属”并非仅限于贵族阶级之间。

人们的社会等级不同,因此人身依附关系的法律性质也就不同,但依附关系的存在却是普遍的。

“这种人际关系的原则渗透到了整个社会生活,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时还有各种各样的过渡形式。

  布洛赫不仅清楚狭义封建主义概念所代表的那样一种依附关系,而且把封臣制关系纽带作为最重要的依附关系。

布洛赫也清楚,社会下层的依附关系的历史比封臣制古老得多,而且在封臣制消亡后仍存在了很长时间,那么他为什么把社会下层的依附关系和封臣制共同作为封建主义的内容呢?

在布洛赫的思想中,作为一种社会类型或社会结构的封建主义,不是各种因素随机组合而成的拼盘,而是一种有机构成。

“封建主义作为一种以特殊性质的人类关系为标志的社会组织,不仅表现在新制度的生成上,而且如同通过棱镜传播色彩一样,将其自身的色彩分给它从过去所接受的事物,并传播给下一个时代’。

  因此,本不属于封臣制+封土制范畴的中世纪社会的一些重要特征,因其染有封臣制+封土制这种社会棱镜的色彩而成为封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仅社会下层的依附关系与狭义的封建制度之间的联系应作如是观,国家、家族等社会组织与狭义封建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应作如是观。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把布洛赫广义封建主义概念的内涵完整地表述如下:

封建主义是以封臣制关系纽带为主线的人身依附关系为标志的一种社会类型、社会结构、社会组织。

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在赢得广泛赞誉的同时,也遭到一些批评。

对他的广义封建主义概念的主要批评,是认为这一概念犯了语源学上的错误,因为它把具有各自不同含义的封建制度(本义上仅涉及自由人或贵族之间的关系)与领主制度(涉及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混为一谈,但是布朗和波斯坦则为布洛赫作辩护。

其实,广义封建主义概念与狭义封建主义概念之间的关系,实在是联系多于区别。

虽然前者比后者更多地关注社会下层和经济社会内容,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这种广义封建主义观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从语义的角度反对布洛赫的学者没有看到,布洛赫的方法是将封建主义作为帮助分析问题的“符号”和“标签”,而非刻意地追求所谓语义上的精确性。

他承认,封建主义这个词汇,“即使在看来有充分理由采用它的时候,也是一种不恰当的选择。

……以目前的用法,‘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涵盖了一套复杂的观念”。

有时人们会对封建主义一词作出极不相同、几近对立的解释。

但他又指出:

“这个词语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人们已经本能地承认了这个词语所表示的这个阶段的独特性质,,[甲P29-30)。

因此,如果史学家仅仅把封建主义当作“现代用法上认可的标签,来标明他仍须解释的事物,那么他不必有任何顾虑。

这就像一个物理学家,可以不考虑希腊人的观点,坚持把他花费时间加以分裂的东西称为‘原子,一样”。

这些话在如何看待封建主义概念的问题上确实给人以很多启发。

  三、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

  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将封建主义首先理解为一种所有制形式、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社会形态。

今天,马克思主义学界采用的封建主义概念,一般说来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别。

前者主要源于马克思,但需指出的是,相对于非马克思主义的狭义封建主义概念来说,马克思笔下的封建主义概念已经是广义的,这一理论对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有重要影响;马克思主义的广义封建主义概念主要源于列宁,列宁的理论对前苏联马克思主义学者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产生了直接影口向。

马克思把封建主义当作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即“等级的所有制’,“当作以对抗为基础的”一种生产方式,当作“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一个时代。

封建主义概念到19世纪以后已成为专指西欧中世纪社会的符号。

马克思在沿用这一符号的同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赋予这一符号以所有制、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的意义,强调中世纪的土地等级占有制和农奴与领主之间的阶级对抗。

这样,马克思的封建主义概念成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马克思的笔下,封建主义概念的具体含义就是采邑制+农奴制。

采邑制意味着具有等级结构的贵族(领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农奴制意味着贵族掌握了支配农民的权力,因此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土地占有的贵族性以及束缚于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

正是基于土地占有的贵族性,马克思指出:

‘旧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

而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印度土地“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

马克思在分析农奴制的特点时指出:

“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

这样,就必然发生人身依附关系。

农奴一方面为领主承担劳役,另一方面直接服从领主的私人统治权。

  也正是基于此,针对柯瓦列夫斯基提到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印度,军功田的授予使自由人变为依附人,他们的占有也由对自主地的占有变为封建的占有的事例,马克思说道,这一点“仅仅对于领受了第二类或第三类军功田(其目的在于以固定的收入给穆斯林军官作报酬—引者)的伊斯兰教徒才有意义,而对于印度教徒至多在下述程度上才有意义,即他们不是向国库,而是向由国库授予权利的人缴纳实物税或货币税。

纳地亩税并没有把他们的财产变为封建财产,正如法国的地亩税不曾把法国的地产变为封建地产一样”。

马克思又指出: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

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

  马克思在赋予封建主义概念以生产方式的意义的同时,有时也沿用“封建”一词传统的法律、政治意义。

例如,马克思曾有如下一些论断:

“封建制度是中世纪的生产和交往关系的政治形式。

“英格兰和那不勒斯在被诺曼人征服之后,获得了最完善的封建组织形式’,“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印度与西欧封建主义的一个重要差别,在于“在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

显然,这些论断里的“封建”,是法律和政治意义的。

由此也可以理解,马克思为什么通常把封建主义(封建制度)与专制君主制(专制制度)并举,而不用“封建专制”一类的词语,并在一定程度上把专制君主制作为封建制度的对立物。

例如,马克思指出,在欧洲“专制君主制时代创造出来”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器,是“新兴的现代社会在争取摆脱封建制度束缚的斗争中的一个武器”,这里的专制君主制与封建制度自然是对立的关系①。

  雷诺兹称赞马克思学识渊博,同时也认为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社会的认识仍受制于16世纪以来西方所有学者借以认识中世纪社会的那种法律一政治框架,也就是封土一封臣制。

但如果不过于拘泥于一些词语,还是可以看出,马克思的逻辑出发点与西方传统的狭义和广义封建主义概念已有本质不同,他把封建主义实质上是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代表来使用的。

就是说,到马克思这里,已经有着法律、政治和社会含义的“封建”或“封建主义”词语,开始具有特定的经济含义,而且这种含义是基础性的。

把握马克思的封建主义概念,重要的是全面理解他对于农奴制或人身依附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确实高度重视西欧中世纪的农奴制现象,认为中世纪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

并且说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P891)。

人身依附本是一种法律、政治关系,在马克思的理论当中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从马克思有关封建主义的论述中,确实可以看出马克思强调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安德森((P.Anderson)发挥了马克思的有关思想。

他认为,按照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论,“‘上层建筑’必然会参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的要素结构”,这样,超经济强制就成为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

超经济强制的确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但把这一特征作为生产方式的“要素结构”,则在理论认识上混淆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别。

马克思坚持经济基础的“作用”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认为虽然一些非经济因素可以导致公社解体和人身依附的发生,但最重要的还是经济因素即“小土地劳动”,它是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

那么如何理解马克思有关人身依附的种种论述呢?

马克思曾指出:

“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

在前资本主义时代,法律、政治关系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当然不能与资本主义时代以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等量齐观、同日而语。

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小生产不能使直接生产者获得独立性,因此这个时代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就必然大于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甚至认为中世纪的人身依附关系对生产发生着“决定性的反作用”。

即使如此,马克思这里讲的仍然是人身依附对经济的“反作用”,这说明马克思在逻辑上并没有将上层建筑混同于经济基础。

  马克思是把西欧农奴制作为封建关系的典型来看的,但是这一点似也不应绝对化。

马克思在《路易斯。

亨。

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曾指出,农奴制“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

在《维。

伊。

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他又把“小土地劳动”作为公社解体和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

“田野耕作的劳役”和“小土地劳动”这些因素,显然不能仅限于西欧的范围来理解。

恩格斯在1992年12月22日给马克思的信中说道:

“关于农奴制的历史,照实业界人士的说法,我们‘达成协议’了。

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

这似乎也应是马克思的看法。

  列宁笔下的封建主义概念当然代表了一种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但已经没有了西欧采邑制和农奴制的历史模式,封建主义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在列宁的著作中显著扩大。

总结列宁对封建主义概念的使用,可以看到他笔下这一概念的核心含义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者对小农的地租剥削。

例如,他视封建制度为农奴主一地主的土地占有制和特权,把“大土地所有者对小农的中世纪式的、半摇役式的剥削制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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