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办公家具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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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办公家具招标文件
XXXX政府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
XXXX中心医院
项目内容:
精神楼办公家具
采购编号:
XXXX-2013ZBYY
发售时间:
2013年4月16日
公开承诺书
1、坚持服务至上。
端正服务宗旨,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通过优质的服务赢得社会认可。
2、力求规范高效。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所有项目依法组织;实行“分段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评价”制,以及标准化作业,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公信力。
3、做到公开透明。
信息透明,采购项目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运作透明,评审过程全程接受监督,决不搞暗箱操作。
4、确保廉洁和谐。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严禁“吃拿卡要”。
充分尊重采购当事人,积极听取各方意见,继续保持“有效投诉为零”的良好记录,致力营造更加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欢迎大家监督!
XXXX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部分…………………………………………………………………………………4
第一章投标须知………………………………………………………………………5
一、总则………………………………………………………………………………5
二、招标文件…………………………………………………………………………6
三、投标文件…………………………………………………………………………7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0
五、开标与评标………………………………………………………………………11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13
七、合同签订…………………………………………………………………………14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14
九、其他规定…………………………………………………………………………14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15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8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4
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26
商务文件………………………………………………………………………………27
技术文件………………………………………………………………………………47
第二部分…………………………………………………………………………………52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53
第七章投标邀请………………………………………………………………………57
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58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集中采购机构”在这里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XXXX政府采购中心。
该中心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3.4未向集中采购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5.1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
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投标邀请
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集中采购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条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任何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11.2供应商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3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1.4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1.5如果投标人没有按本章规定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所引起的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7)其它商务证明资料
技术文件
(8)项目配置清单
(9)货物说明一览表
(10)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11)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其它内容
15.2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除本章第16.3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本章第16.3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
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代理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3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
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一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自愿转为履约保证金。
20.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集中采购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集中采购机构在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7.2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3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采购人代表、集中采购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5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
29.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5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1.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1.7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1.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质疑:
(1)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不得提出质疑;
(2)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进行投标的,不得就投标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3)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因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未通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不能就此后的专家评审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集中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人在收到集中采购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
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2中标人可将其投标保证金自愿转为履约保证金(不愿意的,其投标保证金先按规定原额退还,再另行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中标金额5%的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
33.3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33.2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4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签发验收单后,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33.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人不诚信履约或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其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34.4若中标人未能按规定签约,中标将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另选中标人或另行组织采购活动。
34.5中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5.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36.1特殊情形是指:
在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形。
37.特殊情形规定
37.1符合本章第36.1款情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不变更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