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通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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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通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通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附件6:
通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作用,建设壹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于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壹线教师。
骨干教师队伍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
第三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省、市、县、校四个梯次,实行分级管理、共同使用。
第二章骨干教师选拔
第四条骨干教师选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选拔上来的骨干教师,作为相应级别的培养对象进行培训,先培训,后认定。
第六条参加市级培训的骨干教师选拔条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作为选拔、培训、认定依据。
参加县(市、区)、乡(镇)、校级培训骨干教师条件及评审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和学校参照市级选拔条件自行制定。
参加各级培训的骨干教师选拔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和审批,具体工作由师资培训部门实施,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参加市级培训的骨干教师选拔范围:
全市已认定为县级骨干教师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专任教师、教师进修院校评中小教职称系列的教研员,兼课每周不少于专任教师50%之上课时的学校教学行政人员,年龄于40周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可放宽教师职务要求和教龄、年龄限制)。
第八条参加市级培训的骨干教师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壹、政治思想和师德修养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较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精神。
3、于教育教学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主动培养青年学科教师,能于青年教师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4、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且效果明显。
二、文化素养
5、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所学专业和所教学科相符或相近。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之上,具有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6、掌握本学科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且注意于教育教学实践中加以运用。
7、系统掌握任教学科必备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教学方法及关联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且有效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
8、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努力学习和掌握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关联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了解国内外教育动态、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
三、教育教学能力
9、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技能娴熟,能较为熟练地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10、中学语数外学科每周任课节数要达到12节(高中10节)之上,其他学科每周14节(高中12节)之上,小学语数学科每周任课节数要达到16节之上,其他学科每周18节之上,中层之上领导等行政人员要达到要求的50%之上课节,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11、能够对本市青年教师进行课程标准指导和学生的学法指导。
能解决课件中的疑难问题,能作本学科示范教学。
12、能对市级示范课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评估和总结。
13、能对市级青年教师进行班主任工作指导。
四、教育科研
14、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改革意识,于市级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起带头作用。
15、具有于实践中敏捷捕捉科研信息、确立科研课题的能力。
16、了解本学科和教育领域前沿的重点、热点问题,且注意结合实践探索规律。
17、有独立承担本学科县(市、区)级之上科研课题的能力,且能对本地区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指导。
18、能够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科研方案、学术论文。
必须有于市级之上学术刊物发表的具有较高科研价值的论文壹篇或实验方案。
第九条选拔推荐参加市级培训的骨干教师程序:
壹、推荐提名。
由教师根据选拔条件个人申报,填写《参加市级培训骨干教师审批表》。
学校组织师生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推荐,县(市、区)教育局评选考核小组深入学校对被推荐的教师进行考核后进行评议推荐,将评议推荐人选的名单于县(市、区)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最后确定推荐人选且按学科及考核成绩后,报市教育局。
二、组织评审。
市教育局成立骨干教师评审考核小组,由市教育局、教师研修院领导和教研员、知名中小学教师代表组成,依据选拔条件,按学科及考核成绩排名后,提交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审批发文。
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发文件通报参加市级培训骨干教师名单。
第三章骨干教师培训
第十条经选拔参加各级培训的骨干教师,需由教师进修院校师资培训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学时及培训内容由相应培训部门按有关要求确定。
对已命名的市级及以下骨干教师,应参加每年组织的继续提高培训。
第十壹条参加市级培训的骨干教师,由市教师研修院组织培训。
培训为期俩年,不少于480学时。
第十二条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骨干教师树立现代教育观念,系统掌握学科教育理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取得成功教育经验,于本地区产生壹定影响,于教育教学中发挥指导、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实践和自学三个部分。
壹、理论部分(160学时)
1、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
2、新课程理念及其基础理论
3、国内外教育改革现状和发展趋势
4、教育科研的理论和方法
5、现代教育技术的理论和运用
6、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询
7、课堂教学艺术
8、教育法规和师德修养
(理论部分内容可随着教育改革和发展适时调整)
二、实践部分(160学时)
1、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于活动中学习名教师经验,研究其成长规律,分析总结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2、针对学科教学中存于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开展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承担科研任务。
俩年内必须独立承担1项和本学科密切关联的市级之上科研课题;
4、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教学论文和实验方案。
每年至少公开发表1篇之上市级论文或实验方案;
5、承担青年教师培训、培养任务,每人至少带2名青年教师(具体要求参照新教师培训有关规定);
6参加做研究课和送课下乡活动,每年至少做1次示范课,参加1次送课下乡。
俩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将组成考评小组将不定期深入骨干教师课堂进行实地考核,或者组织参培教师公开课评选活动,结果作为认定依据之壹。
三、自学部分(160学时)
1、结合自己实际,主动学习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
2、经常阅读报刊杂志,学习先进教育教学经验,了解教育信息;
3、学习要有计划,有体会,有笔记,自学笔记每年不少于2万字;
第十四条培训工作由市教育局领导、组织和协调,具体管理由教师进修院校师资培训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培训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1、建立全面的培训管理制度,确定负责任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严格出勤制度,实行档案袋管理。
2、深入研究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学特点和规律,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聘请责任心强的培训教师,教学需理论联系实际。
教学提倡研讨式、互动式,逐步探索和开展网络教学。
3、每个培训周期按18天,每学期6天设课,于第四个假期和每学期中集中进行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4、每学期结合培训课程,布置学员完成2—4篇作业,布置学员作壹节研究课,且将关联材料和校长意见,装入档案袋中。
5、学员需填写好《学员登记表》、《教育科研课题登记表》、《教育教学实践考核登记表》;每学期均要提交本学期本人业绩材料;学员的考核成绩根据学员的出勤情况、作业质量及学习态度给出评定,培训单位填写到《学员登记表》成绩栏中;学习期满,每名学员要完成壹篇高水平的论文或教育科研课题方案,之上均装入档案袋中。
6、培训部门要于第壹期和第三期集中授课结束前进行俩次教学反馈,征询学员意见,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7、培训部门要创造性开展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设计和安排。
要加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加强实践环节,积极发挥指导教师和任职学校的作用,培训期间至少要进行俩次教学研究课或观摩课活动。
8、档案材料由相应的培训部门专人管理,且逐步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信息库,进行骨干教师网络化管理。
9、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由培训单位填写《通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且打印结业名单俩份,报市教育人事部门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备案。
结业证书由培训部门统壹印制,统壹编号,且发放至本人。
培训期间累计缺席2天(16课时)的,不能结业,可根据情况转入下期班参加培训。
10、培训结业时,每班按15%的比例分别评出优秀学员。
第四章骨干教师认定
第十六条骨干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从已获得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的骨干教师中差额产生。
第十七条骨干教师的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命名文件,颁发骨干教师证书。
同时骨干教师名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且于《通化教育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市级骨干教师认定程序:
壹、已获得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的骨干教师个人申报,填写《通化市骨干教师审批表》。
二、市教师研修院提供骨干教师参加市级培训的基础材料。
基础材料包括参加培训的出席、完成作业学习态度情况、科研情况、示范课、送课下乡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帮带青年教师情况等。
三、市教育局组成评审考核小组依据骨干教师职责,深入学校对参评的骨干教师进行考核。
主要考核骨干教师于学校发挥作用、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师德表现、教学业绩等情况,同时请师生对骨干教师进行民主评议。
四、评审考核小组将考核情况汇总,按考核成绩排名,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且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
第五章骨干教师职责
第十九条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壹、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于教育教学第壹线,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善于创新,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三、注重学习和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
严谨治学,不断学习和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成为全市教育教学、科研的骨干力量。
四、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中学语数外学科要达到12节(高中10节)/周之上,其他学科14节(高中12节)/周之上,小学语数学科要达到16节/周之上,其他学科18节/周之上,兼任中层之上领导职务的骨干教师的任课时数要达到要求的50%之上课节,保证教学质量,保持较好的教学水平和成绩。
五、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含送课下乡)等公开教学任务。
每年至少要于市、县(区)范围承担1—2次示范公开课,且积极参和送课下乡,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六、熟悉和掌握学生发展的规律,德育和班主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所带过的班级班风良好,于同类班级中壹贯突出。
七、掌握现代教育技能,同时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及了解学术前沿的意识,且能将其和教育教学相结合。
八、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结合本校、本县(区)实际,承担或参和科研课题,要特别注重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有研究过程的原始材料和阶段性成果。
每年至少于市级及之上正式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壹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教科研方案。
九、指导、培养所于学校的其他教师,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学年于本校内听课不少于30节,评课不少于10节,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
积极承担培养年轻教师的任务,主动和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每年有计划地指导2—3名骨干或青年教师,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带动作用。
十、本着人才资源共享原则,承担完成市、县(区)教育局或业务部门交给的教育教学、支教讲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等有关工作任务。
第六章骨干教师待遇
第二十条评优选先,表彰各级各类先进或推荐特级教师等专业人才人选时,专任教师中骨干教师予以优先。
第二十壹条评职晋级中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优先,市级骨干加10分,县(区)级骨干加5分。
第二十二条后备干部选拔中,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优先。
第二十三条优先安排骨干教师高壹级学历进修、攻读教育硕士、参加考察、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组织骨干教师定期体检,对生活上发生困难及患重病的各类骨干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应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学校,可按不同级别给予骨干教师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市、县俩级应建立“中小学骨干教师专项资金”,重点对市级之上骨干教师进行专项资助。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2、考察进修、深造提高;3、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骨干教师进修提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有关学术交流、考察学习和业务进修等。
对有关活动经费开支确有困难的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适当给予专项补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
对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
鼓励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大力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各级培训,于学校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对参加骨干教师培训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骨干教师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各级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共同使用。
骨干教师命名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进修院校的师资培训部门具体实施。
参加省级及之上培训的骨干教师和省级学科带头人由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办公室负责备案管理。
第三十壹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创造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把骨干教师安排到重要岗位上锻炼,通过带徒的形式,有计划地培养年轻教师;各级教科研、师资培训部门能够聘请骨干教师为兼职教研员和主讲教师。
第三十二条于推进教育均衡化和改造薄弱学校进程中,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骨干教师成立讲师团进行支教、讲学活动;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骨干教师于区域内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为本地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贡献。
第三十三条建立考核制度。
市级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定期对其进行续认或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壹、教育行政部门和师资培训部门组织成立骨干教师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已认定的骨干教师进行跟踪考核。
考核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师资培训部门、教研员、学校关联人员组成,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或学校负责人担任,教育人事部门及学校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依据办法第五章规定的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及本县(市、区)、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采取量化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考核委员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证书制度。
骨干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统壹印制,实行证书注册管理。
壹、骨干教师认定时,需填写《骨干教师认定申请表》(壹式俩份),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壹份存入骨干教师档案,另壹份存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二、证书统壹形式,统壹编号,编号和《骨干教师认定申请表》壹致。
三、证书由个人保管,每年由骨干教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注册壹次。
四、考核注册时,于“注册记录”页填清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及经办人名章。
未经注册,即为无效,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注册后需向教育人事部门提交考核注册名单备案。
五、骨干教师资格被取消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收回证书,且于《骨干教师认定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取消原因及时间,同时予以公示。
六、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补发或换发证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于单位提供证明材料,骨干教师考核领导小组提供考核注册情况,到认定机关提出补发或换发。
补发或换取证书的所有内容必须和原证壹致,且于《骨干教师认定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补发或换发原因及时间,原证书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建立考绩档案。
各地继续教育办公室、骨干教师所于单位要按相应级别建立骨干教师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且及时归档。
第三十六条建立信息库。
教育行政部门、骨干教师所于学校要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实施网络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骨干教师的联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及进修院校师资培训部门要和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讲座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为提高基础教育师资水平服务。
县(市、区)教育局有计划地组织骨干教师到师资相对薄弱的学校开展支教、师训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通过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经所于学校、县(市、区)教育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取消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骨干教师证书:
壹、师德表现不良者(师德考核不合格被解聘者);
二、任期内调出本市教育系统者;
三、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四、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骨干教师条件者;
五、评选后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六、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开除)或刑事处罚者;
七、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者;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四十条骨干教师任期内于本县(市、区)内及县(市、区)间调动,县(市、区)教育局需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且通知调入县(市、区)及学校以便管理。
第四十壹条加强管理监督。
于各级骨干教师选拔、评定、考核、命名等过程中,存于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现象,教师可直接向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纪检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后,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于骨干教师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骨干教师资格的教师,除取消已取得的骨干教师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骨干教师评选,当年不评优不评先。
第四十三条于骨干教师评选、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作不实证明,影响骨干教师评选、考核的,除批评教育外,当年不评优不评先;教师当年师德考核按不合理档次处理,教学行政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教师进修院校、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于骨干教师培训过程中,培训部门不按要求及时组织培训、学校不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培训考核管理不严格,影响骨干教师培训质量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应取消骨干教师资格的,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予以取消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关联责任,且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群众举报不予理睬,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除给予关联人员加重处分外,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关联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增减相应内容。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和新颁布的关联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其他各类学校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