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考试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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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考试复习要点
合同法考试复习要点(开放本科)
一、名词解释
1、名合同:
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
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
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
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
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承诺适格:
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7、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8、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9、承诺:
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10、招标:
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根号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11、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12、先合同义务:
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13、后合同义务:
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就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4、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
15、欺诈:
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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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BR>17、代位权: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8、合同权利的转让:
指合同的权利人的合同权利由第三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法律关系而成为新的合同权利人。
19、合同义务的转移:
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
20、免责的合同义务转移:
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
21、并存的合同义务转移:
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
22、合同终止:
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不须再履行或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移转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须履行,也可能履行。
23、履行延迟:
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24、履行拒绝:
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
25、不完全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内容履行。
26、权利瑕疵担保:
指出卖人保证第三人不能就买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27、分期付款买卖:
指买受人应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
28、附义务的赠与:
指受赠人在接受财产时应履行一定附随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合同。
29、转包:
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30、分包:
是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1、多式联运合同:
是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
32、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法:
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35、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6、格式合同:
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8、要约:
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为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报价。
它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9、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0、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41、承诺迟延:
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42、承诺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43、拍卖:
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44、拍定:
指点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45、强制缔约:
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46、附合缔约:
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7、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8、附条件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49、附期限合同:
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0、合同无效:
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51、可撤销的合同:
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思,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52、效力未定合同:
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因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3、表见代理: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54、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55、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6、协助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合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57、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58、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侍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59、先履行抗辩权:
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0、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1、合同的变更:
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62、合同的转让:
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6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64、合同承受: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65、解除权: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66、清偿:
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67、提存: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68、混同:
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69、抵销:
又称充抵,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70、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71、赔偿损失:
法律制度中规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由合同的条款事先规定,或根据当事人违约的事实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72、全部违约:
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73、部分违约:
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74、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75、违约归责原则:
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
76、违约责任;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
77、不可抗力:
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78、侵权责任:
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79、法律责任竞合:
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0、法律管辖竞合:
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81、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82、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83、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84、样品买卖:
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85、试用买卖:
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86、易货交易:
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87、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88、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89、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90、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91、赠与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9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9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94、捐赠:
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95、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9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97、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
98、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99、租赁合同:
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100、转租:
指承租人不退出租凭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01、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102、融资租凭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3、承揽合同:
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104、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05、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06、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为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107、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108、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09、技术开发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10、技术转让合同:
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1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112、技术咨询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113、技术服务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114、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15、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16、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17、行纪合同:
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8、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1)从实际出法,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袋子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主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偿合同取得该财产,否则不能成立。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颂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模式合同的法特征。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1)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一致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重要的理论与理论与实践意义,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
(1)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充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8、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9、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的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1、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2、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是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所谓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1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有哪些类型?
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的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4、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15、简述附条件各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或者解除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
(2)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②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③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6、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17、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8、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与其订立合同的故意。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19、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0、不安抗辩代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
设计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
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会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