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判断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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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判断题及答案

税务稽查判断题及答案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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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机关派出的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向被检查人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被检人不得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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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国有企业为解决职工子弟入学难的问题,直接向所在地区的某中学捐赠10万元。

因该笔捐赠是向教育部门的捐赠,因此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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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企业预付账款不多,可不设“预付账款”科目,而将预付的货款计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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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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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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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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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缴印花税、滞纳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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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筑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工程,则应按工程价款总额计征营业税。

若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建工程,则其营业额中包括出包方提供的原材料等物资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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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0年1月1日起,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改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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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但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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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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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查处;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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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应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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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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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税务稽查就是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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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税务稽查属于一种事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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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税务稽查时,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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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可以对纳税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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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转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单位和个人的存款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在计征营业税时,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转贷业务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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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税务稽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或出示《询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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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税务稽查人员采用调账检查方式时,既可以调取被查对象以前年度的有关纳税资料,也可以调取当年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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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税务稽查人员账务调查时,如需取得证据,原则上应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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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税务机关委托异地协查,只能在同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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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采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既包括应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也包括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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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税务稽查对象具有特定性,既不同于检查对象,也不同于审计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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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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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之一是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等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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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无论什么情况,均应提前通知被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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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都必须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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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税务稽查包括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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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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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税务稽查的程序只有一种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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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五条明确了税务案件的管辖,原则上应由案发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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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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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采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应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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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税务稽查都必须写出稽查报告并经过审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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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税务稽查结束时,《税务稽查底稿》可以不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核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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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实施税务稽查前,如先通知有碍办案的,则不必提前通知被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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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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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税务机关根据公民的举报实施税务稽查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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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法院、检察院也可行使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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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由于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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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扣缴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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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税务机关扣押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时,必须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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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免税的申请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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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开具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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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经核定,责令缴纳税款而拒不缴纳的,税务所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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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扣缴义务人具有依法代扣、代收税款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得向税务机关要求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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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而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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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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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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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抵押权人、质权人无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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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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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如超过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其多缴部分,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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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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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审计机关查处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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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纳税人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可以作为其纳税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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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须经市(地区)税务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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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只有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仍未在限期内缴纳税款,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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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无论是通过银行扣缴当事人存款,还是拍卖其部分财产抵缴税款,其数额都只限于相当纳税人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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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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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税收征管法》要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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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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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会计主体必定是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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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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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会计分期与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处理方法有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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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也必须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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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因此,即使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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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因此在不同时期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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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意味着会计核算方法一旦选择就不能作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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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制作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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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及时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延后,有必要时可以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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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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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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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企业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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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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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少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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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企业定期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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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处理。

(√)

81、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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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为企业所拥有的不能称之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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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资产既可以是现实的资产,也可以是预期的资产,计划中的固定资产购买交易就会形成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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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清偿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对此,无论企业能否回避,都应确认为企业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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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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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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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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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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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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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企业以新设企业的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

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合并前的企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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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对实行利润包干或承包上交办法的企业,只要承包或包干时间到期,均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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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税法所指企业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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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纳税人在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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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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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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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为职工在工资总额4%以内提取的医疗保险,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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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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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企业为合并而购回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和资产转让损益,准予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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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可以延续到下一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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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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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对定为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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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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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待摊费用”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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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库存现金的清查是通过核对账目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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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活页式账簿是可以随时增减账页的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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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营业外收入”账户期末余额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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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月末,应将“管理费用”账户借方归集的费用从其贷方全部转入“利润分配”账户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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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主营业务利润=主管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管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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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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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资产负债表是静态报表,现金流量表也是静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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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对于“营业费用”账户,期末将借方发生额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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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所得税”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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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采用永续盘存制的企业,对财产物一般不需要进行实地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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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在费用发生时均应直接计入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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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所有资产类账户都是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期末余额均出现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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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辅助账与其他账簿之间也要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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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用来核算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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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原始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后,会计部门即可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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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通过税务稽查,把形形色色的偷税案件及查处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予以曝光,用深查严处的事实告诉人们依法纳税,造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影响。

这属于税务稽查的教育职能。

(√)

120、税务机关到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行使检查权不仅限于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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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担保税款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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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或者经过修理后的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支出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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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纳税人委托金融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如果无法收回,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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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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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境外保险机构只要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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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不再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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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可以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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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对车、船、飞机等的装饰、装潢活动,属于营业税建筑业装修装饰业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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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其代扣的营业税由扣缴人向分包转包人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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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但不包括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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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差额或收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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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和广告的播映费不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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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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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自2004年7月1日起,台球、保龄球的营业税税率下调为5%,属于娱乐业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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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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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租赁,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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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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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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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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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和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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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税额准予抵扣。

(√)

142、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属于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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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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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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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收入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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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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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因此未按期兑现合同不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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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49、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只能采取函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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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破产企业职工从该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151、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文书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这是一项必经的法定程序。

(√)

152、对被查对象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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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查询税务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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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这一期限从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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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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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复议决定即产生终局的效力。

(√)

157、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 √ )

158、国家指定税务机关代征的项目,依据各项目法规的授权,也属于税务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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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拒绝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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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国家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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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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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按照检查方式方法的不同,税务检查可分为账内检查、账外检查和异地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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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税务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期间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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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受送达人或者《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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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某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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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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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不能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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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对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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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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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提供情况,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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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在加收滞纳金问题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计算有误时,可拒缴,并要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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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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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的受托协作加工单位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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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征管部门的专项检查不需要有严格的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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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先选择适用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期满后再执行其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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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税务稽查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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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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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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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在税务检查中,只要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就可以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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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顺查法是先从检查账簿开始,进而检查会计凭证,然后检查会计报表,最后检查缴纳税款情况的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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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时,与企业销售部门负责人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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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各级税务机关是税务检查的主体,同时又是对被查对象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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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税务检查的对象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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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纳税人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检查组可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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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对于既要补税、又要被处以罚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将其补税和罚款事项同时记载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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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税务人员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但无权检查存放上述资料的场所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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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可以录音、录像、照相,但是可以记录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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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存款及储蓄存款所获得的资料,可以提供给他人作资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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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行使计税额调整权、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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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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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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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税务机关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举报者核实无误后,必须由其签盖章或者押印,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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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稽查完毕未发现问题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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