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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经济

重点学习的单行版法律法规:

民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

P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P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P10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11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P12项目经理部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P13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P14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5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是指:

行为人虽然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第三人故意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方知道另一方违法而不阻止或不反对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P18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P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是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表面、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以设立的用益物权。

P20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应当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P22<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P23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P35《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资格:

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作为公益性的除外。

P36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一、施工投标保证金(开标结束后30天);

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一支到退还投标保证金)。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所有权明确;2、非公益性质的。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优于质押权)。

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P4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P46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地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单位、组织而言)。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个人而言)。

P48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之前要做的工作主要有:

1拆除备案;2、施工图送审;3、领取施工许可证;4、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P50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5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P53《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P54《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6《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P57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4、有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业绩。

P5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P66《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P67《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P73《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注册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P75《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在注册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P7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本人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进行申述。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受聘或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P82《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P8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W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W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W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W元以上的。

《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才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人乃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P8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由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比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的资质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P85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质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3、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宜。

《招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P86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认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预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P8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申明那个有效的;4、投标人的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招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以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益。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89《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以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P90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W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P9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分别以高、中、底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在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投标报价行为。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诉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在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指低于企业定额的单项成本。

P93联合体投标有以下特点:

1、联合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自愿行为;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P94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P95《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P99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持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P100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2、设计-施工总承包(D-B);3、设计-采购总承包;4、采购-施工总承包。

P10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P102《建筑法》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P10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P10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P108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背3、4)......

P111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P112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P113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P114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P115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P116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规定,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P117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P118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P119《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P120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P121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监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P124《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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