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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保保理操作规程

信保保理操作规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信保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旨在规范业务操作,更好地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信保保理业务顺利开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单位信保保理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信保保理特户。

指我行各开展信保保理业务的经办行设立的专门用于收款的内部账户(所属科目与保理相同,参照《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规定),每一个开展信保保理业务的经办行都必须有一个该账户。

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等送达客户的文件中,以此账户作为我行指定客户还款的账户。

保理特户是必需的账户,各经办行在正式开展保理业务前必须开设保理特户。

(2)信保保理融资专户或融资专户,指申请人在我行开设的一个结算账户。

该账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用途:

①在我行对其融资时将融资款项划拨至该账户;

②在我行结息时,从该账户扣款用于支付结息的利息;

③在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并偿还我行保理融资款时,若申请人没有将相应的还款资金汇至我行保理特户,也可以将资金划拨至该账户,由我行从该账户划拨资金用于还款。

申请人可以自由调拨该账户内的资金,同时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我行也可以从该账户中划拨资金用于还款和还息。

该账户是必需的账户,申请人若在我行办理保理业务则必须开设该账户。

若在我行已经开设结算账户,可以指定其中一个结算账户为保理融资账户。

(3)本操作规程中未明确的定义请参照《信保保理管理规定》(京银公发[2009]298号)中相关内容。

3.2缩写

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支行、总行经营部室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

参照《信保保理管理规定》(京银公发[2009]298号)中有关分类。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公司银行市场与产品部/产品研发岗

(1)负责信保保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和产品管理;

(2)牵头负责本业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制订、修订等工作;

(3)为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审批职责

投行与同业部/资产负债管理岗

(1)负责同业内部授信额度的报批工作;

(2)负责管理我行对保险公司的同业内部授信额度。

审批职责

信用审批部/初审岗

(1)信保保理业务的初审;

(2)根据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的审批结果,下发审批意见。

贷前调查、授信后管理

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岗

(1)负责业务营销和受理、资料收集、贷前调查、授信申报、日常管理;

(2)登记信保保理业务台账(业务部门台账),并定期(每月)客户进行核对账务(业务台账中的记录,主要核对的内容为应收账款余额、融资余额、利息余额、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账务调整内容等);

(3)落实合同条件,具体办理应收账款的转让与受让,发放和催收保理融资款;

(4)定期(每周或每月)与会计人员核对保理台账;

(5)负责信保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审批职责

法律与合规部/法律岗

负责信保保理业务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对非标准格式相关法律文本进行认定或审核。

支付结算部

负责确定与保理融资有关的会计核算操作规程。

贷款项目的直接操作

计划财务部/会计政策岗

负责制订信保保理业务的会计政策。

贷款项目的直接操作

信息系统开发部/信息系统开发岗

负责调整开发信贷系统。

贷款项目的直接操作

信用风险部/风险管理岗

(1)负责本业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业务开展的风险管理指导;

(2)配合信息系统开发部调整信贷系统。

审批职责

信用风险部/贷后管理岗

负责本业务授信后管理政策及五级分类管理工作。

贷前调查、审批职责

信用风险部/公司信贷不良资产经营岗

配合经营单位进行清收工作。

贷前调查、审批职责

经办单位/客户经理

(1)落实合同条件,具体办理应收账款的转让

与受让,发放保理融资款

(2)对保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催收应收账款

等工作。

(3)登记保理业务台账(业务部门台账),

并定期(每月)与客户进行核对账务。

(4)定期(每周或每月)与会计人员核对保理

台账。

(5)按照贷后管理的要求,做好贷后跟踪和记

录工作。

经办单位/会计人员

(1)负责办理与保理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

(在我行可以通过系统自动记账前)

(2)负责登记保理业务的会计台账。

(在我行可以通过系统自动记账前)

(3)定期(每周或每月)与保理经办员核刘保

理信息。

审计部/审计岗

负责对本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通过审计对本操作规程实施后评价。

贷款前中后台业务

5.基本原则

参照《信保保理管理规定》中有关原则。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信保保理操作规程分为申请人投保、贷前调查与审批、应收账款受让与融资、授信后管理、还款阶段。

阶段

流程描述及控制要求

控制要求

6.1申请人投保

申请人投保

①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

保险公司在申请人提供的买方名单中确定适保范围。

②申请人提供适保范围企业资料,并向保险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保险公司在对每一买方进行调查后确定信用限额。

③申请人需取得保险公司的保单等相关文件。

6.2贷前调查与审批

(1)业务申请

①在客户申请信保保理业务和签署合同前,客户经理需要与客户确认是否已经在北京银行开设了结算账户。

若已经开设了结算账户需请客户指定一个结算账户为其信保保理融资专户。

若没有开设结算账户,则要求或协助客户设立结算账户并指定一个信保保理融资专户。

②客户经理与客户确定合作意向后,客户经理帮助客户办理叙做信保保理业务的申请。

若客户拟签署的为针对某一笔/批应收账款的信保保理合同,则需要客户提交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商务合同、运输单据、发票正本和我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同时要求客户提交相关索赔单证:

a.《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b.《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和《申报单》等保险合同证明文件;c.已缴保险费证明;d.交货的相关单据;e.质检报告;f.对账单;g《索赔权转让协议》、委托索赔文件。

(申请流程参照《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京银体风(2008)45号)

(2)贷前调查与审核

①按照一般授信流程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流程参照《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京银体风(2008)45号)。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应收账款是否发生过质押或转让。

②调查人连同授信资料报审查人审查。

重点审查应收帐款的合规性,审查内容及要求参照《信保保理管理规定》基本规定中关于应收账款的合规性的要求。

③支行贷款审查小组根据调查人、审查人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批;异地分行报公司银行部进行初审。

(3)初审

北京地区支行报总行信用审批部进行初审。

(4)审批

总行或分行信用风险委员会审批,并出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

(5)签署合同

我行与客户签署信保保理额度主合同,我行与客户、保险公司签订《赔款转让协议》。

客户经理在完成信保保理合同签署后,通知营业室记账。

 

风险点①:

客户提交资料虚假。

风险种类:

外部欺诈。

风险因素:

偷窃及欺诈-欺诈。

可能性:

可能

影响程度:

较大

风险等级:

高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判断所依据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控制措施:

1、经办单位及人员对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初次业务双人实地调查及经验判断;2、对于只留存复印件的资料,授信调查人员应详细核对,并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

风险点②:

授信调查人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信息,影响风险判断。

风险种类:

内部欺诈。

风险因素:

盗窃及欺诈-欺诈、伪造、贿赂/回扣、内幕交易。

可能性:

可能

影响程度:

较大

风险等级:

高风险。

控制目标:

贷前调查尽职、合规。

业务内控制措施:

1、贷前调查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及经验判断;2、审查人对授信调查人贷前调查情况进行核实。

业务外控制措施:

授信审查审批流程控制。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审查人、签批人

风险点③:

签约的法律文本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我行合规要求,不能约束交易对方和保护我行合法权益。

风险种类:

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

风险因素:

产品瑕疵

可能性:

不太可能

影响程度:

较大

风险等级:

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签约的法律文本符合法律法规和我行合规要求,可以有效约束交易对方和保护我行合法权益。

控制措施:

确保签署的法律文本为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或其授权的法律部门。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签批人

6.3应收账款受让与融资

(1)应收账款转让

①客户填写并提交《信保保理额度支用申请书》;

②客户经理打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如果是暗保理,客户经理打印《账号更改通知书》并要求客户送达应收账款付款方,并取得回执;

③客户经理和上级主管审核同意;

④客户经理通知客户,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

(2)放款

①客户经理打印《放款通知书》(见记录一)并将审批通过的审批文件作为附件一起提交给会计人员。

②支行营业室协助记账,放款。

参见《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

③客户经理在信贷系统中调整客户信贷额度与保险公司的信保保理授信额度。

风险点④:

应收账款不符合我行要求。

风险种类:

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

风险因素:

客户选择,业务提起和风险暴露

可能性:

可能

影响程度:

较大

风险等级:

高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符合我行要求。

控制措施:

严格审查此笔应收账款对应的商务合同、运输单据、发票正本和我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融资的发票必须是已转让的发票,该发票未到期,且无未偿付的融资款。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应收账款是否发生过质押或转让。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

6.4授信后管理

授信后管理

(1)应收账款变更

①如果申请人与买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取得北京银行同意后,申请人需向北京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调整申请》(见记录二);

②客户经理审核,并交与本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审批;

③审批通过后,会计人员配合调整账款信息;

④变更后,如果融资余款大于应收账款净值,客户经理要求申请人偿还超出部分的融资款和利息。

客户经理在会计人员操作完毕后,在《保理业务台账(业务部门用)》中录入相关信息。

(2)商业纠纷处理

①买卖双方产生商业纠纷;

②客户经理调查,提出是否要求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并偿还信保保理融资款和利息的建议,也即提前还款。

并提交本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审批;

③视审批结果要求申请人回购,并执行申请人回购与还款流程;

④监控纠纷进展。

(3)应收账款监控

①在信保保理合同约定的每笔应收账款到期日前10天,客户经理应直接或委托申请人向应收账款付款方催收,要求应收账款付款方在约定的到期日将款项付至我行信保保理特户。

②每月对应收账款投保情况逐笔勾对,核对买方剩余额度。

如有漏保漏报情况,及时纠正。

③当保险公司对买方信用限额进行调整时及时通知银行。

(4)放款后融资款跟踪

跟进申请人对信保保理融资款的使用情况及去向。

(5)后收利息计提、费用和先收利息摊销及结息

参照《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

(6)如果有危及北京银行权益的事件,上报主管,并积极采取措施,比如要求卖方回购,买方付款或申请降低买卖方授信额度等。

见6.3应收账款受让与融资风险点④。

风险点⑤:

应收账款变更过程产生商业风险。

风险种类:

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

风险因素:

不良的业务或市场行为

可能性:

不太可能

影响程度:

较大

风险等级:

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我行融资款按期偿还。

控制措施:

监控变更过程,在出现商业纠纷后,及时向上级领导提出是否要求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并偿还信保保理融资款和利息的建议。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公司部经理岗

风险点⑥:

市场风险导致应收账款付款方偿付能力出现问题

风险种类:

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

风险因素:

不良的业务或市场行为

可能性:

可能

影响程度:

较大

风险等级:

高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我行融资款按期偿还。

控制措施: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积极关注市场因素和买卖双方的资质,及时加强贷后管理,了解申请人、应收账款付款方经营状况,在获知有可能发生损失事件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公司部经理岗

风险点⑦:

对风险未及时预警。

风险种类:

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

风险因素:

监控和报告。

可能性:

可能

影响程度:

较大

风险等级:

高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风险可以及时预警。

控制措施:

对受信人、应收账款进行授信后检查,包括资金使用监管、客户回访、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贷后管理岗

6.5还款

(1)提前或正常还款

①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信保保理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或合理延期到期日前及当日正常归还我行融资款。

②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应收账款付款方未能于到期日向北京银行足额清偿买受账款的情况下,北京银行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催账期(保理合同中若没有催账期或催账期期限为0,则客户无催账期)。

催账期利率在保理额度主合同的合同条件表中约定。

(催账期具体内容参照《有追索权国内单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京银公发[2008]254号)

③客户经理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查询系统”对该应收账款登记注销。

(2)合理延期

①在保理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以及到期日当天,若申请人不能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将融资款和利息全额偿还给北京银行,则申请人应在到期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银行申请“合理延期”。

合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合理延期期限内的利率在上述保理融资利率基础上上浮,具体上浮比例在保理额度主合同的合同条件表中约定。

②客户经理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③审核通过后,客户经理打印《合理延期同意书》,并更新《保理业务台账(业务部门用)》信息。

(3)保险公司赔款

①如买方发生买方拖欠、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等保险责任,我行应在知道事件后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送可损通知书,或及时通知卖方向保险公司报送可损通知书。

由保险公司赔偿我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②由我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我行应提供索赔申请书和保险公司所要求的索赔单证(参照具体保险公司要求)。

③赔款范围外的不足部分,在有追索权信保保理业务中由申请人归还,在无追索权信保保理业务中,按《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京银公发[2008]209号规定应由申请人回购的,申请人归还我行融资款,剩余部分我行继续向应收账款付款方追索。

由于应收账款回购而导致的我行向应收账款付款方的告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④对于已经逾期,但尚处在赔款等待期内的保理融资款仍计正常息,赔款等待期结束后,如果损失确认为非保险理赔范围,则从逾期日开始计逾期息,如仅部分损失为非保险理赔范围,则对此部分从逾期日开始计逾期息。

逾期后产生的利息由申请人支付。

如果申请人不能及时偿还这部分利息,则按照逾期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参照《公司类授信后管理程序》京银体风(2008)58号相关规定)。

⑤客户经理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查询系统”对该应收账款登记注销。

(4)间接还款

如果应收账款付款方付款至申请人的其他账户,申请人应于当日立即无条件全额转付至北京银行的保理专户,称为间接还款。

①在间接还款时,客户经理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划款至北京银行指定账户。

②会计人员配合还款操作,更新《保理业务台账(会计部门用)》(参照《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相关规定)。

③客户经理更新《信保保理业务台账(业务部门用)》信息,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查询系统”对该应收账款登记注销。

风险点⑧:

发生保单除外责任中的风险

风险种类:

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

风险因素:

交易认定,执行和维持。

可能性:

可能

影响程度:

较大

风险等级:

高风险。

控制目标:

降低保单除外责任发生的频率,确保我行融资款按时足额偿还。

控制措施:

设置一定的客户准入条件,在有追索权的信保保理业务中,通过行使对申请人的追索权来规避风险。

在无追索权的信保保理业务中,通过行使追索权来收回可以向卖方追索的部分的融资款,剩余部分向买方追索,同时严格审查买卖双方的历史贸易记录和还款记录是否良好。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贷后管理岗

7.检查监督

(1)总行审计部对本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通过审计实施后评价。

(2)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8.依据文件、相关体系文件

8.1依据文件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8.2相关体系文件

(1)《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京商银发(2004)159号

(2)《贷款内部控制制度(试行)》京商银发(2002)69号

(3)《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京银体风(2008)45号

(4)《中长期贷款操作规程》京银体公(2008)158号

(5)《公司类授信后管理程序》京银体风(2008)58号

(6)《公司类授信后风险预警管理规定》京银体风(2008)55号

(7)《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

(8)《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京银公发[2008]209号

9.附录

10.记录

记录一:

《放款通知书》

记录二:

《应收账款调整申请》

11.文件版本控制

序号

修改日期

修改原因和修改内容提示

版本号

记录一:

《放款通知书》

北京银行放款通知书

致:

北京银行分/支行营业室(会计部):

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北京银行分/支行与申请人:

(全称)签订的有追索权保理额度主合同,现申请人申请支用该额度合同项下保理业务合同额度万元,详情如下:

一、债项信息:

单位:

卖方:

买方:

合同利率:

币种:

人民币:

□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

%□下浮:

%

币种:

外币:

□个月LIBORBP

发票号

商务合同号

应收账款到期付款日

北京银行批准的到期日

应收账款净额

保理融资金额

合计

利息支付方式

□后收□先收金额为元人民币。

二、审批信息:

按北京银行信贷审批权限,该额度合同及相关支用信息已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三、贷款经办行审核意见:

信贷业务经办岗位

姓名

职务

审批意见

审批时间

业务经办

客户经理

业务复核

信贷经理

经营主责任人

行长

四、会计部门办理情况:

实际放款日:

年月日;当日合同利率:

当日实收利息金额为:

元;币种为。

(若为先收息则填写实际收取的利息金额,若为后收息则金额为0;)

放款账号:

经办人:

会计主管:

(会计部门盖章)

本通知书一式二联,会计部门办妥后一联留存,另一联返回业务部门。

记录二:

《应收账款调整申请》

应收账款调整申请

                        编号:

    

致:

北京银行    :

根据我方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年[]字第[]号的有追索权保理额度主合同的约定,因原因,我公司与[应收账款付款方全称]达成共识,对下列应收账款进行变更:

应收账款付款方全称

发票号

币别

发票票面金额

原应收账款净值

扣减

应收账款

金额

变更后

应收账款

净值

金额

到期日

今后应收账款付款方将按上表所列“变更后应收账款净值金额”付款。

因我公司已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予贵行,特向贵行申请调整。

因上述应收账款调整,我公司应向贵行偿付的保理融资款及其应计利息(如有),请贵行自我公司如下账户扣划。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北京银行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北京银行意见

北京银行同意对下列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进行如下调整,并将从贵公司账户扣划贵公司应偿付的保理融资款及其应计利息(如有):

应收账款付款方全称

发票号

币别

发票票面金额

原应收账款净值

扣减

应收账款

金额

变更后

应收账款净值

金额

到期日

           北京银行(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由卖方留存,一份由卖方经办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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