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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须知xing

致员工

亲爱的员工,欢迎您进入上海市徐汇区西南文化艺术中心(上海市徐汇区文化馆)工作,我们由衷地为您能够成为这个大家庭的一员而感到高兴!

从您进入徐汇区文化馆的这一天开始,您和文化馆的发展轨迹便相交相连、同生共长。

文化馆将为您提供展示才华和成长发展的广阔空间,也希望您能够通过仔细阅读这本《员工须知》,充分了解文化馆的规章制度,更好、更快地融入我们的队伍,以踏实认真的态度履行岗位职责。

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共创徐汇区文化馆的美好未来!

 

一、简介

二、总则

三、员工守则

四、员工福利

五、员工考勤

六、辞职辞退

七、安全守则

八、修订解释

九、承诺书

 

简介

上海市徐汇区西南文化艺术中心(上海市徐汇区文化馆)是徐汇区文化局下属全额拨款文化事业单位。

其占地面积46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11887.8平方米。

2003年4月22日奠基建造,2004年10月30日落成开馆。

内设展厅、图书馆、芳草书苑、艺术培训辅导教室等文化配套设施,是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满足群众文化需求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经文化部考核,为国家一级文化馆。

馆训:

爱岗敬业、团结进取、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内修于心、外惠于民

 

总则

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以及上海市徐汇区西南文化艺术中心(上海市徐汇区文化馆)(以下简称文化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而成,《员工须知》阐述了文化馆的基本政策和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本须知适用于文化馆全体职工。

 

员工守则

一、工作态度

注意礼仪、真诚微笑;

主动热情、和蔼可亲;

耐心周到、高效服务;

团结协助、尽心尽责;

主动询问、耐心问答。

二、仪表仪容

(一)上班应着馆服,佩带工号牌,党员佩带党徽,团员佩带团徽,不奇装异服;

(二)男职工不得穿背心、沙滩裤、凉鞋或拖鞋上班;

(三)女职工不得穿背心、吊带装、超短裙、休闲短裤、凉拖或拖鞋上班,不浓妆艳抹;

(四)馆服如有遗失应赔偿,职工调离文化馆应归还馆服。

三、行为举止

1.对外接待:

每个员工都有接待之职,都必须用主动热情的态度做好接待或解释工作,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与访客大声争吵,影响工作秩序。

遇到委屈之事,应采取暂时回避态度,并通过正常渠道向上反映。

接电话时,应在电话铃声响3遍之内接听,应首先说:

“您好!

徐汇区文化馆XX部”。

如周围同事不在,应代为接听,问清对方姓名、来电事项以便转告。

群众来访或接听电话时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任何事情不准说“不知道”,职责范围内的必须负责到底答复解决。

职责范围外的,必须清楚告知应该找谁、如何办理。

2.尊重领导,服从组织安排,在工作中如有意见,应采取合理方式向直接领导反映。

3.体恤下属,以身作则,公正无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4.同事之间应以诚相待、互相尊重、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取长补短、求同存异;不得捕风捉影,造谣生事,不得在背后指责和挑剔他人。

四、公共卫生

应保持场馆内的干净,做好办公场所的卫生工作,保持办公室环境的整洁有序。

五、固定资产

文化馆的财产属于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允许不得将固定资产带出文化馆。

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办公室。

六、保密制度

职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向外界透露文化馆经济情况或提供内部资料。

不得向陌生人提供文化馆领导或单位职工的个人信息。

重要文件除归档所需外,及时销毁。

 

员工福利

一、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一)凡在文化馆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3.“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4.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又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已婚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居住在同一方向的父母的,一般应该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

(四)其他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3.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1964年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4.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文化馆领导提出申请后,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5.职工应合理安排探亲假,不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6.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提供虚假证明按旷工处理。

三、产假

(一)单胎顺产者:

给予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包括在128天产假内)。

(二)如遇到难产,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出院小结上注明为难产的,可增加15天。

(三)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四)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社保)支付。

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暂停发放,其他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五)产假如遇法定假不顺延。

四、哺乳假

(一)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由本人申请,文化馆领导批准后方可享受哺乳假6个半月。

(二)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经由本人提出申请,文化馆领导批准后可享受。

(三)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的80%发放工资。

(四)哺乳假如遇法定假不顺延。

五、授乳假

(一)女职工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授乳假期间不扣除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

六、产前假

(一)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由本人申请,文化馆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二)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经由本人申请,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三)产前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的80%发放。

(四)产前假如遇法定假不顺延。

七、流产假

(一)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三)流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的80%发放。

(四)流产假如遇法定假不顺延。

八、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九、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0天婚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婚假如遇法定假不顺延。

(四)婚假有效期二年(以结婚证日期为准)。

一十、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文化馆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文化馆领导批准后,可给予1-3天的丧假。

一十一、退休

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退休的员工,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十二、幼托补贴

职工子女需要入托,可按规定享受幼托补贴。

一十三、独生子女补贴

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证》按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补贴。

一十四、事业编制职工住院保险

事业编制职工可享受《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A类保险。

一十五、员工培训

所有职工都有接受文化馆统一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一十六、工伤事故

职工因工伤或死亡,应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至文化馆。

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或死亡的待遇按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伤认定以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员工考勤

一、上下班制度

(一)职工应按照规定准时上下班并打卡,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二)职工因公外出、病事假等情况,应主动事先向部门领导说明或上交有关证明,并由部门领导确认,以备考勤。

(三)职工不得请人或代替他人打卡,否则,请、代者双方当天考勤均以旷工计。

(四)职工因考勤卡遗失或忘带,须到岗后第一时间至文化馆办公室报备,同时向部门领导报备。

(五)职工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离岗、上班期间脱岗的当天考勤均以旷工计。

(六)如有违反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者以事假半天论处;

6次至10次者以事假1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超过16次概以旷工2天论处;

1次超过20分钟,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二、病假

(一)基本工资部分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超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的80%。

(二)绩效工资部分

1.职工病假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天扣除当月月度考核奖、工作量津贴的5%,累计计算;

2.职工病假10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额月度考核奖、工作量津贴;

3.每月病假超过10天的,扣除年终考核奖十二分之一,累计计算;

4.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扣除全额年终考核奖。

三、事假

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来处理,如须在这些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文化馆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一)基本工资部分

1.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2.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的70%计发(按天计算,下同);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的50%计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二)绩效工资部分

1.职工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每天扣除当月月度考核奖、工作量津贴的10%,累计计算;

2.事假5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额月度考核奖、工作量津贴;

3.每月事假超过5天的,扣除年终考核奖十二分之一,累计计算;

4.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扣除全额年终考核奖。

四、旷工

(一)作旷工处理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10%,累计计算。

(二)当月旷工累计3天,扣除当月全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三)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扣除全额年终考核奖。

五、请假制度

(一)职工请假(休假),由单位领导批准。

党政班子成员请假(休假),副职经正职同意,正职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二)职工公休假3天以下,应提前1天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同意;3天以上(含3天),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由部门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馆长签字同意;10天以上(含10天),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部门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馆长签字同意。

(三)职工病假,应提供二级或三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向单位领导办理准假手续。

(四)职工外出或请假,应在单位“去向栏”上留言,注明去向,以便及时联系。

 

辞职辞退

一、辞职

(一)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三)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以上情形的,职工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单位应当自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二、辞退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馆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本人: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合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职工退休、退职、死亡的。

(二)职工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1.职工属于国家规定法定义务的;

2.职工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安全守则

一、安全防范

(一)职工必须牢固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始终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职工不得私自使用除工作需要以外的,例如:

取暖器、暖手宝、蒸脸器等大功率电器;

(三)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关闭电脑及一切电源,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职工必须妥善保管重要资料、设备及贵重物品;

(五)职工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者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二、消防措施

(一)增强防火意识,发现事故苗头或闻到异常气味,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并报告办公室;

(二)全体职工必须熟记火警电话、标识、熟悉消防通道及出口位置,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在救火过程中听从指挥;

(三)如发生火警,必须按以下规定行动:

1.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

2.启动火灾报警按钮,拨打119报警电话,清楚地说出火警地点、燃烧物质、火情及本人姓名等;

3.与其他职工一起利用灭火器或消火栓,在不伤害自身的情况下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灾;

4.及时疏散邻近着火点的活动人群,先近后远,自上而下;

5.如火势危及到你和其他人员的生命时,应立即疏散群众和职工通过各楼层消防楼梯抵达安全地带,并关上所有通向着火点的门,但不要上锁(注意:

千万不能轻易打开门窗);

6.切断“着火层”电源、空调、新风等设备。

三、人身或财产安全

(一)如遇发生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应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知办公室或值班负责人。

(二)在紧急情况下,全体职工必须服从文化馆负责人的指挥,鼎力合作,全力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安全。

(三)及时加设警示标识,警告其他人员勿近危险区。

 

修订解释

一、修订

徐汇区文化馆在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员工须知》进行修订。

二、解释

徐汇区文化馆对《员工须知》具有解释权。

三、本须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承诺书

我已认真阅读上海市徐汇区西南文化艺术中心(上海市徐汇区文化馆)《员工须知》,并承诺将严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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