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773468 上传时间:2022-11-15 格式:DOCX 页数:85 大小:84.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5页
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5页
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5页
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5页
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

《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8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平安保险条款文档.docx

平安保险条款文档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含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参展单位,场馆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其他单位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所有、租用、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展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二)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三)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下列保险标的,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方可投保,且本保险合同对下列保险标的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承保: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

(二)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三)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

(四)其他保险人认为需要经特别约定方可承保的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对上述以外的保险标的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承保。

第十条  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

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重置价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自保险标的卸载到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起(若卸载后有必要作业,自作业竣工验收完毕交付被保险人之日起),至下列任何一时间发生时终止,以实际先发生者为准:

(一)装载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驶离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时;

(二)保险标的被出售、捐赠的,交付至购买者或受赠者时;

(三)保险单载明的展览活动截止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事故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的,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低者为准。

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的,如保险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如果保险金额小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的,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的,如果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赔偿金额=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损失);如果保险金额小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赔偿金额=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二十八条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保险财产,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财产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条  每次事故保险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后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