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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试行)

—核准类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准制企业投资(包括国有事业投资和社会投资)且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申请和办理。

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

(一)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

(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以上两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水运、港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办事指南由交通、水利、园林绿化、民防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事项名称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联审)。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审批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委托经认定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强制性标准和专业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以上两个事项合并为一口申请、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依次发证。

三、申请具备条件

1、已取得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结或已取得用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性文件。

如属维修加固、修缮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供。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应当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办结或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性文件。

   如属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和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变更使用性质的非风貌保护类改建项目无需提供。

   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满足数字化审图要求符合项目施工设计深度要求。

   4、施工图审查机构已确定。

   5、参建单位已确定。

依法应当招标的,应按要求同步组织开展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申请时未确定的,可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企业投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委托工程监理的需要提供情况说明。

6、根据项目的特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许可批复文件。

四、审批内容

 

(一)应办理的审批事项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联审)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超限高层除外)专项设计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对限额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开工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二)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同步办理)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纯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三类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开工放样复验、建设项目施工占用或影响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铁路、河道、海塘堤防、排水设施、已建成绿地等的各类行政审批。

3、已完成技术咨询意见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

4、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可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相关事宜参见供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相关办事指南。

五、办理机构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综合管理;

   2、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实施;

   3、市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支持;

   4、市区二级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综合管理;

   2、市、区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批和服务工作。

(三)可同步办理的审批事项

规土、交通、水务、绿化、抗震、气象等部门负责本阶段同步办理事项的审批管理和服务。

六、审批条件和数量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联审)

⑴满足送审资料符合性条件的要求;

⑵满足技术审查的内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⑴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⑵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⑷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⑸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联审)

不符合“多图联审”审查合格判定标准的。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⑴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签章无效、不符合法定要求;

⑵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三)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电子文档

       按要求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且应清晰可读取。

(二)材料目录

1.必需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要求

1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1

建设单位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平台在线填写,并完成电子签章。

2

建设单位承诺书

1

可在获得审图合格书后补充上传(示范文本可在“审批管理系统”——“相关下载”中自行下载)。

3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

可在获得审图合格书后补充上传(示范文本可在“审批管理系统”——“相关下载”中自行下载)。

4

图纸(CAD和PDF):

(1)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总平面图、各专业单体施工图、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专业计算书,民防工程施工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等)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1

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加盖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电子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电子签章。

(1)总平面图需在由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

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

(2)在电子地形图上应画出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3)防雷装置施工图应包含:

防雷设计(施工)说明;建筑物顶层(或屋面)防雷平面图(避雷针需注明保护范围);防雷接地平面图;总等电位和局部等电位联结图;低压配电系统图、弱电系统图;低压电源系统电涌保护器设置分布图;主要器件表;防雷分类、雷电防护等级;

(3)民防工程施工图包括:

建筑项目平时总平面图,以及民防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专业的全套图纸和计算书;民防工程所在层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及相关口部疏散楼梯、坡道详图(CAD电子文档,dwg/dwf格式,用PL线框出民防建筑面积并填充,且填充层设置在最底层);有平战转换工作内容的民防工程还需提供《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各类临战转换措施详图(不得仅标注参照某图集);附建式民防工程还需提供:

与民防工程竖井有关的剖面图、与民防工程出入口有关的剖面图、人防所在层上一层的给排水平面布置图及相应的透视图;

5

附件:

(1)地质勘察报告(详勘)

(2)分层面积表(Excel和PDF)

(3)卫生学评价报告

1

    

(1)地质勘察报告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分层面积表需加盖设计单位电子签章或者盖章扫描上传。

    (3)仅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项目提供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学预评价报告;

    (4)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等内容);

    (5)涉及游泳场所的建设项目提供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的游泳场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

    (6)涉及集中式供水的建设项目提供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学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提出的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应科学、可行、有效

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1

“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提供承诺书;

其他类型项目按照要求提交审查意见或承诺书。

7

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1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可在审图合格书核发后补充上传。

 

2.可选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要求

1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技术咨询意见

1

由提供技术咨询意见的各管理部门上传至“联审平台”。

2

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意见(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提供)

1

建设单位需提前向市抗震办申请技术咨询,取得技术咨询意见。

3

深基坑专项审查意见

1

修建深基坑的项目提供。

(“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无需提供)

4

玻璃幕墙光反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1

采用玻璃幕墙的项目提供。

(“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无需提供)

5

玻璃幕墙安全性评价报告

1

采用玻璃幕墙的项目提供。

(“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无需提供)

6

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

1

要求详见《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921号)(“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无需提供)。

7

节水设施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提供。

(小型项目无需提供)

8

公建配套协议

1

属住宅建设项目的提供。

9

原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设计备案、验收备案凭证

1

改建工程提供。

 

3.单独申请桩基础工程的必需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要求

1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本次申请范围)

1

建设单位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平台在线填写,并完成电子签章。

2

建设单位承诺书(本次申请范围)

1

可在获得审图合格书后补充上传(示范文本可在“审批管理系统”——“相关下载”中自行下载)。

3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

可在核发审图合格书后补充上传

(示范文本在“审批管理系统”——“相关下载”中自行下载)。

4

图纸及附件:

(1)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总平面等

(2)配合桩基施工图审查的上部结构平面布置图和计算书、建筑专业平面、立面、剖面等图纸

(3)地质勘察报告(详勘)

(4)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技术咨询意见

1

图纸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有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电子签章。

(1)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结构整体计算书、桩基计算书等;

(2)结构平面布置图供核对结构设计与建筑设计的相符性;

(3)地质勘察报告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有勘察单位和勘察负责人签名盖章;

(4)由提供技术咨询意见的各管理部门上传至“联审平台”。

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1

按照要求提交审查意见或承诺书。

6

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1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可在核发审图合格书后补充上传。

 

八、办理流程

1、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一网通办”中的“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在“施工许可”专栏,在线填写《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和上传相应资料后,进行申请表电子签章和注记图上传,并通知相关单位(设计单位、民防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登录“审批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

相关单位完成上传后,建设单位审核信息和图纸资料真实无误后提交申请,并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

2、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上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和时限,通知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反馈预审结果(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视作受理。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电子图纸进行审图数字签章。

4、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在“审批管理系统”上查看或者下载审图合格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附表、附图。

“审批管理系统”同步通知后续审批和相关监管部门提前服务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注:

施工许可分期申报的,每期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工程明细应当与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单位工程范围一致。

幕墙工程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审批期限

  施工许可阶段的办理时限按工程类别、规模大小不同,在13-23个工作日内完成。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0-20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时限计算自审查受理日起至审查通过日止,其中不包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工业项目、小型项目、三类保护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审查时限分别为:

10、15、20、20个工作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3个工作日

工业项目、小型项目核发时限为2个工作日;三类保护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核发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审批证件

1、审批证件名称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通知书》。

2、审批证件内容包括:

审图机构电子签章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体)建筑工程明细表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3、审批证件有效期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三个月。

4、审批证件送达方式:

“一网通办”中的“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

(二)接收时间

全年。

十三、咨询途径

通过一个网站窗口的形式提供,本阶段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问题解答统一在“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上进行。

(一)业务咨询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对设计内容无法把握时,可通过“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咨询申请,被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

出具正式意见的技术咨询服务事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办事咨询

建设单位在本阶段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对管理流程不清或者其他任何问题时,可通过“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市、区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咨询窗口向对应的咨询部门提交咨询申请,被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

业务咨询窗口地址和电话         审批系统技术服务窗口地址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电话:

(021)64188779            电话:

(021)64325016

                                 电子邮箱:

lszx@

十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一网通办”的“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

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

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

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

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

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六、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

3、《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2号)。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

附件2:

建设单位承诺书

 

附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

申请类别:

新申请                                     申请编号:

            

 

项目名称

 

联审项目编码

 

 

设计方案名称

 

设计方案编码

 

 

土地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最新更新日期

 

版本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

 

批准日期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发证日期

 

 

土地取得方式

□划拨 □自有土地 □出让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申请事项范围

□施工图审查(多图联审)   □建筑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号码

 

 

设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号码

 

 

勘察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号码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号码

 

 

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号码

 

 

审图机构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号码

 

 

日照分析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号码

 

                                本期申请范围和技术经济指标

 

建设基地/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容积率

 

计容建筑面积(㎡)

 

 

最高建筑高度(m)

 

 

用地分类

地上建筑分类面积(㎡)

 

居住用地(R)

住宅建筑

 

社区级公共服务建筑

 

 

基础教育建筑

 

其他

 

 

 

公共设施

用地(C)

行政办公建筑

 

商业服务业建筑

 

 

文化建筑

 

体育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

 

教育科研设计建筑

 

 

文物古迹建筑

 

商务办公建筑

 

 

其他公共建筑

 

 

 

 

工业用地(M)

 

 

仓储物流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其他用地

 

 

地下建筑面积分类(㎡)

 

 

不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实施的公共通道

 

 

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地区服务性的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小计

 

 

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

商业

 

 

办公

 

 

住宅套内地下部分

 

 

停车

单建停车库

 

 

住宅配套停车库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

 

 

工业

 

 

仓储

 

 

小计

 

 

总计(㎡)

 

 

核定配建民防工程建筑面积数

              平方米

施工图落实民防工程建筑面积数

            平方米

类型

□单建式  □附建式

战时用途

 

防护等级

 

 

 

我单位承诺:

项目表填写的数据真实、准确;因填写的数据不实和有误引起的后续审批手续和时限等问题,由我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将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罚或处理。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日期:

 

 

 

 

 

 

 

 

 

 

 

 

 

 

 

 

 

 

 

 

 

 

 

 

 

 

 

 

 

 

 

 

附件1、申请的建筑单体(单位)工程信息表

附件1、申请的建筑单体(单位)工程和构筑物信息表

建筑单体(单位)工程指标

编号

幢号

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等级

建筑使用性质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m)

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

备注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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