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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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为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64号)、Ⅹ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办[2007]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组织、商业银行发放、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行政村)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三、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银行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担保机构为ⅩⅩ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3、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4、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工商营业登记不足两年的初创业妇女;
6、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本《细则》第四项规定中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二)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申请贷款人相符。
(三)有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证。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属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五)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律,属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
(六)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具有还贷能力和反担保能力。
六、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七、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同意推荐,填报《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初审。
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并创业的人员,可直接向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请,填报《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查。
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可直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填写《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单位)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二),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查。
九、贷款资格审查及推荐。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贷款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四、五项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未通过初审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申贷条件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1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十、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直接向市就业管理中心和培训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查通过后直接提交担保机构。
十一、市担保机构接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请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和反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反担保:
(一)由信用社区(行政村)推荐的
(二)具有苏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新增长点项目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县级以上劳模、“三八红旗手”,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妇联系统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二、农商行收到担保机构提供的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核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因达不到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因本人自动放弃超过三个月的,如需续办贷款,则必须重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三、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十四、贷款到期的催收。
(一)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农商行负责进行清贷。
农商行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提示还款。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对贷款反担保人的追偿。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机构电话通知反担保人;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担保机构在履行完担保责任的基础上负责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由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向反担保人发出律师函催收,同时担保机构可按反担保合同规定依法起诉反担保人,直到法院查封反担保人的房产或由反担保人工资收入代偿。
十五、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个人自谋职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自主创业、经营规模较大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贷款额度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并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推荐。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按人均3-8万元的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担保费率。
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市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十六、小额担保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十七、小额担保贷款展期。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内财政不予贴息,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支付。
(一)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携带付息凭证等材料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并按担保公司和农商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担保机构对展期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确认该项目经营状况正常或良好后,出具同意继续担保意见;
(三)银行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如农商行认为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十八、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十九、贷款贴息。
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按时还本付息的,凭农商行的利息收据到当地财政所办理全额贴息;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合伙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的,凭农商行的利息收据到当地财政所办理50%的贴息。
二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筹集,农商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担保专项资金余额不低于100万元,并随贷款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原则上担保专项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五分之一。
二十一、贷款损失代偿机制。
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市担保专项资金承担。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向农商行履行清偿责任。
在此期间,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
但根据担保机构与农商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农商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二十二、逐步推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制度。
凡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还本付息达90%以上的社区,由农商行、担保机构推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人民银行认定后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资格。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如有10%的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
小额贷款到期后如有15%的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暂停该社区的贷款,待所欠本息清偿后再恢复贷款手续。
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除及时追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二十三、社区的责任:
(一)对辖区内的居民和企业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配合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农商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二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
(一)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的初审,并提供审查意见;
(二)配合协助担保机构、农商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担保风险管理。
担保机构对农商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不对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新的担保,并暂停担保业务。
在与农商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二)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予以审定,并及时向农商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企业;
(三)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四)贷款期满后逾期还款的,负责代偿未归还本息,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二十六、农商行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
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每月5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市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报市妇联,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做好贷款贴息的结算工作。
二十七、市财政局应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积极支持农商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八、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贷款政策宣传、贷款人选推荐、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ⅩⅩ市恒泰担保公司和市农村商业银行做好贷款妇女个人资信评估、创业情况跟踪和贷款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各级妇联组织还要加大就业创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二十九、市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农商行、担保机构等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例会,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监督。
三十、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4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农商行开立存款账户(存折)的复印件;
(六)反担保有关资料:
1、房地产抵押反担保。
以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2、第三方责任人个人信用反担保。
以第三方责任人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第三方责任人每人担保金额不超过5万元,第三方责任人限于职业稳定、月工资收入高于2500元的人员,并应提交保证人单位出具的身份及收入和本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
反担保人必须与借款人一同前往担保机构并亲自作保证人签名。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合伙企业还需提供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三)企业(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六)经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七)企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再就业优惠证》及员工工资发放册复印件;
(八)按规定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九)在农商行已开立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十)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法人企业反担保。
其他法人企业可以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为其企业净资产的50%,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资料。
2、房地产抵押反担保。
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同时用于抵押的房地产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度的1.5倍。
3、法人财产抵押反担保。
法人企业可以使用自身财产反担保,反担保的额度为其净资产的50%,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
法人企业资产中动产部分用于抵押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登记备案。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修改《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决定
Ⅹ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 江 市 财 政 局
Ⅹ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ⅩⅩ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
吴人社规〔ⅩⅩ〕14号
关于修改《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决定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分局(所)、妇联(妇工委),ⅩⅩ农村商业银行,ⅩⅩ恒泰、苏州亨通、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更好地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对《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银行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担保机构为ⅩⅩ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两年内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工商营业登记不足两年的初创业妇女或经市妇联推荐的种养殖女能手”。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
“农商行收到担保机构提供的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核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
五、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个人自谋职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自主创业、经营规模较大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贷款额度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且用工在3人(含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实际履行满3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
此外,附表一《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同作修改。
本决定自ⅩⅩ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