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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重点知识

企业所得税重点知识

企业所得税要点汇编

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以下9个方面: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

9、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

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

(3)财务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3、税金:

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

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4、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1)包括: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

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公益捐赠,可以不必受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

只要企业实现了利润,即允许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公益捐赠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还有: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第29届奥运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教育事业、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五)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八)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

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投资资产的定义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二)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投资资产的成本扣除方法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清算所得=(资产变现收益+清算资产盘盈)—清理费用—收取各类债权损失—[未付职工工资性款项+拖欠各类税金+(尚未偿付的其它各类债务—无法偿还的债务)]—累计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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