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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治理方法汇总

 

平安评判与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机构

监督治理方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增强平安评判与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机构(以下简称评判检测机构)的监督治理,标准平安评判、检测查验从业行为,依据《平安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惩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煤矿评判检测机构监督治理的部门,对从事法定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评判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适用本方法。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及发证查验机构监督治理方法,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评判检测机构治理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评判检测机构治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对评判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成立评判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省级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煤矿评判检测机构监督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负责评判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治理工作。

省级以下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煤矿评判检测机构监督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评判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罚。

第四条(效劳原那么)承担法定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评判检测机构应当具有本方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老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那么和执业准那么,独立开展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并对其作出的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结果负责。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13条、第69条)

第五条(行业自律)国家支持成立平安评判与检测查验技术效劳行业组织,鼓舞行业组织成立评判检测机构信誉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效劳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增强行业自律,保护行业秩序,标准执业行为。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12条)

第二章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平安评判的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档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知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平安评判的机构,配备专职平安评判师的专业能力必需能够知足技术效劳需要(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29条,《烟花爆竹平安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8条)

(四)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平安评判的机构,专职平安评判师很多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应按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5名专职平安评判师。

专职平安评判师中,一级平安评判师比例应高于20%,一级和二级平安评判师比例应高于50%,注册平安工程师占比很多于30%。

(五)有健全的内部治理制度和平安评判进程操纵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平安评判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许诺书。

(七)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进程操纵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平安评判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八)建有与承担行业(领域)平安评判相对应的技术专家库。

(九)建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机构应具有以下条件: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34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与从事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环境,检测查验设施、设备原值800万元以上。

(三)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很多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别离不低于50%、25%。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工作经历。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法

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许诺书。

(六)从事检测查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七)知足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机构能力相关标准要求,有健全的文件化

治理体系。

(八)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布许诺)符合本方法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评判检测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公告所具有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并公布许诺对所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

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本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受理)省级平安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结果公开)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评判检测机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布有关信息(详见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评判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刻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那么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先证后核)第一次申请单一行业(领域)评判检测机构资质的,可实行“先证后核”。

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受理后,颁发资质证书,但不予公告。

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在评判检测机构向委托方提交首份技术效劳报告前,应付评判检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审查不合格的,收回资质证书,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的

省级平安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资质延续的评判检测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内未受到重大行政惩罚,且知足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变更增项)评判检测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转变,应当及时向注册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平安监管部门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评判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评判检测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调整评判业务范围、检测查验对象的,应当提出申请,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评判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评判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未准予延续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被依法撤销资质的。

(五)不宜继续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技术效劳活动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专业技术效劳能力、取得本方法规定资质证书的评判检测机构提供平安生产技术效劳。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判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效劳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13条)

第十六条(委托效劳)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判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效劳活动时,两边应当签定委托技术效劳合同,明确效劳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评判检测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13条)

第十七条(自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检测查验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评判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及时落实。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2条)

第十八条(收费原那么)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技术效劳收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剂价,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信。

评判检测机构应当发布本机构的技术效劳收费参考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注:

依据《价钱法》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效劳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效劳价钱的通知》<发改价钱〔2021〕299号>)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评判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开展法定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活动的。

(二)不知足规定资质条件开展法定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或重大疏漏的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报告的。

(四)擅自更改或简化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五)专职平安评判师、平安生产检测查验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业的。

(六)平安评判项目组长及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平安评判活动的。

(七)承担现场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检测查验活动的。

(八)冒用他人在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九)不同意平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进程操纵)评判检测机构应当做立信息公布制度,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技术负责人和进程操纵(质量)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增强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活动的治理。

平安评判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平安评判师资格,项目组组成人员应知足平安评判专业能力配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控与信息公布)评判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效劳活动时,应当如实记录进程操纵(质量)、现场勘查情形,并同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及时归档,妥帖保管。

平安评判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查图像影像按规定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从业告知)评判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效劳活动时,应当提早5个工作日依照效劳项目的审批监管权限,书面告知(详见附件4)项目所在地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明确项目审批监管部门的,告知委托方工商记录注册地域(县)具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意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结果公告)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做立健全评判检测

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成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增强和标准监督治理,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形。

(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随机抽查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21〕58号>)

第二十四条(执法打算)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制定评判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维持情形年度执法打算,应当保证三年内覆盖本地区注册的全数机构。

对受到投诉举报与生产平安事故有关联的机构,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条件维持情形进行重点检查。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59条)

第二十五条(重点监管)平安监管部门在平安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觉生产经营单位和评判检测机构在法定平安评判和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惩罚,并将违法事实、惩罚结果告知注册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

平安监管部门在对评判检测机构做出暂停资质、撤销资质惩罚前,应主动与机构注册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沟通,听取意见或建议,有关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对评判检测机构做出惩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将惩罚情形及时纳入评判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60条、第75条,《行政许可法》第64条)

第二十六条(明晰职责)评判检测机构注册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资质条件符合情形。

(二)从业行为受到行政惩罚情形。

(三)依照举报信息或有关部门告知信息,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并实实施政惩罚。

第二十七条(明晰职责)评判检测机构从业地负有项目审批监管权限的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不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判检测机构。

(二)评判检测机构现场勘查情形。

(三)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技术效劳活动职责情形。

(四)依照举报信息或有关部门、单位告知信息,现场查验评判检测机构从业情形,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实施政惩罚。

第二十八条(禁止干与)平安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与评判检测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效劳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同意指定的评判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效劳。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61条、第62条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虚假申请)评判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隐瞒有关情形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平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注: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8条)

第三十条(骗取资质)评判检测机构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79条)

第三十一条(违规责任)评判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更正或责令限期更正,给予警告,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期未更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内部治理混乱,进程(质量)操纵与治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二)未依法与委托方签定技术效劳合同的。

(三)擅自更改或简化评判、检测查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四)未公布平安评判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五)平安评判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评判方式选用不妥的。

第三十二条(违规责任)评判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暂停相应资质3至6个月,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从事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活动的。

(二)平安评判项目组长及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平安评判活动的。

(三)承担现场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检测查验活动的。

(四)平安评判报告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计谋方法建议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报告存在依据标准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够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责任)承担平安评判、检测查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89条)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消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

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行业从业禁入,列入不良记录或“黑名单”,并及时纳入评判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注: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91条、《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计划纲要(202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21〕21号>、《国务院平安生产委员会关于增强企业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1〕8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名词说明)本方法以下术语的含义:

承担法定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的机构,是指依据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强制性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技术效劳活动的法人单位。

出具虚假报告,是指评判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效劳报告与那时的实际情形严峻不符,致使报告结论定性偏离客观实际的行为。

注册地,是指评判检测机构法人注册所在地;从业地,是指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项目所在地。

负有项目审批监管权限的平安监管部门,是指负责建设项目平安审查、许可的监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本方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2007年1月31日发布、2021年5月29日修正的《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机构治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20年7月1日发布、2021年8月29日、2021年5月29日修正的《平安评判机构治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平安评判机构业务与平安评判师配备标准

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要求

煤炭开采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质各专业1名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

采选业

采矿、通风、机械、电气、地质、安全、水工结构各专业1名以上。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各专业1名以上。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油气储运、自动化、电气、安全、防腐、线路工程、给排水、工艺设备与控制各专业1名以上。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安全、化工机械、电气、化工工艺、自动化各专业2名以上。

烟花爆竹制造业

安全、机械、电气、火工(爆炸)各专业1名以上。

金属冶炼

安全、机械、电气、煤气、冶金各专业1名以上。

备注:

平安评判师专业能力可通过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奖励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确认,每人只能确信一种专业能力。

附件2

平安评判与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安全评价

纸质份数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纸质

份数

1

申请材料目录(原件)

2份

申请材料目录(原件)

2份

2

机构资质申请表(原件)

2份

机构资质申请书(原件)

2份

3

企业法人证明(影印件)

2份

法人证明(影印件)

2份

4

固定资产证明

(影印件)

2份

工作场所面积及固定资产证明

资料(影印件)

2份

5

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

证明资料(影印件)

2份

检测检验设备

原值证明(影印件)

2份

6

安全评价师专业

能力证明(影印件)

2份

检测检验专业技术

人员证明(影印件)

2份

7

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影印件)、承诺书

2份

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影印件)、承诺书

2份

8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非受控版)

1套

机构管理体系文件

(非受控版)

1套

注:

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成册;电子版或扫描版一式三份

附件3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办公地址

邮编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技术负责人

过程控制/质量负责人

承担法定安全评价业务范围/承担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对象

 

本机构注册的安全评价师/本机构从业的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姓名

专业

证书号码

姓名

专业

证书号码

机构违法违规受处罚信息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决定

处罚时间

执法机关

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机构信息公布表

(参考式样)

附件4

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参考式样)

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煤矿平安评判与平安生产检测查验机构监督治理的部门/局(办):

我单位承接了平安评判/平安生产检测查验项目,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效劳活动,现依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本机构名称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网址

办公地址1

邮编

办公地址2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技术服务期限

计划现场勘查(检测)时间

项目组成员及主要专业

姓名

专业

姓名

专业

现场勘查(检测)人员

姓名

专业

姓名

专业

注:

提早5个工作日告知负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

机构(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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