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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一.docx

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一

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

(一)

2014年1月8日

1.2014年起,生产企业按单证信息齐全申报退税,那么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栏是否也按单证齐全信息齐全销售额填报?

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应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当期出口收入申报,即按企业销售账上的出口收入申报。

2.我公司是生产企业,2014年后出口申报时按照单证齐全申报,增值税表正常申报收入,汇总表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表不是很容易出现差异么?

答:

2014年改为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后,你公司应在作了退税预申报,确认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后再填列到纳税申报表,以确保两者的一致。

3.企业于201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时已按单证不齐申报,2014年收齐出口报关单后如何处理?

答:

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2014年收齐报关单并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进行收齐申报,收齐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我公司是进料加工企业,2014年1月份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按什么计算?

答:

按12号公告新的进料加工办法实行后,进料手册没有核销的按应按原分配率计算,核销后按已核销手册的综合实际分配率计算,系统会自动采集。

5.我公司几年前曾做过进料加工业务,后来不做了。

2014年又准备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我公司的计划分配率该怎么填写?

答:

65号公告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你公司可使用以前年度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作为新进料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追问:

我以前年度的分配率与现在新登记手册的计划分配率相差太大了,咋办?

答:

生产企业如果认为“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6.2014年1月1日起纸质单证齐全同时还要信息齐全方可申报,稽核信息包括在内么?

如果没有稽核信息,是不是就不能申报退税?

得等到有反馈信息后才能申报退税?

答:

信息齐全包括报关单、增值税发票认证、增值税稽核、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信息,需要用以上信息审核的都需要相关信息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

7.我企业全部都是来料加工业务,之前从来不需要做预申报,也不需要等信息收齐,那2014年后,来料加工业务怎么做?

答:

2004年1月1日起,免税申报直接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即可,不需向退税部门申报。

8.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后无法取得购进发票,可以免税申报么?

答:

根据12号公告规定,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企业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还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你公司若无法取得上述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备案,则不可以申报免税,需申报征税。

9.从2014年1月1日起,需信息齐全才能申报退(免)税,那如果一直到4月30日都无法收齐信息,怎么办?

答:

根据61号公告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10.我公司要注销,但有几张报关单一直无信息,退税款一直未退,我要着急办注销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5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若你公司声明放弃该退税款,并申报免税后,可办理注销手续。

11.我公司是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到区局申报免税,2014年起是否不用到二科申报退税了?

文件似乎并未做出明确,那我们该如何申报?

答:

2014年起,出口免税货物劳务都不需提交相关凭证及数据到退税部门申报免税,而是直接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并将出口相关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即可。

12.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最近购进一批货物不能确定是否出口,该如何做账?

答: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13.我公司突然被告知被列入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在退税时需提供收汇凭证,这是怎么回事?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的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收汇凭证。

我市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2013年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范围的企业告知按30号公告执行。

14.我公司同一批报关出口不同退税率的货物是否按最低的退税率来退税?

答: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分开报关”是指分开不同关单或同一份关单分开不同明细。

15.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加了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是按合同出,还是每笔出呢?

答:

根据《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填列要求,是按报关单填列出具,可填报多张关单。

16.由于经营管理需要,我公司现欲与另一公司合并,合并后我公司注销,所有债权债务全部转到合并后的公司,但我公司现仍有100多万的退税款未审核通过,请问这部分退税款是否可转到合并后的企业?

答:

根据65号公告规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依据上述条款,您企业的退税款可转到合并后的新企业退付。

17.我是外贸企业,有一笔来料加工由于外方要货时间较紧,为保证及时交货,除了来料加工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外,又另外委托一个企业进行加工一部分,请问对于另外委托的企业是否也可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

对于未经海关备案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予免税。

18.我是外贸公司,我们进料加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加工贸易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该发票是否可办理退税?

答: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加工费发票若不是加工贸易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其对应的加工费发票不得申报退(免)税,同时也不得申报抵扣。

19.我是外贸公司,我感觉今年的文件对备案单证的管理加强了,是这样么?

答:

12号公告里面有一个第五点第八项的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是不得申报退(免)税的,只能适用于免税政策;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规定:

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65号公告还规定:

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20.请问取消纸质核销单后,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那么外汇收汇有时间限制吗?

如果外汇发生坏账收不回来,怎么办?

答:

30号文件规定:

1.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2.公告列举的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3.属于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21.我公司为外贸公司,出口销售一批商品,销售金额为100万美元(含应付国外佣金5万美元),请问我公司能否开发票时只开95万美元,收到100万美元时贷记其他应付款-佣金5万美元呢?

  答:

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

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上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

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

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即借: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贷:

应付外汇账款――应付佣金。

22.我公司为外贸公司,既有外销也有内销,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营改增后新开具的货运服务、报关服务、快递服务等专票是否都可以抵扣呢?

另外有部分海运费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抵扣?

谢谢!

  答:

根据24号公告第五条第

(一)款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报在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再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你公司收到的营改增后新开具的,属于出口货物的货运服务、报关服务、快递服务等专票不可以抵扣,海运费也不允许抵扣。

属于内销应税货物所取得营改增后合法的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3.您好!

有两个免抵退税申报的问题请教一下: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13年12月)起,生产企业只需对当期单证和信息同时齐全的出口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对于当期单证和信息不齐全的出口额要等到以后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的时候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销售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如何进行填报?

如与出口退税汇总表出现差额应如何处理?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是否意味着纯出口免税货物的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13年12月)起不再需要通过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而只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

谢谢!

   答: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填列,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则按当期单证和信息同时齐全的出口额填列。

2.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填列,企业请在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通过后确定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如果出现差额则在下期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3.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

24.您好,请问税局对以快件的形式出口的货物是怎样管理的?

答:

目前以快件形式出口的货物由于未纳入海关监管范围,纳税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暂时按免税处理。

25.一、出口政策经常变动,有时学习运用完一个政策不久又有新的政策出台,当企业发生不同业务时,有无一套实时有效资料可供办税人员随时方便快捷地查阅,以了解业务相关的政策及操作流程呢?

最好还能提示失效文件,避免办税人员误运用旧文件政策!

二、关于2013年第65号公告中“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问题:

(1)计算依据改变,申报如何衔接?

(2)如果按当期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出口申报期可在每月15日前,如因单据信息收齐原因而较迟进行出口正式申报的话,则较迟才能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将会影响到当期增值税的计算申报,以及会计账务计算工作等,如何更好解决这种时间受限问题?

谢!

 

答:

一、对于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我局都会及时在佛山市国税局外网向纳税人公布,我局还通过政策宣讲、网上访谈、政策解读、下发业务操作指引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将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到位,目前,“税企通”邮箱是我局对企业宣传的一个重要工具,我局会把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和解读通过该平台下发给企业。

也请企业多多关注。

二、

(1)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2014年收齐报关单并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进行收齐申报,收齐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填列,与免抵退税汇总表按“单证齐全”填列产生的差额不需要调整;企业请在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通过后确定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如果出现差额则在下期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26.现在的手册核销应该怎样办理,怎样的流程,系统应该怎样做?

答: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出口退税系统手册核销的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目前该功能尚未完善,完善后,我局将根据功能模块的要求制定手册核销相关的业务操作指引。

27:

尊敬的陈科长:

您好!

我单位是纯出口的外贸企业,在此向您提一个有关报关费的规定,由于出口企业涉及国家地区比较多,每次报关出货的港口也都不一样,无法跟船东或是报关行签订长期合作或是月结协议,也无法认识所有码头的报关公司,基本上都是委托货代公司拖车报关和海运手续,所以区局要求每笔出口货物都要提供相应的报关发票问题,我们公司执行起来到处碰壁,因为报关公司发票数量有限,而且大都是跟货代公司签订月结协议,只愿意提供给货代公司,虽然我们已经努力与货代公司及报关公司协商,但是大多数报关公司都因为我们数量跟金额小,以发票数量有限拒绝与我们直接合作,所以这个要求给我们外贸出口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而且货代公司抱怨其他地方的出口公司并没有像我们这个要求,所以能否请贵局在报关费重新做一个调整呢?

谢谢陈科长

答:

当税务部门需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各流转环节产生的凭证是重要的证明资料。

出口商品报关费发票的开具单位应与签订委托报关协议上的企业名称一致,当出现“报关发票跟关单上的报关单位不一致”时,将作为疑点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如货代公司委托报关公司报关的委托协议书等作为依据,以审核该批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另外,货代公司开具的发票必须列明报关费项目,若只列“代理运费”则要求有明细清单列明报关费一切项目

28.65号文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是否代表下个月开始,免税出口的不再需要录入免抵退税系统?

答:

是的。

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

29.请解说下第65号文中的第4点: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这点。

希望理解能透彻点,谢谢!

答:

第65号文中的第4点有两方面:

一是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若出口企业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而且不能书面说明及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其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二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若出口企业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而且不能书面说明及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30.根据公告2013年第61号,2014年后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申报?

比如:

当月出口100万,全部开具出口发票,其中80万单证收齐,20万单证不齐。

原做法:

全部录入免抵退申报系统,做80万单证收齐,20万单证不齐即可进行正式申报。

那2014年后如何操作?

1、全部100万均录入申报系统,正式申报时报多少?

80万?

那20万单证不齐的如何处理,不进行申报是否要从申报系统中删除?

因为目前的系统在正式申报时,单证齐不齐均进行了申报。

2、全部不申报,等20万单证收齐后再申报?

请予以解答,谢谢。

答:

在现行的申报期限规定内,若当月出口100万元,其中80万元单证收齐。

企业的做法是在出口的次月将80万元录入申报系统进行明细并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申报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未能申报的部分待单证齐全及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才能申报退(免)税。

  

31.税企通的网上正式申报是否一定要完成,来代替导数据出来,门前递交资料?

通过税企通进行网上正式申报只是其中的一种选择,并不是必需的步骤。

纳税人也可以导出数据,直接到门前递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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