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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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报批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

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30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

(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不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同时由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见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填写相应文书,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并制作权利告知文书进行记录。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除制作法定文书外,还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视音频记录的除外):

(一)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处臵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依法责令停工的;

(五)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的。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重要涉案项目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言行举止;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现场执法活动,开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审查决定记录

第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经集体讨论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规处审核的,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文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记录或者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等;

(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四)法律依据(含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决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履行期限、方式;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送达执行记录

第十六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臵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臵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当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该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

有必要的,可进行视音频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依法予以催告的,并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字记录。

第六章执法记录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视音频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

视音频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连续工作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

第二十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日常巡查的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作为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由各执法部门负责,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视音频资料的归档、保管。

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由处室站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管理员统一办理。

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剪接、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

第二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委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可复制使用。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查各处室站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情况,并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第二十四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视音频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直属各执法单位按照需求对执法设备进行自行采购,所需费用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xx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

(十三)以留臵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摄录最佳音像效果的位臵;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臵。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

(三)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

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开始摄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

设臵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处室、监察支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两人一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储(上传)至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卷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量充足,内存充裕。

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由办公室统一配备,执法记录设备由各执法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存储设备由监察支队负责管理,法制机构对记录存储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臵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时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二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政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各办案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各办案单位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后果严重的;

(三)故意毁坏、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精选)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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