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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猪养殖项目报告书

附表:

附表1:

环境保护措施一览表

附表2:

施工期环境监理一览表

附表3: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一览表

附表4:

环境保护工程投资估算一览表

附表5: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插图:

图2.7-1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及外环境关系图

图3.1-1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图4.1-1项目交通地理位置图

图4.1-2区域地表水系分布图

图4.1-3区域水文地质图

图4.3-1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图

附件:

附件1:

委托书

附件2:

纳雍县政府会议纪要

附件3:

引用检测报告

附件4:

项目检测报告

附件5:

环境标准执行函

第一章前言

1.1项目由来

饲料工业是现代畜牧业和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种、养、加有机结合的纽带,是农牧渔业协调发展的载体。

经过20多年的发展,饲料工业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之一,它一头牵着种植业,每年转化约1亿吨国产玉米和几千万吨豆粕等饲料原料;另一头连着养殖业,促进我国肉、蛋、奶和畜禽品产量增长,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饲料产业已成为一个方兴未艾的朝阳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促进养殖业发展,服务“三农”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推动饲料工业加快升级,也为了迎合国家“十三五”新规划,纳雍县拟在2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生态放养场1800个,现已建成88个。

另外,《全国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在“加快发展区”中明确列出“西藏、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十三五期间,这些区域要“重点发展地方特色畜禽养殖配套的饲料产品”。

在此背景下,纳雍县积极响应国家及地方扶贫任务,围绕产业扶贫

战略,以土鸡养殖产业发展带动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纳雍县依托生态优势,完善土鸡养殖产业链体系,加快推进具有“短平快”优势的本地土鸡养殖项目。

该项目已经发展和改革局福发改窗口〔2017〕26号文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当地环境保护局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纳雍县农村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特委托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纳雍县土鸡养殖产业饲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委托书见附件1)。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评价工作组,技术人员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了《纳雍县土鸡养殖产业饲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纳雍县环保局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作为本项目环境管理和环保工程设计的科学依据之一。

1.2评价工作过程

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成立项目组,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梳理、查阅相关资料、分析工程内容,于2017年5月27日,到项目选址附近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区周边环境进行走访调查,同时收集项目区第一手的资料,在场址四周以摄像和拍照方式进行调查。

同时编制出《纳雍县土鸡养殖产业饲料厂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监测方案》,并委托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区及周边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进行了现状监测。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选址的环境特征,我所依据环评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导则等,在现场调查和收集、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于2017年7月编制完成了《纳雍县土鸡养殖产业饲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并报送纳雍县环保局审查。

1.3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

(1)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能否达标排放;

(2)项目各类污染物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

1.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生产工艺、技术成熟可靠,产品规模合理,市场前景良好,原辅材料来源稳定可靠,公用工程条件具备,运输条件较好。

项目实施后在采用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条件下,各项污染物可以做到达标排放;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周围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及噪声环境影响能控制在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范围内。

本项目的建设对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公众对本项目的建设持支持态度。

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在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纳雍县环境保护局、国土局、规划局、农牧局、农投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二章总则

2.1编制目的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规以及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针对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方式及生态破坏等特点,预测项目建设、运营对环境的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和强度,提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生态恢复等措施,以期将建设期和营运期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减轻至最低程度,为本项目的环保工程设计、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2指导思想

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规和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和成果,结合本项目特征和当地环境特征,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努力做到评价结论正确,防治措施具体可行,使评价结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优化环保工程设计提供依据,减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3编制依据

2.3.2部门规章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2.21。

(2)《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0〕19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2.17;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9号令,2016.8.1;

(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国家环保总局,2006.3.18;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7.9.1;

(6)《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环境保护部,2012.7.3;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5.4;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3.27;

(1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11.14;

(1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11.15;

(12)《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73号),环境保护部,2013.11.15;

(13)《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环境保护部,2012.2.29;

(14)《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25号),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2003.3.25;

(15)《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8.12.4;

(16)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2015.3.13;

(17)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9.1;

(1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9.10;

(1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4.2

(20)《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黔府发(2014)13号),2014.5.6;

(2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2015.12.30;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3.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4)《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

(25)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26)《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

(27)《全国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3.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2016.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2016.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6.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15.4.24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1999.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

(14)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保护纲要》2000.11;

(1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12.13;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1.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5.8.29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1.1;

(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2.1.12;

(20)《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务院国发〔2016〕74号;

(2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9年1月1日施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2015.4.24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2014.12.1。

2.3.3地方法规和规章

(1)《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贵州省环境保护局,2005.5;

(2)《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6.1;

(3)《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制定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0.10.28;

(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2006.10.20;

(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07]2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2007.7.16;

(6)《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7.4;

(7)《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2017.9.14;

(8)黔府发[1994]22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划类规定》的通知”,1994.4.18;

(9)《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1.6;

(10)《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1999.9.25;

(11)黔府办发〔2012〕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2)黔府函(2015)3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批复》,2015.2.10;

(13)黔环通(2015)269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2015.12.29;

(14)《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5)《贵州省“十三五”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

(16)《贵州省山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三年提升实施方案》;

(17)《毕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8)中共纳雍县委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纳党发〔2016〕14号);

(19)《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土鸡养殖工作专班的通知》(纳府办发〔2016〕185号);

(20)《纳雍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2.3.4技术导则及规范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017.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009.4.1;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1994.4.1;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2016.3.7;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2010.4.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2011.9.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004.12.11。

(8)《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9)《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10)《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1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12)《饲料加工过程中粉尘的产生和治理措施》;

(13)《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2012),2013.1.1。

2.3.5相关资料及文件

(1)项目环评委托书,2017.7;

(2)纳雍县政府会议纪要,2017.6;

(3)其他资料和文件。

2.4评价目的和原则

2.4.1评价目的

(1)通过现场调查分析和现状监测,查清项目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现状和污染情况;

(2)通过工程分析,分析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及环境影响因素;

(3)分析、预测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与范围;

(4)从技术、经济角度分析和论证拟采取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如不可行则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

(5)从环境保护角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明确结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4.2评价原则

(1)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设计工作规定防治措施,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严格贯彻执行“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三同时”等环保政策法规;

(3)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4)在确保环评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料,尽量缩短评价周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5)报告书内容力求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数据可靠,结论明确,实用性强,符合当地实情。

2.5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2.5.1评价因子

评价因子的确定见表2.5-1。

表2.5-1评价因子确定表

评价要素

评价因子

大气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

PM10、SO2、NO2

影响评价因子:

PM10、

地表水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

pH、SS、DO、BOD5、COD、NH3-N、TP、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粪大肠菌群、石油类

影响评价因子:

COD、NH3-N

地下水环境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因子:

pH、COD、氨氮、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总大肠菌群

声环境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因子:

等效连续A声级

影响评价因子:

等效连续A声级

固体废物

影响评价因子:

生活垃圾、收集的粉尘等

生态

影响评价因子:

植被覆盖、土地利用、水土流失

环境风险

影响评价因子:

粉尘

2.5.2评价标准

根据纳雍县环境保护局对《纳雍县土鸡养殖产业饲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函》的回复(附件5),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如下:

(1)环境质量标准

①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表2.5-2环境空气质量准单位:

μg/m3

污染物名称

SO2

NO2

PM10

PM2.5

年平均值

60

40

70

35

24h平均值

150

80

150

75

小时平均值

500

200

②水环境

本项目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表2.5-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L(pH除外)

评价标准

pH

COD

BOD5

NH3-N

总磷

粪大肠菌群

Ⅲ类标准

6~9

≤20

≤4

≤1.0

≤0.2

≤10000个/L

表2.5-4地下水质量标准单位:

mg/L(pH除外)

项目

Ⅲ类评价标准

项目

Ⅲ类评价标准

pH

6.5~8.5

氯化物

≤250

≤0.3

亚硝酸盐

≤0.02

高锰酸盐指数

≤6

≤0.1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氨氮

≤0.2

硫酸盐

≤250

总大肠菌群(个/L)

≤3.0

③声环境

项目位于农村地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另外由于项目附近有G60夏蓉高速和S307省道经过,执行4a类标准。

表2.5-5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效声级LAeq:

dB

级别

昼间

夜间

适用区域

2

60

50

农村

4a

70

55

交通干线两侧

(2)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废气

粉尘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具体见表2.5-6、2.5-7、2.5-8。

表2.5-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单位:

mg/m3

指标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

(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颗粒物

120

15

3.5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0

表2.5-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表2.4-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因子

单位

标准限值

氨气

kg/h

排放速率

4.9

mg/m3

厂界浓度

1.5

硫化氢

kg/h

排放速率

0.33

mg/m3

厂界浓度

0.06

臭气浓度

无量纲

厂界浓度

20

②废水

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其余生活污水和锅炉排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灌或道路降尘等。

表2.5-9废水排放标准标准单位mg/L

污染物(mg/l)

COD

BOD5

SS

氨氮

动植物油

GB8978-1996一级标准

100

30

70

15

20

③噪声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的标准值;营运期执行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5-10、表2.5-11。

表2.5-10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

dB(A)

昼间

夜间

70

55

表2.5-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

dB(A)

标准类型

昼间

夜间

2类

60

50

4a类

70

55

④固废

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废活性炭等执行《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

2.6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重点

2.6.1评价工作等级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是营运期主要污染物是粉尘。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规定,采用SCREEN3估算模式来确定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估算模式计算结果见表2.6-1。

占标率Pi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100%;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①判别依据

表2.6-1环境空气评价等级判定表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②估算模式计算结果及等级确定

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仅有粉尘为评价因子,估算模式计算结果见表2.6-2。

表2.6-2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及占标率一览表

距源中心下风向

距离(Dm)

有组织

粉尘(PM10)

下风向预测浓度

Ci1(mg/m3)

浓度占标

率Pi1(%)

10

1.63E-17

0

100

0.006053

1.35

200

0.007496

1.67

300

0.007928

1.76

400

0.006985

1.55

500

0.007349

1.63

600

0.008025

1.78

653

0.008097

1.8

700

0.008052

1.79

800

0.007739

1.72

900

0.007275

1.62

1000

0.007158

1.59

最大地面浓度(μg/m3)

8.097

1.8

最大地面浓度距源距离(m)

653

标准限值(μg/m3)

200

10

项目出现最大占标率的污染物为粉碎工序有组织排放的粉尘,经计算,其占标率为1.8%,Pmax小于10%,因此确定本项目大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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