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位准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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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位准入管理办法
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草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专业
能力强,适应我院全面推进职业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当年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从其它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行业企业等新调入学院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从本院非教师岗位要转为教师岗位人员;兼任教师岗位人员;在职专任教师或教练员(包括外聘教师、外聘教练员)。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理论教师需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练员需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四)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除外聘教练员外),实行持证上岗。
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外聘教师。
(四)入职与岗前培训。
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学院的校情校史及发展概况、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学院机构设置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5天。
入职与岗前培训由教务处(新进教练员由驾培中心)组织实施.
(五)教学技能培训(见习期)
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
见习时间为半年(教练员见习期为一期教学时间).除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外,其余新教师均应参加此项培训。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
各系部或驾培中心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经教务处或驾培中心审定,由教学副院长批准,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指导协议由各系部或驾培中心存档。
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系部或驾培中心所属实训基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六)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教练员见习期为一期教学时间)后,导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系部或驾培中心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报院办审定(新进教练员可由驾培中心直接报院办审定),合格者取得教师资格,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新进教练员延长一期)或不予聘用。
(七)教学管理实践。
凡新进教师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务员,参与教学管理工作。
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八)同时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经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报院办审定(新进教练员可由驾培中心直接报院办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
一、统一思想,明确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目前,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师资规模稳步扩大,师资水平逐步提高,师资结构不断优化,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建立,师德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制度不断创新。
但从总体上看,我院教师队伍建设仍然是学院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双师型教师紧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比例偏低;部分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偏弱;师资培养培训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十一五”期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努力推动我院快速健康发展。
(一)、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我院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为促进我院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
1、扩大师资队伍规模.根据我院发展规模,逐步扩大师资队伍数量,不断完善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到2010年,我院师比例力争达到1:
16左右,外聘教师占教师队伍总量的比例达到30%。
2、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一是逐步优化学科结构。
到2010年,专业教师基本能满足技能型和实践性教学的要求。
二是逐步优化学历结构.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0%,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逐步提高;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中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人数达到100%。
三是逐步优化年龄结构。
大力提高中青年教师在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所占比重。
3、健全师资培训体系。
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硬件设施和师资条件建设,建立以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为龙头、省级培训基地为主体、校本培训为基础、灵活开放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实践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4、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制度和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完善符合中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职工编制、教师资格、教师职务、教师评价制度。
深化我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加强岗位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一)、严把准入关口,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1、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凡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外聘教师。
2、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
新补充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的规定和要求,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新教师的录用以“资格准入、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为原则,由我院向省交通厅提出学科需求书面申请,省交通厅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素质优良、岗位需要、结构合理、统一调配”的原则,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核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教师,以满足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完善教师岗位考评制度。
根据《浙江汽车技工学校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浙汽校[1996]47号),严格按照考核(考评)的工作程序和考核细则,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和聘期考核等工作,用制度严格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和师德表现,并与收入分配、晋级、奖惩和聘用(聘任)、选拔考核任用相结合,促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师德水平。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实际,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师德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调整教学岗位.
新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学院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各项任务,规范新教师培养工作,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培训对象
当年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从其它高职学院、中职学校和行业企业等新调入学院工作未满一年的教师。
二、培训形式、内容及要求
培养内容的选择根据新进教师的类别而定。
具体如下:
(一)入职与岗前培训
1、入职培训是新进各类教师进校的必修课,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学院的校情校史及发展概况、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学院机构设置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5天。
入职培训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2、岗前培训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岗前培训由西南大学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每年暑假举办一期,学习时间为半个月左右,主要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
岗前培训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二)实践技能培训(实习期)
入职和岗前培训合格后取得实习教师资格,实习期为半年。
1、院内实践 实习期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各院系部所属实训基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2、专业实践 无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在实习期内须到校外参加专业实践,累计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合格后,可直接向院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者直接跨过实习期,获取见习教师资格。
(三)教学技能培训(见习期)
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
见习时间为半年。
除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外,其余新教师均应参加此项培训。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
各院系部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经教学质量科审定,由教学副院长批准,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
指导协议由人事处存档。
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顶岗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行课前试讲制度
(1)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导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院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院系部向教务处质量科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教务处、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取得正式教师资格,可聘任教师岗位,并报人事处备案,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
(2)新教师在见习期内,所在院、系、部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教学任务,但上课课程门数只能为一门,总学时不得大于80学时。
(四)教学管理实践 凡新进教师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学干事,参与教学管理工作。
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五)同时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经教务处、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考核及待遇
(一)参加各项培训必须按要求取得合格证书或相关部门鉴定意见,并作为支付相关培训费的依据.
(二)实践技能培训考核由新教师所在部门、教务处共同考核。
(三)新教师在见习期内,课时费酬金按相应职称课时标准少5元/学时发放。
(四)实习期、见习期内待遇参见行政人员日酬金每天减3元发放。
(五)考核合格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享受相应待遇。
并作为具备被应聘上岗位依据。
四、指导教师应具备条件
1、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熟悉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及熟练掌握所授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内容、实训、实习内容.教学经验丰富,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
在全院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培养新教师工作。
2、同时具有院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资格。
五、指导教师酬金及要求
1.指导教师要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指导新教师工作任务书》,该任务书将作为对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2.教务处质量科根据《任务书》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后,发放课时酬金(每学期折合工作量40学时).
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04—1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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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我院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为明确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双师素质”教师.
二、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1、外聘兼职教师由教研室提名。
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新学期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学工作量情况,由教研室于学期结束前四周确定外聘兼职教师人选。
原则上现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兼职教师应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10%.倡导各专业主干课程聘请有关高校专家教授主讲。
外聘兼职教师须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报系部审批。
2、外聘兼职教师由系部审批。
系部主任应根据本系部的教学情况对教研室提名的外聘兼职教师资格及其聘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外聘兼职教师教务处备案。
各系部应将所聘兼职教师汇总情况连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要建立与完善外聘兼职教师人才库。
三、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要求
1、各系部或教务处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外聘兼职教师会议,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
2、各系部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的业务考核,注意外聘兼职教师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3、教务处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工作量统计、课酬与误餐补贴计发,并与本院专任教师一并列入学生对教师的测评范围.
四、外聘兼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外聘兼职教师应以主人翁的姿态,遵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其课堂教学的主要规范是:
1、兼职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务处、系(部)或教研室和本人各执一份。
2、兼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
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以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生源、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3、兼职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以及教、学、做统一,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两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讯工作。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4、兼职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部)领导,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5、兼职教师应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每个授课单元都应有定时间、定地点的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安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
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6、兼职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每个单元课至少要布置一次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
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7、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
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科目的结业或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
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系(部)协同安排.考查课程考查和单元性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反映出来。
8、兼职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
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或主讲教师,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以上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务处选择确定试题.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教研室及教务处备案.
9、阅卷尽可能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交教研室,由主任审核签字,成绩汇报教务处载入学籍档案。
10、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
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
平时成绩(作业、单元考试)、实验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严格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
学院外聘的全职教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七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
(一)、
(二)、(三)、(五)款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行文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第十三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