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证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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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第52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证据的要求不一样,应该是由法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纳。
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是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是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4、有关程序法事实。
(与前述实体性裁判机、有关程序法事实。
(与前述实体性裁判机制相对应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的证明对象,包括回制相对应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的证明对象,包括回避、管辖、期限延长、程序合法性、证据之证明避、管辖、期限延长、程序合法性、证据之证明能力等。
)能力等。
)证明证明是指特定的证明主体为避免证明不力时所是指特定的证明主体为避免证明不力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在法庭审理中依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主张的活动。
从查明到证明,从自向证明到他向证明。
从查明到证明,从自向证明到他向证明。
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
行为责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任和结果责任。
证据制度:
证明责任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
(杜培武案)第118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如何协调:
可以不回答,选择回答就要如实?
证明责任侦查机关通过收集证据为检察机关的出庭公诉作侦查机关通过收集证据为检察机关的出庭公诉作准备,但因为不是出庭控诉的主体,也不具有证准备,但因为不是出庭控诉的主体,也不具有证明责任。
明责任。
被告人有辩护权,但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一般也被告人有辩护权,但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一般也并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例外:
巨额财产并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例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来源不明罪(刑法395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282条),非法持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这几个罪名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这几个罪名中都存在法律上的推定,这些推定免除了检察官中都存在法律上的推定,这些推定免除了检察官的部分证明责任,但被告人可以比较便利地推翻的部分证明责任,但被告人可以比较便利地推翻之)。
之)。
证明责任在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是这只是法院的审判职权的表现,并不但是这只是法院的审判职权的表现,并不表明其有证明责任。
因为法院并没有自己表明其有证明责任。
因为法院并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也不允许有任何偏袒的诉讼的诉讼主张,也不允许有任何偏袒的诉讼倾向,更不会为证明不力承担败诉的风险。
倾向,更不会为证明不力承担败诉的风险。
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被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例外:
提出反诉时,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例外:
提出反诉时,对反诉事实负证明责任。
对反诉事实负证明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的原告对其民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的原告对其民事赔偿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事赔偿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被告对提起的抗辩事实以及反明的责任,被告对提起的抗辩事实以及反诉主张负有证明责任。
诉主张负有证明责任。
证据制度:
证明标准第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
“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和和“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的关系关系。
定罪标准还是“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只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条件。
前者是积极标准,后者是消极标准。
前者强调客观性,印证,后者强调主观性,心证,确信。
如何理解,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
龙宗智:
“合理怀疑”是指对全案证据慎重细致的分析推理后产生的,有具体事实根据,复核经验与逻辑,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怀疑。
证明标准从神示真实到形式真实到内心确信(从神示真实到形式真实到内心确信(“高高度的盖然性度的盖然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proofbeyondareasonabledoubt)。
)。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顾名思义,一项合理的怀疑准确地说就是一项顾名思义,一项合理的怀疑准确地说就是一项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亦即建立在逻辑推理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亦即建立在逻辑推理过程之上的怀疑。
它不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过程之上的怀疑。
它不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者偏见而产生的怀疑。
它是这也不是基于同情或者偏见而产生的怀疑。
它是这样一种怀疑,也就是如果你问自己样一种怀疑,也就是如果你问自己为什么我要为什么我要怀疑怀疑的时候,你能够通过回答这一问题,而给的时候,你能够通过回答这一问题,而给出一种逻辑上的理由。
这种逻辑上的理由可以是出一种逻辑上的理由。
这种逻辑上的理由可以是指与证据有关联的理由,包括你在考虑了全案证指与证据有关联的理由,包括你在考虑了全案证据之后所发观的矛盾,也可以是指与某一证据的据之后所发观的矛盾,也可以是指与某一证据的不存在相关的理由,而该证据在这一案件中属于不存在相关的理由,而该证据在这一案件中属于定罪的前提条件。
定罪的前提条件。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因诉讼阶段和证明主体的不同而证明标准因诉讼阶段和证明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立案阶段,拘留时,逮捕时、起诉不同。
立案阶段,拘留时,逮捕时、起诉时(优势证明)、审判时。
被告人负证明时(优势证明)、审判时。
被告人负证明责任时,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明。
责任时,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明。
疑罪处理原则:
疑罪从无。
疑罪处理原则:
疑罪从无。
推定推定是指事实裁判者基于基础事实(已知推定是指事实裁判者基于基础事实(已知事实)和推定事实(未知事实)之间的常事实)和推定事实(未知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从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之存在态联系,从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之存在的证明规则。
的证明规则。
在性质上,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在性质上,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认定方法。
不过,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认定方法。
不过,事实认定以证据证明为常态,推定只有在事实认定以证据证明为常态,推定只有在无法或者难以用证据证明推定事实的情况无法或者难以用证据证明推定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下才可以适用。
推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推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一、“基础事实已经得以确认基础事实已经得以确认”是适用推是适用推定的前提条件。
定的前提条件。
二、二、“无反证推翻无反证推翻”是适用推定的必要条是适用推定的必要条件。
件。
推定不同于假定推定不同于假定假定为姑且认定,并非对客观事实的的描述,而假定为姑且认定,并非对客观事实的的描述,而是一种假设,一种思维上的拟制,不存在两种事是一种假设,一种思维上的拟制,不存在两种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
而推定从一种事实推断另一实之间的常态联系。
而推定从一种事实推断另一种事实的证明方式。
假定的典型是无罪推定(名种事实的证明方式。
假定的典型是无罪推定(名为推定,实为假定,无罪推定中无基础性事实,为推定,实为假定,无罪推定中无基础性事实,也就无从谈起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也就无从谈起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实际上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而对刑事诉讼活动实际上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而对刑事诉讼活动设定的认识起点,是刑事诉讼活动预设的前提,设定的认识起点,是刑事诉讼活动预设的前提,是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设)是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设)。
推定不同推理推定不同推理推理是逻辑学研究的核心,是一种逻辑演推理是逻辑学研究的核心,是一种逻辑演绎工具,是思维的方式或者过程,不会发绎工具,是思维的方式或者过程,不会发生证明责任的转移,而推定会发生证明责生证明责任的转移,而推定会发生证明责任的转移。
任的转移。
推定不同于拟制。
拟制是指法律在特定情推定不同于拟制。
拟制是指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将某种事实视为另一种事实,规定二况下将某种事实视为另一种事实,规定二者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有意将明知不者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有意将明知不同者等同视之。
在立法上,拟制一般表述同者等同视之。
在立法上,拟制一般表述为为“视为视为”,“以以论论”。
拟。
拟制不允许反驳,而可反驳性是推定的必然制不允许反驳,而可反驳性是推定的必然属性。
属性。
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确认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事实据的争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事实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事实认定方法。
(包括不会争议和不能争议的两种事实)。
(包括不会争议和不能争议的两种事实)。
司法认知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认知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认知的特征司法认知的特征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事实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事实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司法认知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科学定律;自然科学定律;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其他依生效裁判、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其他依法证明的事实;法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承认或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承认或自认的事实;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事实。
证据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第54条(排除范围和阶段)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证据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