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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旅游保险论文

浅谈旅游保险目录

1、引言1

2、旅游保险的概述1

2.1旅游保险的含义1

2.2旅游保险的作用4

3、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

3.1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现状分.析5

3.2目前我国旅游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6

4、加快旅游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8

5、结论11

浅议旅游保险

---加快旅游保险发展

1、引言旅游是生活中的点缀,没有它不会活不下去,有了它会让生命多姿多彩,充满乐趣。

而保险正好是另一极,它不会让我们的生活得更好,但它会让我们不至于在遇到困难时生活得的太差。

所以,旅游为生活锦上添花,而保险是雪中送炭,一个都不能少。

旅游保险,不管你是承不承认,它应该成为旅行时的必需品。

对于旅行者来说,保险其实只是像出门时放进背包里的一把伞,遇到下雨就拿出来用,如果没有下雨,那把伞再背回来,占不了背包多大地方,不会让人叫苦不迭或者后悔不已。

然而,我国旅游保险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具体表现在:

保险业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旅游保险产品结构、数量方面与游客实际消费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单一的保险宣传形式、营销方式与多层次消费需求不适应的矛盾。

无论是旅游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保险经营者对于旅游保险都存在认识上的问题。

这其中关键问题在于解决保险经营指导思想问题,促使旅游保险由低效益型转变为高效益型险种。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休闲已逐渐成为广大民众的一种时尚消费。

旅游业不仅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产业,同时,也是人们选择休闲消费的——种重要方式。

旅游是一种户外行为,人数多,流动性强,除乘机、乘车、乘船等存在风险以外,特别是——些新型旅游项目推出后,旅游的风险因素加大,如蹦极、攀岩、漂流、骑马、峡谷探险、雪山滑行、高空缆车等风险。

对此,旅行社很难控制,加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旅游风险增多,由此产生的投诉案件和旅游纠纷居高不下。

为了使其得到控制,国家旅游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旅游条例,要求旅行社购买责任险,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

2、旅游保险的概述

2.1旅游保险的含义

旅游保险是我国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说来,旅游保险按被保险人可以划分为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

前者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而后者是指旅行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游客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遭受到非本意的、外来的和突然的伤害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

要发展我国的旅游保险,必须清楚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情况,是什么制约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

本文将结合以上两个方面,就如何推进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浅作探讨。

1997年9月1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险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将“旅游意外保险”确定为强制性险种,旅行社必须为出行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保费为30元,含在游客的参团费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主要是人身意外险。

将旅游意外险列为强制险种,这对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游客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游客自己出钱买了保险,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规定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但是,游客常常认为,旅行社的经营责任也难辞其咎,于是又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这就出现了双重赔偿的问题。

这方面的纠纷常常发生。

基于上面的因素,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要求自2001年9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被保险主体由游客个人转向旅行社,在我国实行了4

年之久的强制旅游意外险被取消,同时,旅行社应该鼓励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

旅游保险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旅行社责任险凡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旅行社责任险。

它的保险责任范围是:

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游客遭受的: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医疗费,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各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即国内游每人

每次赔偿限额是8万元,国际出入境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16万元;国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200万元〜1000万元;国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400万元〜2000万元。

另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国内不超过16万元,国际不超过32万元。

该保险还有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附加险。

游客在从事由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岩、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可以就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

附加条款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20%至

30%。

而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参保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一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二是由游客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三是游客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实施的一年多以来,旅行社责任险对于保障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旅游意外险保险公司为游客出游提供了4个类型的可供选择的旅游意外险险种,即旅游救助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客意外伤害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

旅游救助保险。

这类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SOS)联手推出的。

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这类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

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购买该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为1万元。

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

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投保10份保险。

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单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住宿游客人身保险。

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为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

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

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被抢、丢失的补偿金为200元。

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范围是我国境内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游客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行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该保险。

而且,旅游意外保险对旅游途中被保险人急性病发作或意外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

自国内保险公司开办旅游保险业务以来,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速度很快。

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开办了旅游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是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市场的领头羊。

目前,所开办的险种基本上保障了游客出行的需要。

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都有很大幅度的增长,据估计,目前已达到了10多亿元人民币。

但是,旅游保险与目前发展得红红火火的旅游业相比,显得较为冷清。

按2001年全国出游的人数7184亿人次、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近80亿元巨额保费收入。

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

基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一)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时间虽然较短,发展的速度却很快;

(二)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显得很不相称,明显滞后。

2.2旅游保险的作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理顺了保险各方和现行保险法规的关系,使其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即由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旅游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为游客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实行旅行社责任保险以后,因组团旅行社和当地接待旅行社均已投保,可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发生事故后各方都不会互相推诿,能使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可行的保障。

加之旅行社责任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宽泛,不仅负担游客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同时还负责游客携带的首饰、现金,摄像机、照像机、衣物等随身物品和财产以及旅客因病所支出的交通费、医疗费等等。

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内旅客既使自己不掏钱也能获得一份8万元、出入境游客16万元最低基本保险保障。

14号令还同时规定,对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限期内不改正的旅游企业,将受到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无疑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法定责任险有很多可取之处:

1、旅行社责任险符合国内外保险惯例按照国内外保险惯例,人身保险都是自愿的,只有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安全的责任保险才可以是强制的。

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而游客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保险是符合国内外保险惯例的。

旅游意外险是人身保险,应是自愿的。

强制投保旅意险,既违反了保险惯例,也容易产生误解。

旅行社误以为自己的责任风险已获得转嫁,保险公司的赔偿替代了自己的责任赔偿。

游客也误以为旅游期间的意外事故都是旅行社的责任。

旅行社因而陷于不利的局面。

2、旅行社责任险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避免了游客双重索赔的情况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己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

一旦因旅行社的责任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即代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对游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得以转嫁。

而旅游意外险是旅行社为游客投保。

旅行社虽然出了保费,但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充当的是代理人的角色。

真正的投保人仍为游客,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为游客。

一旦出险,游客获得保险赔付。

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失,游客依然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责任赔偿。

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代替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的责任风险不能转嫁。

旅行社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3、旅行社责任险涵盖对行李物品的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实行财险、寿险公司分业经营。

旅游意外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应由人寿保险公司承保。

按《保险法》,旅游意外保险对财产责任是不承保的,旅意险是不能赔付游客财产损失的。

而旅行社责任险既包括人身责任,也包括财产责任,由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不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保。

旅行社一次投保,就可以解决因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游客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

4、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方式简便

旅意险按人数投保,旅行社按团购买。

旅行社每出一次团,都要向保险公司传一次游客资料,操作繁复,容易出现错传、漏传的现象。

而旅行社责任险,一次性地按年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方式简便,杜绝了缺保、漏保的情况。

与此同时,旅行社责任险也存在一些可商榷之处。

例如,旅行社责任不易界定,赔偿金额不多,除外责任很多,理赔范畴不清楚,保险公司容易找理由拒赔,没有责任仲裁组织,诉讼法院又太麻烦。

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市场还比较滞后,旅行社责任险至少为旅行社和游客提供了基本保护。

如果旅行社和游客连这一点点保险都没了,又如何去规避风险呢?

旅行社苦苦积累的一点家当,可能因为一次事故,就荡然无存了。

游客高高兴兴去旅游,途中遭劫难,却得不到经济补偿。

旅行社和游客都离不开旅行社责任险。

唯一的选择是去完善它。

3、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现状分析旅游保险在我国已开办多年,出门旅游一趟,个人花几十元钱买数份保险应不成问题,但这项业务目前推广起来十分缓慢。

以2002年为例,国内外旅游近8亿人次,若以国内一般旅行社规定的每个旅游者30元保险计算,一年的旅游保险费收入应该在240亿元左右,但当年的实际旅游保险费收入仅10亿左右。

这一巨大反差,问题在哪里?

业内普遍认为,一是游客的保险意识弱化。

大多数旅游者认为外出旅游就那么几天时间,没必要花钱买保险。

二是随团出行,景点门票中含有保险,即使出险也有旅行社兜着。

其实,随着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旅行社只对发生在行程内的保险事故负责,旅行者一旦游离规定的旅行时间或线路而遭遇风险,后果还得自负。

三是保险公司不重视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和营销,认为旅游保险收费量小,工作量大,难以达到规模经营,因此吸引力不大。

四是在国内旅游市场上除强制推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外,为游客提供保险的品种看来很多,但真正深受游客欢迎的很少,特别是难以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多样化需求,因旅游包含着相当多的风险因素,除旅途意外伤害外,还有旅游盗抢、自然灾害、天气突变和出游后家庭财产安全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等都面临损失的可能,而现有的保险品种又无法满足游客的上述需求。

五是险种不配套。

在我国由于人身险和财产险业务属分离经营,旅客需要分别到经营寿险的公司和经营产险的公司咨询和投保,并且,国内保险公司目前只为通过旅行社组团游客的随身财物上保险,而没有为散客自助旅行财产上保险的业务,更没有经营包括人身、财物和游客家庭财产在内的旅游综合保险项目。

六是投保渠道狭窄。

目前主要是旅行社代理、机票销售点代售、网上投保三种形式。

因旅游保险保费少,佣金低,旅游公司、机票销售点对代理销售的热情不高,而网上买保险对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还相当陌生,游客一般选择到保险公司网点去购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大家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此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只售团体保险,而将自助旅游者拒之门外,有限的承保方式和陕窄的投保渠道,不仅使自助、半自助式的脖客享受不到保险保障的权益,也使保险公司失去一块相当大的保险市场。

据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旅游的人群中约80%选择自助游。

此外,如十分流行的探险、蹦极、攀崖、漂流、滑雪等一些刺激性较强的新兴高风险旅游项目都属个人行为,一般都不在保险责任之内,使绝大多数散客只能选择与保险“再见”。

那么游客在旅行途中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只能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旅行社投保旅行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强调,由于旅游者自身疾病、个人过错以及在个人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旅游者并不能因为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而高枕无忧,有些风险仍然需要游客通过购买旅游保险来加以分散。

这样才能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险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扩大,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旅游保险产品的开发、宣传、营销、后期服务等方面做文章。

——将重点放在旅游意外险,游客住宿人身保险。

旅游责任险、旅游救助保险这几类主要产品的开发上。

比如某公司推出的“团体旅游求援保险”,境内5日游仅用5元钱即

可获得5万元的保障,而且保险责任涵盖范围比较广泛,如24小时中文求援热线电话、安排就医、转院治疗,转运回原居住地、后事安排、给付医疗费用等等。

还有的公司推出了被称为“海陆空”一卡通的“世纪行差旅出行保障卡”,这是一种专门为经常旅游和出差人士定做的一款低保费、高保障的综合人身保险。

该产品一年只需支付50元,即可获得总

计40万元的风险保障,包括航空、火车、轮船、汽车人身意外保障,并可享受全国40个

城市免费急难救助。

——开通电子商务网站,实现在线投保。

随着一些大中城市家用电脑的增加,通过网络购买保险已成为一种便利、时尚的生活方式。

目前旅游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能实现网上在线投保。

居民只要在网上输人相应保险公司的名字,很快就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旅游保险险种。

——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方便出行者及时快捷投保。

95511、95522、95500、95518、95519、95567等等。

这些专线电话简单易记。

一一增加服务附加值,实行延伸服务。

如某国有人寿保险公司与国际求援中心(SOS)

推出的商务旅游计划,就保证了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通过拨打专线电话,就可获得旅游咨询和行李、物品、旅游证件遗失援助等多项服务,从而增加了人性化服务色彩,使游客在

旅途中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3.2目前我国旅游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一家专业调查公司曾对旅游保险市场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在7成旅游者当中,一半以上的消费者在旅游时根本不购买旅游保险,另有2成的消费者说不清楚自己是否购买过旅游保险;购买旅游保险者仅占3成左右,且购买金额多在10元以下。

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旅游者数量之所以如此少,主要在于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外出旅游时间短,不会有什么风险。

另外,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旅行社代理保险公司出售相关的旅游保险,由旅游者自愿选择。

由此,不少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已经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自己就不必再投保意外险。

据了解,近80%的旅游者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两个险种,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

事实上,旅行社责任险是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旅客投保的险种,属于强制险,它是指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失而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

当旅游者因个人原因、人身意外等出险,而与旅行社无关时,旅游意外险保障的则是游客的利益。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尚不够完善根据规定,旅行社年检必须签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有的旅行社的经营者并没有真正重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作用,投保的目的是为完成年检的一道手续,因此多少交一点保费有个合同就行了。

对此,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实际上旅行社责任险并没有起到责任保险合同应有的作用。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容,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

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规章有很大差别,而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内容对保险公司本身并没有约束力。

同时,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理解上存在分歧,导致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移,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

目前,旅行社责任险还不够完善,比如保险公司明文规定,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岩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最终该由谁来承担呢?

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因此,旅行社责任险并没有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转移问题。

(三)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存在认识误区一份旅游意外险所需的费用并不高,大约是在10至20元左右,那么,这个市场应该在100亿元左右,相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这一数字都不会无动于衷。

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市场反应不如预期。

尽管有个别保险公司已经看到旅游保险这个极具潜力的新领域,但是,国内保险业漠视旅游保险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产品种类简单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办的险种仅为人身意外险、医疗险等产品,责任范围保守,投保方式固定,缺乏选择余地,无法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的保险保障需求。

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可能从事的潜水、骑马、攀岩等高风险活动通常属于“除外责任”,并不在保险公司办理旅游保险业务范围之内。

目前开办的这些保险很难囊括旅游者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无法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要。

2、宣传比较乏力

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宣传投入不足。

通过旅行社投保的游客多数不清楚是否投保、投保了什么险种、拥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索赔。

更多的自助旅游者(约占90%)则成为旅游保险的盲点。

在近几年黄金周期间,多家保险公司虽然都推出了新的旅游保险产品,但很多产品只是基于市场竞争的“应时应景”的需要,至于产品出来是否热销,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抱乐观的态度。

因此,也没有组织大的宣传和产品推介活动。

3、销售渠道单一目前,各保险公司开辟的投保渠道非常有限,仅有旅行社代理、上门购买、业务员展业三种形式,各保险公司主要依赖旅行社代办这种销售方式。

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满足于这条“主渠道”,在探索更加有效的销售手段方面无所作为。

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手续也十分烦琐。

由于对旅行社来说推介旅游意外险,并没有直接的收益,所以他们也就不会全力推介,不能为游客做详细而耐心的说明。

有些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受询问时,甚至习惯以旅行社责任险“包括行程中的所有安排”作为解答,从而直接导致游客对风险与保护自身利益意识的薄弱,进一步消退了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热情。

4、加快旅游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近几年,游客遭遇意外事故的频率越来越高,旅游意外的不断出现加强了游客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打破了人们旧有的旅游消费观。

同时,越来越多的旅行社都在考虑如何有效地规避、转嫁旅行风险,在服务游客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

当前,不少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不再只顾价格和线路,更多的人开始考虑安全系数,关注旅行社的品牌。

游客及旅行社风险意识的增强,客观上将为我国旅游保险的健康发展打开广阔的“上行空间”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旅游保险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同时,要充分调用公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宣传效果。

一是在国家“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中增强旅游保险的提示,黄金周期间,中央电视台发布中消协“交通事故不属于旅游责任险范围,提醒旅游者参加旅游意外险”的新闻提示就是成功的案例。

二是要求旅行社等中介代理机构在销售旅游保险的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真正扩大旅游保险的宣传覆盖面。

三是通过专业或旅游网站介绍旅游保险的产品特点和购买指南等相关内容。

(二)整顿与规范旅游保险市场首先,应该把“旅行社责任险”变为“法定保险”,这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

现在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只是商业保险,是各保险公司制订的,而规章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是法定保险。

商业保险和法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

由保监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规章制订统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统一费率,将“旅行社责任险”这个商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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