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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海洋与渔业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海洋与渔业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海洋与渔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海洋与渔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各项保障制度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将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XX区政务网、政务公开栏、有关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公开时间

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应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原则。

将本单位行使行政允许结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除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权力运行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应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

为确保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合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三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必须在《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表》中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照《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集体讨论的,应对不予处罚、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作出说明。

经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经集体讨论研究小组讨论同意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四条当事人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告知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第五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制度说明行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或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造成错案的,按照《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

行政征收工作回避和听证制度

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征收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处罚、征收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实施行政处罚、征收的;

(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三)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处。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与行政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办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得停止有关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回避,由办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2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听证制度

为了准确界定适用听证案件的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规范本办行政处罚听证实施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二条听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听证由本办规范“两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办主任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四条凡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办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办网上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记入笔录。

第七条听证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

以公开形式举行的听证,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办提出申请,经本办审核后,可以批准延期一次。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超过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申请延期听证。

申请是否准许由本办决定。

第十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办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由本办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前款所列人员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

对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办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回避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举行听证时当场提出。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办主任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三条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本办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办主任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没有错误又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本办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需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的;

(二)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突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过激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的;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本办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却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终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当事人不得再次对本案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或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呈报办主任。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问、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听证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办的行政经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

行政征收工作办理时限制度

为明确行政执法具体时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意见、处罚决定的程序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

(一)本办行政案件立案4个工作日;

(二)本办行政案件调查取证10个工作日;

(三)本办行政案件处理审批7个工作日;

(四)本办行政案件告知相对人拟作何种处罚及诉权4个工作日;

(五)本办行政案件要求听证安排听证时间10个工作日;

(六)本办行政案件作出处罚决定5个工作日;

(七)不能按时办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效能办、计划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条按照行政征收流程规定的确认征收标准、审核意见、开具票据并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帐户的程序要求,行政征收案件办理期限分别为海域使用金征收11个工作日、船舶登记费征收3个工作日、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10个工作日。

对不能按时办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效能办。

第四条实行网上行政处罚、征收事项办理人员AB岗设置,落实岗位责任以及监察监督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负责对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审核。

第二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分别在《海洋与渔业执法案件审批表》中对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和建议。

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对行使海洋与渔业行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建议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用。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报经办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研究讨论。

第三条对符合《XX区海洋与渔业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规定的案件,本办负责集中对报备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执法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作出受理决定后,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或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X区规范“两权”工作运行工作资料汇编》规定的条件、时限、方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对本机关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本办法制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书提交办领导或规范“两权”工作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或复杂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决定成立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主任

副组长:

副主任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

办全体工作人员、各镇(街)海渔(水技)站负责人

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股。

第三条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包括:

(一)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决定需要在已实施的自由裁量意见中的“级”和“档”之间调整决定标准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四条审理、办案单位对需要提交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审理、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专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汇报。

第六条审理、办案单位的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审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理、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起执行。

案例指导制度

为做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处罚、征收案例指导,是指本办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征收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征收的参考,使处罚、征收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同收。

第二条本办应及时向上级或兄弟单位学习、存档下列典型案例,以备参考:

(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征收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第三条本办对存档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四条本办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市法制办、效能办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五条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六条本办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办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其他兄弟单位或其执法机构参考。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七条本办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八条本办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九条本办及下属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征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本办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应在行政处罚、征收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条本办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征收行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2、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

  3、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4、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作出重大海洋行政处罚决定的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向本办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四条备案单位将重大海洋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审查的事项主要是: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第六条本办法制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七条本办法制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八条重大海洋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本办可以发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责成作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销。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本办。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件或者无故不按《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执行的,造成错案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目标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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