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和未开发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方法评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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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未开发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方法评述

探矿权和未开发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方法评述

估价者的目标就是使用一定的方法尽可能地去除主观的东西,给出公平市场价格,以便矿权拥有者即使在尚未认同的市场条件下也能实现矿权的交易。

估值方法

探矿权和未开发矿产资源的公平市场价格,可用以下四种方法确定:

地质因子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没有资源量的矿权就不能使用收益法估值。

地质工作者使用以下估值方法(Thompson1991):

1、排序的、权重的地质因素,包括与矿山、矿床的相似程度,以及经营商品(需要的)的显著程度;即地质因子法(Woodcock1985,Kilburn1990、1998,Goulvitch1991,Lawrence1994)。

2、既往勘探的结果与成本,以及已批准的未来勘探计划与成本。

即价值估价方法,Roscoe1986,K.ianrence1989、1998,Thompson1991及Agnerian1996。

3、先前的矿权交易和近期的具可比性的矿权交易,即市场方法或交易计较法,Glanvile1986、1988/1990,R.Lawrence1998,WardandR.Lawrence1998。

对已被钻探工程证实的未开发的矿产资源的探矿权比较适宜的方法是收益法,譬如用此方法预测税后现金流量,这一现金流量是在矿床开采中形成的,在当前,矿山不具商业开发价值,而在将来矿床具备开采的可能性,并将这种可能性因子化后贴现。

一、地质因子法

Woodcock1985年协助大不列颠哥伦比亚证券委员会(BCSC)在评价探矿权上市财务适宜性时创立了地质因子法,这一方法不是按一美元转让价值分级,而是按一个“点系统”(byapointsystem)。

这是早期版本。

1990年Kilburn对每一块矿权地确定一个基值并据此确定整个矿权的价值,这是“Kilburn地质因子法”,该方法部分衍生于woodcock的方法。

按照Kilburn,这一地质工程方法以矿权的四种性质为基础,即地理位置、蕴含的矿化价值、蕴含的物探或(和)化探靶区、蕴含的地质靶区。

这四项性质又分为19个亚类,按这些亚类确定矿权的价值。

这19个亚类特性被按重要程度排序并予以赋值,赋予的价值系数1.3~10。

每一块矿权地按适宜的因子系数确定每16.2公顷400美元的基价。

单个矿权地价值的合计值既是矿权的总价值。

矿权价值最终会受到主观的因素和其它因素的影响,如地质人员和工程人员的专业化技能,还有商品市场、财务市场、股票市场、矿产资源市场、金属价格和政治经济条件等,这些都会随时间变化而变化。

Kilburn的撰稿合伙人MikeJ.Lawrence在1994年写的“地质方法”文章里对地质方法做出了详细分析。

1993年它评价了他首次使用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个修正模型,该模型之权重最大值略有不同,它适合澳大利亚,这些权重的比例是:

地理位置22%、体积/吨位和品位44%、物探/化探靶区16%、有利的地质成矿模式18%。

他辨正地看待Kilburn以及Goulevitch和Roscoe方法的系统性质,但认为“没有其它方法的支持,这些方法应用起来并不合适”。

最后,他表达了其强有力的观点:

对于勘探程度较低的矿区或处于勘探早期阶段的矿区只有富有专业经验的地质人员才能对矿权的价值作出估值,而且,现场的地质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他还补充道:

单单考虑矿权(矿区)某一区块的规模(或面积)对于矿块的价值估计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在全部矿块中,只有那些具有一定远景的部分才被使用。

我对这二点非常赞同。

应使用者的要求,Kilburn在1998年修订并更新了他的估值方法。

由于达到24公顷(60英亩)的矿权地单元在第二方出资资助勘探前仍然存在并应包含的探矿成本,矿权地单位基值调整为450美元。

这种调整在加拿大西部和北部及其它地区是适宜的。

有些评论员误把这种调整数值称为资助成本。

他修订了权重模型为:

品位51%,地理位置30%、物探/化探靶区12%、地质靶区7%。

他把这种处理称作为“地质技术估值”,而我认为这种说法容易与岩石机械性能术语造成混淆,所以,我倾向于叫做“地质勘探工程因子法”或“地质科学因子法”,简称为“地质因子法”。

1999年美国学者Sandri和Abbott把它叫做“地质因子矩阵法”,并把它扩展应用到与金属矿不同的工业矿物(非金属矿)领域中去,工业矿物通常不采用一般的销售方式。

1999年联合撰稿人Roscoe创立的“成本法”把地质因子作为一个变量,他评价道:

“地质因子法存在着一个缺陷:

每一块矿权地或每一个面积单元的预设基值与矿权总价值之间的独立程度是不同的。

单个矿权地或面积单元的基值改变时,会成比例地影响矿权地价值和矿权总价值。

结果是,大的矿权趋向于有较高的价值,小的矿权则趋向于有较低的价值,而这并未能反映出其真正的找矿潜力。

这些缺陷使得地质因子法难以用于探矿权估值,难以应用于临界的尚未开发的矿权估值。

1998年联合撰稿人RossD.Lawrence也评价道:

“地质因子法并不是一种完善的方法,但在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探矿权估值处理中,尚有一些帮助,它也可用于对其它方法估值结果的检验。

总之,使用它必须谨慎从事,同时,一小块一小块地对矿权地进行估值是繁琐的。

1991年澳大利亚的Gouleuith特别赞同Kilburn的地质因子法。

认为可公正地评价矿权的定量价值,同时认为,组成矿权价值的五个部分:

地质、货物市场、财务市场、股票市场、采矿权市场应单独确定其价值。

这是一项主观性很强的任务,只有第一个部分即地质被所有评价者描述。

Gouleuitch说明道:

对于每一个缺失的主要特性,没有特性的亚分类。

我认为这种修正是有用的。

依我的经验,我只把“地质因子法”作为其它方法的检验手段,或者作为对矿权进行分档的机制之一,而没有必要在所有的评价研究中都使用它。

我的做法是:

对矿权地进行分组,然后对每一个小组进行价值分配,价值大小可以包括最低的矿权地获得成本,直到具有勘探前景的矿权较高的价值,而不是对每一个矿权地予以单块地进行价值测算。

这一估值过程,反过来使下一步的勘探计划变得有依据。

总而言之,“地质因子法”适于地质人员将其科学的理念变成一个定量的工程系统,正如VALMINCODE(1998)指出的那样:

“这种方法不能脱离其它方法独立使用”。

二、成本法

下列人员曾描述过成本法:

Agnerian1996,R.Lawrence1989、1998,Roscoe1986、1988、1999,Thompson1991。

1991年Roscoe把成本法描述为一种基本的方法。

一个探矿权的价值在于以往的有意义的勘探费用加上将来合理的勘探预算。

后者表示了一个谨慎而又负责任的勘探者,为了把一个探矿权推向下一个决定性阶段的合理的成本预算。

评价的估值可能根据当地矿权市场情况的上涨或跌落而调整,在这一方法中,矿权价值被认为是花费的成本。

如果勘探结果好,则要加上一块,相反,勘探结果不好,则要减去一块。

即使是在过去花费的成本,也要因为通货膨胀要进行调节,比如,对一个大的矿权加上通货膨胀部分的价值。

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为了开展一些相关的工作将矿权价值反算回去可能更合适。

R.Lawrence(1989,1998)和Agnerian(1996)将花费的成本积累限制在过去的3~4年里,而不是统计到所有的历史成本。

根据勘探潜力多加的部分,在潜力增加时可以增加到原来的100%或只有10%,也可以不加,而潜力降低时可以减少25%。

Derry,Michener,Booth和Wall联合开发了单矿权地成本标准法,该法适用于拥有占大多数股份矿权的矿业公司。

该法已考虑了施行的勘探成本,而此成本在当前标准合同中已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影响。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对已花费了各种数量成本的大批矿权地的历史成本提供一种标准的评价估值依据。

成本与探矿工程的重要性有关,譬如,在已施工的24个金刚石钻探工程中,这24个钻探工程都是为了验证一个矿权中的几个靶区,而其中只有8个钻探工程揭露了2个靶区中的矿体,那么,这些所有的费用只落在这8个钻探工程上。

一些专门的款项可能拨付给一些特殊钻探工程,以用来检验根据地质推断选出的靶区。

1994年M.S.Lawrence评价该方法为“勘探评价联合系统(MEE)。

该系统涉及到对相关的有效的‘勘探费用基价’(包括以往的勘探成本和预计的将来勘探成本)的重新估值——增值或减值。

而重新估值是通过‘找矿前景提高倍数(PEM)’实现的,该倍数表示当前完成的勘探工程的成功或失败,直接评价矿权地的找矿前景。

选用的‘找矿前景提高倍数(PEM)’为0.5~3.0,但也可以是0~5。

“勘探费用基价”只包括了当前的拥有者或联合拥有者相关的以往的勘探费用,加上确定的预期勘探费用(一般来说包含未来一个预算年度的费用),有时是两个区域之勘探费用。

既往勘探成本包括了矿权获得费用,加上非公开部分的地质资料获得费用。

按照他的观点,矿权估值工作只能由地质勘探工作者来完成。

实质上“勘探评价联合系统(MEE)”也就是考虑了“找矿前景提高倍数(PEM)”这一主观评价因素。

如果矿权巨大,比如说为1~5百万美元,那么“找矿前景提高倍数(PEM)”的适宜选择就成为成功估值和估值结果可接受性的关键所在。

在加拿大,我尚未见过这种倍数的使用。

假定某人要使用它,我想应有一套完备的地质数据资料或有一套成熟的经验体系支持它(如:

Lawrence在评价澳大利亚矿权中的情况)。

这一主观评价估值方法与“地质因子法”类似。

另一估值方法是所谓“既往费用倍数法”,是由澳大利亚研究人员Anderson和SchwabRob提出的,它被成功用于勘探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和其它经过金刚石钻探而确定有一定远景但尚未圈定矿体的矿权估值,亦即对这些矿权之可实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这一方法只是把已经花费的费用作为估值的基础。

这一方法曾于1996年应用于“澳大利亚金刚石钻探公司”出售给“Ashton矿业公司”项目评价,估值倍数为0.5~3.0,而为0时表示对矿权的注销,而大于1时表示通过勘探,提高了矿权的价值。

三、市场法(市场比较法)

Glawile(1986、1989、1990)、R.Lawrence(1998)、Thompson(1991)、Ward和R.Lawrence(1998)都曾对市场法作过阐述。

如果一个矿权在近几年通过现金或股份(例如:

一个公司的主要资产是矿产资源)被交易过,如果该交易还与市场相关,那么这个交易就形成了该矿权的最现实的起点。

除了为了稀释,或为了固定资产销售,或作为探矿权出售,私人勘探者或企业很少以现金的形式交易。

矿权估值可以通过以下方法:

赚得的收入,实际的交易情况,为了开展未来的勘探所需的费用,或参照同一大矿区下邻近矿权的交易,或通过对比外地但同属一个类型的矿权交易。

在此种情况下,对矿权予以赋值就显得很重要,因为很多交易是价值的“全部”或“没有任何体现”,所以,提出的勘探费用要做一个系数化处理(即乘上一个系数——译者注),因为一个公司可能兑现全部的费用,也可能只兑现部分的勘探费用。

最后的收入值是一个函数,该函数与过去花费的成本、以往的勘探成果和未来勘探计划相关,在这一点上,该方法可与“成本法”直接对比。

在用于评价实际的勘探时,该方法是一个有用的方法,实际的勘探是获得基础数据的源泉。

在确定公司矿权的最终价值时要减去原矿权持有人收益的利息或权益,以及潜在的矿权使用税。

还要考虑因环保、法律和政治等敏感因素,使矿权开发变慢而对矿权价值的影响(例如:

Montana矿权或Labrador矿权)。

必须注意到矿权市场具有周期性。

当金属价值低时,矿权没有市场或矿权价格很低。

对于普通探矿权或存有的探矿权来说,除非与具有显著价值的矿床结合,或与其它方面结合,否则很难以高价出售。

这种市场低迷状态自从1997年3月底的“Bre-x”欺骗丑闻以来,一直持续着,期间仅有极少数的矿权交易,而且大多数都是低价值的矿权。

对于没有圈定矿体钻孔的初期阶段矿权来说,可供比较的探矿权交易没有几个。

这是自然的,因为公司总是关注主要的经营项目。

我同意Ward和Lawrence的观点(1998),以高价交易的好探矿权不应该折价,因为它反映了交易时矿权的市场价值。

不过,当市场衰退时,应当做局部调整。

下面我给出一个例子来说明使用比较法的困难。

1999年中期对加勒比的金矿权的评价,我收集了60宗交易,它们在加勒比、墨西哥和中美洲地区。

结果我发现,交易结果的范围很大,从65万美元到490万美元,而其中只有5个适合于参考。

而发生在南美大一些的国家,如智利、秘鲁、阿根廷和巴西的交易则不适于参考,因为那些交易的矿权都很好,是很大、很富、很有潜力的矿权,或处于勘探的高级阶段。

比较法估值与成本法(估值详细)相比,在作价值取舍的最终阶段,考虑后者的比重更大一些。

四、收益法

除了标准的DCF法外,还成功的使用了以下技术方法。

定价选择

Glarvile(1990)和Roscoe(1998)在评价未开发的矿产资源探矿权时,曾描述过这一方法。

矿权被看作是一种选择并且有确定的价值,哪怕甚至在当前是不经济的。

一些选择有:

1、 勘探、持有,或放弃;

2、 卖出或出租;

3、 投入生产(少有)。

上述中的部分方法已在市场法中的承包介入(farm-in)法论述,在那里,以承包介入(farm-in)方投入实施的全部费用的概率系数对设计的探矿权的条件进行系数化处理。

这种方法是折现的现金流方法的变种,它常用于对未开发的矿权进行估值,而在实际转让中则给予充分考虑,哪怕是标准DCE法中的估值很低甚至为负值。

而于我看来,这种方法是相当有用的。

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是使用先进的NSR法,或吨资源税法,假定的矿权税(流量)之现值,经过发现露头的可能性的系数化处理后,将成为一个搁置的未开发资源的价值。

在这种条件下,展示实施经济可行性是必要的,然而,矿权税缴纳年限必须预先设定。

五、其它方法

1、 矿体统计(概率或概念)法

该方法基于对一个有经济价值的矿床或矿山价值的统计分析,以及对发现的矿体变成经济矿床,或异常变成矿体的几率的统计分析。

1987年Mackerzie出版了在1977~1984年期间,发现一个矿床的期望成本,以及有经济价值矿床的平均回报率(该二者均考虑了税后基础价值折扣的有关详细数据)。

发现一个矿床的期望成本是3600万美元,而其平均投资回报率被估计为5500万美元。

该方法需要估值者确定矿体露头变成矿床的概率,并表示为发现露头成本与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床成本之间的比值。

然而,Mackenzie的数据主要是根据实际的费用和可控制的投资回报。

发现一个露头的成本必须按照地质标准评估,而且得到的数值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对处于勘探早期阶段且尚未提交定量资源的探矿权来说,概率法可以认为是地质因子法与成本法的结合。

对处于相同地质背景且具有类似找矿方向的一大批(组合)矿权来说,该方法或许是有效的。

决策树分析法

1998年R.D.Lawrence在使用成本法时创立了一种分析方法——“决策树分析法”(DecisionIveeAnalysis)。

矿权的价值可以通过设定,成功地探明该矿权进而确定矿体存在所需的第一个年度的勘探费用而得到在选中的待评价矿权里面,大型矿体、中型矿体和小型矿体分别赋予5亿美元、5千万美元和5百万美元的名义价值。

建立一个5年计划,第一年年度预算为1百万美元,以后逐年增加,到第5个年增加到5百万美元,给每一个年度预算勘探结果赋予概率值,譬如,发现靶区的概率р=0.70,未发现靶区的概率是0.30;发现矿体的概率是р=0.70,未发现矿体的概率是р=0.30;而到最后一年发现大型矿床的概率р=0.10,发现中型矿床的概率р=0.20,发现小型矿床的概率р=0.70,整个5年计划的累计概率为1.00。

他指出,通过对一个特定的探矿权赋予各种不同的概率系数而反复试验,就可以在可能性较小,到可能性较小之间确定出该矿权的价值。

而且,决策树灵活地使用了数学方法,具有更高的主观理论性,是一种比“财务工程学”简单的概率选择方法。

我本人则很少使用这种方法,而只是用于对其它方法的检验。

而且我也并不认为该方法适于应用。

我同意M.Lawrence的说法“缺乏透明度就意味着对‘相信我—我是一个矿权评估者’的偏离”。

2、 未来勘探费用法

该方法是成本法的变种,即探矿权价值的计量不考虑过去的勘探成本,而是全部由待实施的未来勘探费用。

该方法或许是对只做了有限少量的勘探工作的探矿权最为有用的方法。

探矿权本身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根据谨慎、负责的勘探设计者设计的勘探计划所需勘探费用来确定,这个计划将很快由公司去实施。

相比而言,对于那些处于高级勘探阶段,但仍未取得定量资源的探矿权来说,一点也不考虑过去的勘探费用就不太适当了。

3、 经验法

① 实时净价格

对于处于勘探高级阶段的未开发的资源来说,矿权(资源)的价值是以现场蕴藏的单位金属的价值即价格来表示的,例如,对于铜或金以“价格/吨铜或金资源”表示的。

这种估值方法太不确定,因为对于每一种矿权来说,单位价格与实际的品位、回收率、金属价格以及成本之间的关系有关。

一般来说,单位价格来自市场,并且考虑交易的矿床储量,要考虑到生产因素,还要考虑根据估值者/使用者对矿石量和品位的不稳定性的评估情况,对价格进行系数化处理(即乘上一个系数—译者注)。

1997年Loucks和Dengsoy引进了一个金价格范围:

“价格/实时盎司”,从而表示出采矿工程项目的价值要比探矿工程项目的价值高,而投资风险则随着开发阶段的提高而降低。

例如,实时价格从探矿项目的7美元/盎司上升到预可研阶段的15美元/盎司,到可研阶段上升为30美元/盎司,再到采矿生产阶段时达到150美元/盎司。

这些价值尺度于我们是很熟悉的,但是它们不会被应用到对探矿权初始价值的估值。

② 实时毛价格

1998年Parrish和Mullen调查了世界范围内有关的矿权交易达40个,它们主要是1993~1998年期间的铜、金和锌矿权,它们有确定的资源量(包括储量)。

正如预测的那样,金(或金的等价物,或当量)的价格范围比较宽泛,为6~227美元/盎司。

而铜价格则狭隘,“0.5~7¢/磅实时铜(或铜的等价物,或当量)”。

贱金属矿权交易的价格更狭小,为0.5~1.1¢/磅实时锌。

在加拿大矿权交易的例子是锌-铅矿床,在Grevet(Quebee)和Midway(YT),1996年的交易价格是0.5¢/磅,而在IzokLake(NWT)0.7¢/磅铜;1998年在Doyon(Quebee)则是64美元/盎司,1996年在Snip(BC)为277美元/盎司(一个外露的层状矿体)。

与上述情况相对比,其它一些地方的交易情况如下:

1995年BagodelaAlumbrera(Argentina)为64美元/磅,1996年Porgera为80美元/盎司,1996年Antarina(Aeru)为4.8¢/磅。

当研究的交易以购买的价格为基础,作为“实时毛价格”的比例时,价格范围与上述有点类似,铜矿权变化范围为<1~7%,金矿权变化范围为2~58%。

这些大的矿业公司的交易情况充其量也只能用于参考而已,对于大多数小的探矿权也只能用于或不能用于比较。

“实时毛价格”一般不适用于处于勘探初级阶段的矿权的估值,尽管它能对处于高级阶段的具有实际资源的项目作出粗略估值。

③ 单位面积价格或单个矿权价格

1998年Ward和Lawrence根据“有利地段矿权单位面积的美元数”(强调有利地段)对非金矿无储量或无商品交易的矿权做了比较,结果发现了二个有趣的现象,并且以我个人的经验得到了验证:

A、与小矿权比,大矿权的单位面积价格低(美元/公顷),B、在热门地区的矿权价格都以相似价格售出,而与规模大小无关,甚至与勘探前景都关系不大。

1998年Roscoe调查发现,“市场比较法”给出的矿权价格以对整体矿权给出一个价格范围为好。

调查结果是,1995~1996年期间的445个金矿权交易的50%的价格为10~100万美元,27%的矿权价格小于10万美元,23%的矿权价格高于100万美元。

4、 市场资本法

该方法使用得很少。

如果一个小公司仅有的单一资产是探矿权,或者对于一组具有相似特点的探矿权,或者一个探矿权与一个已经上市的具有确定市场价值的矿权毗邻,那么可使用市场资本法。

对于那些不怎么经常发生交易的股票来说,某一天的股价不能作为出售全公司的指示价格。

而且,小的矿业公司的交易价格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而,那个价格与公司矿权的公平市价大多没有关系,如果这个公司持有该矿权少量股份,那么那个市价只能起到误导的作用。

基于上述这些原因,市场最高价并不是一个合适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确实是实质性的价值交易,市场资本法或许能够作为估值的一个指示性参考。

5、 其它方法

以往有二种方法试图应用于矿权评估,即帐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这二种方法都不适合探矿权的评价。

帐面价值法:

该方法常用于外包谈判时的基础价格,大多数公司在决定开发或放弃该矿权时将探矿费用资本化。

必须注意,探矿费用与矿权价值常常无关(因而,请参考新近推出的CDN-X决策法)。

重置成本法:

重置价值是前生产者和现生产者为了重新开张生产而在矿山、工厂或基础设施上重新开办而投入的费用。

该方法不适于矿权的评估。

当前属新勘探项目如在物探、化探、钻探、化验或空白区勘探上所投入的费用在成本法中考虑。

重置价值常与探矿权的处置价值混淆,结果使探矿权的价值很低或为零。

六、管理者评述

BCSC公司的Redwick和Stevenson在1992年就没有批准对过去成本的加价(溢价)评估。

他们倒希望估值者使用不同方法对被他们称做为“特殊”的探矿权予以估值。

BCSC公司接受了“矿权比较法”,但也做了很多保留,他们一般不接受“概率法”,也不接受“地质因子法”,因为它们的主观性质与已设立的政策不一致。

有时他们还接受“实时金属法”,不过,他们只把它用作对其它评估方法的检查。

“VSE法”(ValuationsBasedonAppraisedValue)是根据成本法评估出的价值来取值的方法。

“VSE法”、“地质因子法”、“概率法”(或称概念矿体法),一般来说,都不被接受。

“加价法(溢价法)”(Preminum)、“减价法(折价法)”(Discountoncosts),交易比较法(ComparableTransactions)、“实时金属价格法”(ValueofMetalinSitu),及条件选择法(OptionTerms)看起来都是最为有用的估值方法,这些方法已成为很多自由交易股票发行时不可或缺的估值手段;也是在矿权获取时考虑资源价值的方法之一。

近期在温哥华股票交易市场中盛行的一个观点,是由K.Karchmar在1999年提出的:

“矿权过去投入的费用必须由购买者作出判断”,还有,“在大多情况下,温哥华股票交易市场并不把未来勘探费用作为建立‘公平市场价值’的有效基础”,我倒同意前面一个观点,不同意后一个观点。

对新的加拿大股票市场的判断方法正在讨论之中。

结  论

在探矿权和未开发矿产资源的估值过程中,地质工作者的经验和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评价得到的价值应该用几种不同的观点方法加以检查,这是因为,这样确定得到的公平市场价值将只是观念上的价值,远非真实价值。

在我看来,市场法和成本法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估值结果应该是一个范围,而决不是单一的绝对数,而且要附上时间和环境两个条件。

这样,可以给卖方和买方留出谈判的空间,进而,达成一个交易结果,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

估值本身一个主观估计,因而是可以被质疑的,然而,有独立见解并且负责的地质工作者应当有能力对探矿权作出客观公正的估值,比如说在±50%的误差范围之内。

从评价结果本身来说,应该在几种估值方法中试验出一种有效的方法来;委托方应当有时间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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