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物业项目管理处行政办员工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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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物业项目管理处行政办员工手册

 

物业管理

员工手册

二零零四年八月

 

第一章公司简介

 

如需更详细、全面的了解我们的公司,请查询公司网址:

第二章公司政策及程序

公司奉行的原则是公司有责任提供优良的环境,让每个员工来负责自身的行为及表现,以达到培养员工高度自觉的目的。

建立纪律守则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员工行为的指南,处理违纪员工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员工纠正不良行为,同时也是为了更加公平地对待表现优良的员工。

2.1

雇员责任

2.1.1

员工应遵守“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各条款以及由本公司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1.2

从事专业职位的员工(包括工程、技术、人事、财务、会计、驾驶等),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条例、法规以及专业要求。

2.1.3

员工要服从本公司对其工作上的各项合理要求及安排。

2.1.4

员工要尽己所能保护公司财产及资料,维护公司的利益。

2.1.5

员工有责任向管理层反映任何违反本公司所定各项规定及其精神的行为。

2.1.6

员工有责任维护工作场所周围的环境整洁,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习惯。

2.2

纪律守则

2.2.1

严于职守

2.2.1.1

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早退、外出或到其它部门闲荡,下班后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工作场所内逗留;

2.2.1.2

工作时间不准打私人电话、不准会客、不准陪带亲友来工作场所吃、住、购物、照相、游览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2.1.3

在工作(服务)场所,要礼貌待客,规范服务,不得对客人不礼貌以及用粗言秽语讥讽客人。

2.2.1.4

员工应在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电话;电话问候语应礼貌和得体;员工应为同一工作区域内离开座位员工代接听电话并做留言。

2.2.1.5

不得私自进入工作(服务)场所之非公共区域,员工进出应走员工通道。

2.2.1.6

员工外出执行公务须经上级、部门主管和/或驻场经理的批准后方可外出。

2.2.2

仪容仪表

2.2.2.1

员工的仪容仪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2.2.2.2

员工必须穿着公司供给之制服,如公司暂无安排制服,则男员工必须结领带及穿西服/衬衫;女员工需穿着正规,并不得着牛仔服系列、背心/吊带背心休闲装等;

2.2.2.3

员工必须随时保持服装整齐清洁,并在指定位置佩带工作证。

公司所发的工作制服、鞋、领带等物品要自觉爱护,做到衣着整齐;

2.2.2.4

男员工清爽短发梳理整齐,头发以发脚不盖过耳部及后衣领为适度。

上班前应剃须,不许留络腮胡子或小胡子;

2.2.2.5

女员工应梳理好头发,头发过肩时应束好;宜保持淡雅清妆,不得浓妆艳抹,并避免使用浓味化妆用品;

2.2.2.6

员工不得梳怪异发型,应勤修剪头发、指甲,并保持清洁;

2.2.2.7

制服应干净、平整;领带/领结要打饱满、端正顶紧领口;

2.2.2.8

员工应穿黑色皮鞋,鞋面光亮,袜子应以深色为宜,女员工着工作裙时,袜子应接近肤色为宜;

2.2.2.9

皮带应选用黑色;皮带上除对讲机可以悬挂外,不允许悬挂任何东西,如钥匙等;

2.2.2.10

上班前不准饮酒及吃有异味的食物;

2.2.2.11

员工应妥善保存公司供给之制服和工作鞋。

若有遗失或损坏,替换补发之成本由该员工支付(自然损耗例外)。

2.2.3

证件及名牌

2.2.3.1

每位员工均由公司按规定发给工作证。

员工当值时应佩带好工作证,部门主管及保安员有权随时检查有关证件;

2.2.3.2

工作证如有遗失、被窃应立即向本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补领手续。

2.2.4

员工衣柜

2.2.4.1

员工衣柜专为存放员工服装而设,不得存放食物或其它物品,并应保持整洁;

2.2.4.2

请勿将贵重物品及钱财存放在衣柜内,若因此而造成遗失,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

2.2.4.3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安部及领班以上主管等有关人员有权在通知其本人在场的前提下随时进行检查;

2.2.4.4

不得私自加配钥匙,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以及保安部,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费更换手续;

2.2.5

物品保管、归还、遗失补领手续

公司所发给员工之制服、工作证、衣柜、衣柜钥匙、考勤卡及本员工手册等均应妥善使用及保管。

若有遗失或损坏者,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并报公司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赔偿补领手续。

上述物品离职时均须交回,如未能交回都须按规定赔偿。

2.3

行为守则

2.3.1

商业道德与工作操守

诚实、廉洁、公平、互利、以客为尊是公司最重要的商业资产,因此各员工在工作与业务活动中必须确保公司的声誉不会因欺诈、不忠或贪污、受贿而受损。

2.3.2

防止贿赂

任何员工,利用职权索取、收受或非法提供利益(包括礼物、借贷、报酬、职位、契约、服务及优惠)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守则。

2.3.3

兼职工作

如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兼任外间工作。

从事公司职务以外的工作,不论是固定或顾问、临时性质的,受薪或非受薪的,均属严重违反公司之规章制度。

2.3.4

利益冲突

员工应避免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事务、投资或活动。

如员工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财务或其它利益于公司之竞争对手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之客户,员工必须向公司申报,所有申报应以书面形式呈交公司主管人员。

2.3.5

机密政策

在任何情况下员工不得向外界人士泄露任何与公司具体业务有关之商业情况和机密资料;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任何有关公司之资料,公司的一切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复制分发或交给无关人员,如有查询,可请查询者与公司管理部联系。

保密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所列:

业主资料及联络方法;各保养商联系电话;公司资料及图纸等;物管处员工资料,包括应聘未入职申请者资料;及本公司认为属于机密的任何其它资料;

员工如未获公司批准,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此类机密资料,则会被即时解雇,公司并保留向该员工追索由此引起的损失之权利!

2.3.6

处理客户投诉

2.3.6.1

全体员工都必须高度重视客人的投诉,要细心聆听投诉,让客人畅所欲言,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3.6.2

如果客人投诉的事项不需或不能立即解决,应用书面记下投诉细节并勿忘多谢客人或对事件致歉(注意:

只致歉),然后迅速通知或转报有关部门人员;

2.3.6.3

事无大小,对客人投诉的事项,处理的结果都必须在事后对客人有所交代;

2.3.6.4

在投诉事项中,若涉及其本人的记录,该记录不得涂改、撕毁、更不得假造;

2.3.6.5

投诉经调查确实可视具体情况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2.3.7

违反公司行为守则

2.3.7.1

任何员工如违反上述行为守则均须接受有关纪律处分,严重者即时解雇。

如触犯国家法例,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2.3.7.2

为保障公司利益,任何员工若发现公司同事有触犯守则者,均有责任向公司主管人员反映,有关提供之资料,将绝对保密处理。

2.4

安全守则

2.4.1

巡楼

2.4.1.1

打更钟/巡逻到位器/簿作记录;

2.4.1.2

每更(12小时)根据物管处安排定时巡楼;

2.4.1.3

巡楼时必须检查各设施、环境及住户安全;

2.4.1.4

遇有不正常事件(如异味、异声、可疑人或物等)应立即处理。

2.4.2

保安

2.4.2.1

所有陌生人出入必须查询其姓名及到访单位,遇有疑点需致电到访单位,经证实后方可让其进人,并做好登记;

2.4.2.2

非访客时间出入者必须登记(商业或工业大厦适用);

2.4.2.3

装修工人出入必须登记及办理有关手续;

2.4.2.3

搬运货物离开,须出示证明文件(如物品出门单);

2.4.3

安全

2.4.3.1

注意防火、防盗。

如发现事故苗头或闻到异味,必须立即查找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消除隐患;

2.4.3.2

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做好交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所及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2.4.3.3

如发现有行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2.4.3.4

不与客人的小孩亲昵、耍逗、发现客人的小孩玩水、玩火、玩电,要加以劝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2.4.3.5

拾获客人遗留的钱物,一律上缴有关部门并由物管处负责人处理

2.4.4

突发事件

如遇台风、暴雨、火警、打劫、电梯损坏等突发事件须按公司制订之有关突发事件处理步骤进行处理。

第三章人事管理

3.1

录用标准

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以是否符合应聘工作之岗位要求而定,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应聘人员,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均有被录用之可能。

3.2

新进员工录用手续

3.2.1

新进员工须于报到当日起向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提交原单位退工单原件或劳动手册原件,未提交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不予正式录用.

3.2.2

持退工单之新进员工,须在七天之内办妥劳动手册,并及时提交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

3.2.3

下岗、协保及离退休人员须于报到之日起二日内提交有关证明。

未提交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不予正式录用。

3.2.4

在报到之日,须同时提交一寸免冠照两张及区级医院体检报告,并交验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正本、专业证正本,相关政审文件,并留存相应的复印件。

3.2.5

新进员工在办妥以上3.2.1至3.2.4项所规定的手续之后(其中.3.2.2及3.2.3手续完成一项即可),公司将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或劳务协议(包括试用期)。

3.2.6

养老保险金转移(合同制员工适用):

3.2.6.1

新进员工以往办理过养老金的,须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

否则,将视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2.6.2

以往未办理过养老金的,则申请新开户.

3.2.7

公积金转移(合同制城镇员工适用):

3.2.7.1

新进员工以往办理过公积金的,须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否则,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2.7.2

以往未办理过公积金的,则申请新开户.

3.3

试用期

3.3.1

凡被录用的员工,均须经过为期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视合同期而定)。

3.3.2

试用期内,若员工因犯有较严重过失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3.3

试用期限届满,经综合考评合格者予以结束试用期(PM-H-08);对于不合格者,公司将延长被考评者的试用期或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3.3.4

试用期延长者,在延长期内仍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则公司将书面通知解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3.4

员工培训

所有员工均需接受公司安排之职前及在职培训,并须通过公司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转正及综合考评依据之一。

如有考核成绩三次不合格者,公司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5

个人资料

3.5.1

员工所填写的入职表格(PM-H-04),应将正确资料如实填上,做到忠诚老实、不隐瞒、不假造。

3.5.2

为避免有关资料不确实而导致日后员工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记录若发生变化,例如:

联系电话、迁移地址、婚姻状况、学历、户籍状况、身份证号码、分配调动、晋升出国、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决处理等,均应及时通报公司。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公司信息变更,由员工本人承担相应损失.

3.5.3

如有隐瞒、虚报造假,一经发现,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及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

3.6

员工晋升

所有员工均有被提职之机会,公司的政策是尽可能从公司内部提拔适当人选。

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表现、业务能力和工作潜质、品德,职位是否空缺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来决定。

升职后前三个月属岗位试用期,岗位试用期满后,工作表现符合职位要求,则由公司正式委任该职(PM-H-07)。

3.7

员工调职

3.7.1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员工至其它物业物管处部门或其它岗位(工种)工作(PM-H-07),员工应服从公司的有关安排。

员工若不满公司的岗位调动安排,可向公司提出不服意见和理由,若不能与公司达成一致时,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3.7.2

员工被调职后若因工作不称职或犯有过失,公司可视情况作出降职或免职决定。

3.8

终止合同

劳动/劳务合同期满或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不再续签的员工,须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3.9

解除合同

3.9.1

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公司因业务变更或其它原因产生冗员时,公司有权裁减员工,与被裁减之人员解除合同。

被裁减人员应服从公司的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并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将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条例》等法规给予补偿

3.9.2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提前7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

3.9.3

解雇

由于员工在合同期内触犯国家刑法,或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则公司有权即时解雇员工,无需提前通知,同时亦无需任何补偿。

3.10

工作移交手续

员工因调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的,均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将原职位所担任的工作内容及有关资料交代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呈上级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10.1

移交手续一般在离职前30日起开始办理,30日内结束。

特殊情况可视情节并经上级主管批准后相对延长或缩短移交期限。

3.10.2

离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假期冲抵离职时的移交期,特殊情况须经驻场经理批准。

3.10.3

离职手续

员工离职(无论何种原因)必须在离职前3日内到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PM-H-11),员工离职时应交回属于公司的一切财物,以及因公司业务在工作交往中所获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制服、员工佩章、工作证、更衣箱/办公桌/储物柜钥匙、员工手册、剩余饭票等),交回公司,倘若员工未能交还任何上述各项,则公司有权扣留薪金,直至有关手续办妥为止。

第四章考勤制度

4.1

工作时间

4.1.1

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正常工时是9:

00-17:

30。

4.1.2

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按物管处制定的班次表和排班表工作。

4.1.3

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岗。

4.2

加班工作

4.2.1

如遇需要,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于工作时间或排班时间外超时工作,所有加班须先填写加班申请单(PM-H-06),并经所属部门主管和/或驻场经理批准认可。

4.2.2

超时工作之工时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休或加班费支付。

4.3

上下班打卡考勤

4.3.1

物管处员工均须按规定上、下班打卡及签到签退,并应有准备充分的时间更换制服,以准时到达工作岗位。

4.3.2

如因公差、外勤等原因未能打卡,应事先或复工当天提供相关说明,由主管和/或驻场经理确认和批准未打卡工作时间。

4.3.3

严禁代人打卡、委托他人代打卡、擅自涂改或故意损坏考勤卡、伪造考勤卡、破坏考勤设备等行为将引起被扣款,严重可至被解除合同(或协议)之后果。

4.3.4

员工非经物管处部门主管许可,下班半小时之内必须离开工作场所。

4.4

迟到

4.4.1

上班迟到30分钟(含)以内,为[第一类]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为[第二类]迟到。

4.4.2

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三次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第二类迟到两次,视同旷工一天。

4.4.3

凡一个月内,员工第一类迟到两次以上(含)者,予以口头警告一次;员工第二类迟到一次以上(含)者,予以书面警告一次;第二类迟到两次(含)者,视作旷工一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最后警告或辞退。

 

4.5

早退

早退者处理程序同上述4.4.1款及4.4.2款处理。

4.6

旷工

末征得上级同意而擅自离开岗位或缺勤,或缺席培训,事后无正当理由补假或谎报,伪造证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于请假期满仍未复工而无合理解释者,均按旷工论处。

4.7

用膳时间

4.7.1

所有员工用膳由当值主管/副主管安排轮流进行,用膳时间为半小时。

4.7.2

用膳时间,固定岗位及办公室均需留守至少一人。

第五章薪酬

5.1

薪金发放

5.1.1

员工薪金每月发放一次,发薪时间及方式按银行指定日期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1.2

薪金经银行自动转帐存入员工帐户,员工可于每月5日提取,发薪日若遇节假日将作一定调整。

5.1.3

工资发放以考勤为依据,对于请事假和病假等员工的工资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工资中作相应扣除。

5.2

个人收入所得税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员工个人收入所得税必须由员工本人承担,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员工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代员工向政府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5.3

年度薪金调整

公司将视经营业绩状况及个人工作表现等,考虑是否进行年度薪金调整及制定有关调整方案。

5.4

薪金保密制

薪金保密是公司的政策,知情人员以及员工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诉他人,员工也不可传播他人有关薪金情况,违反此规定的员工应受到相应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导致解雇。

5.5

扣薪

5.5.1

迟到或早退:

第二类迟到和早退除受纪律处分以外,扣除其相应时间的工资

5.5.2

旷工:

5.5.2.1

无故旷工一天者,扣除三天(工作日)工资,并给予书面警告;

5.5.2.2

无故旷工二天(含以上)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予以最后警告或即时辞退;

5.5.2.3

无故旷工达五天者,公司将即时除名,并按合同上所规定有权向该员工追索赔偿金。

5.5.3.4

违反第八章规定的规章制度及物管处奖惩细则,则按物管处及公司有关规定作扣薪处理。

5.5.4

遗失工作证或公司所发物资,包括本员工手册,剩余饭票等,公司有权扣除员工薪资抵作赔偿金。

5.5.5

损坏工作场所或公司财产的须照实赔偿或从薪资中抵扣。

第六章福利

6.1

医疗保险

6.1.1

公司按医疗保险局规定,按时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金,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将由公司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6.1.2

合同制员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及住院费用将按国家有关医保改革制度处理。

6.1.3

签定劳务合同的员工,其非因工伤、病的医疗费用由其原工作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负担。

6.2

养老保险

公司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将由公司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6.3

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规定,按时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将由公司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与本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可按政府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领取规定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6.4

住房公积金

公司按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每月按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将由公司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6.5

工伤事故/意外

6.5.1

公司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用

6.5.2

员工因工负伤应立即视情况送有关医院治疗,并报部门主管和驻场经理。

事后须填写工伤意外报告表报公司审批。

(工伤认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5.2

凡因工伤或死亡之员工将按国家及公司有关劳动保护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七章假期

7.1

国定假日

所有员工均可享有以下十天之有薪国假日:

元旦(公历1月1日)一天

春节(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三天

国际劳动节(公历5月1、2、3日)三天

国庆节(公历10月1、2、3日)三天

7.2

带薪年假

7.2.1

员工服务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年假。

7.2.2

当年的年假须在该历年内使用,最迟可累计至下一历年3月31日之前使用。

从4月份开始,前一历年未休完的年假将视为作废。

7.2.3

年假最小使用单位为1天。

7.2.4

公司员工按职级等不同,享有不同天数的年假,具体见年假细则。

7.3

病假

7.3.1

员工按公司请假程序办理病假申请手续,休完病假后必须提交区级医疗机构(急诊者可提交区级以下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假单和个人病历卡。

病假当天如本人不能当面请假,亦须在上班时间两小时内电话通知所属部门主管或驻场经理,经同意后,方能认可。

应事后向公司提交有关医院签发的病假单。

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就诊,作病假处理。

7.3.2

员工因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或从事违法、具危险性的活动而导致伤病的,一律不给予病假待遇,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负担。

7.3.3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病假第1天至第10天,日工资打5折;

病假第10天至第30天,日工资打4折;

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4

事假

7.4.1

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7.4.2

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书面申请,其它请假方式公司将不予以承认。

7.4.3

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均按事假处理;

7.4.4

员工享受事假,其工资和各项补贴均被扣除,即作无薪处理。

7.5

婚假

7.5.1

员工在领取结婚证明书六个月内,可申请婚假。

7.5.2

婚假一般可以申请3天,但符合晚婚条件者,可以申请10天。

7.5.3

员工享受婚假,其工资和各项补贴照发。

7.6

其它假期

7.6.1

合同制员工在公司可按规定享受丧假、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

7.6.2

假期计算方式按国家规定执行。

7.7

假期审批权限及请假规定

7.7.1

员工请假都应事先填写请假单(PM-H-05),并正确注明假别及请假日期,必要时须提供相关证明,部门主管及驻场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7.7.2

员工请假期间应将经办事务委托给主管指派的其他同事,指定工作代理人,不得因请假而影响工作,公司保留对员工休假(除病假之外的假期)的批准权。

7.7.3

员工请假(除病假之外的假期)在1天以内的必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3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7.7.4

如因特殊情况,员工事先无法预知或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及时通知物管处部门主管或驻场经理或当值物管处负责人,不得影响正常班次的运作,并于复工后第一天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假的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处理。

7.7.5

请假未按手续办理,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奖惩制度

8.1

奖励条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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