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创业千名干部大招商活动策划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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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创业千名干部大招商活动策划方案

当前全市正处于加快发展、奋力追赶的关键时期,要实现“三年振兴五年崛起”目标,就必须一以贯之地抓牢项目建设,坚定不移地开展招商引资,激发全县人民的创业热情,激励广大干部投身招商引资主战场,在全县上下形成全员招商、全民创业、大上项目的浓厚氛围。

基于此,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继续深入开展“全民创业、千名干部大招商”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按照省、市发展民营经济提出的“低门槛、零注册、轻税赋、强支撑、少检查、重激励”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机制创新,培育创业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让一切创业激情充分迸发、一切创业主体充分激活、一切创业源泉充分涌流,努力形成人人争先创业、各业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1、培育创业主体

(1)凡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县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依法享受我县各项优惠政策。

(2)激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

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离岗创业。

(3)鼓励下岗人员自主创业。

下岗人员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4)引导农民勤劳创业。

对农村流动性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可减征、免征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同时还可享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应的政策扶持。

(5)鼓励全市籍在外人士回乡创业。

对外出人员回乡创办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按第一个纳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

(6)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

(7)鼓励高级人才来我县创业。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形式,也可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智力流动”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采取兼职、讲学、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投资创业、聘用借用等多种形式,并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8)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创业。

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人事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大专以上毕业生愿到我县就业,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把档案放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其户籍、人事关系随毕业生意愿落实。

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9)倡导退转军人自主创业。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计划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领办创办企业或自愿到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的,三年内保留身份,待遇关系不变。

期间本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予以接收。

三年期满后,继续去企业工作的,人事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本人要求重新安置的,由军转部门按现行规定条件予以安置,工龄连续计算。

(10)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

残疾人创办民营经济实体,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相关税费,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降低创业门槛

(1)放宽准入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2)降低经营条件。

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自2011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

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允许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

(3)放宽前置审批限制。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法律和法规之外增加前置审批项目,或采取其他变相的前置性限制措施。

对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各种有效的前置审批文件,各类资质资格证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重新认定的除外,可在变更为新企业后继续使用。

(4)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

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

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简化审批程序。

工商登记注册程序由受理、审查、主管局长核准,改为主管局长授权科长直接核准发照。

对于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由窗口工作人员一人核准发照。

(6)缩短审批时间。

注册登记审批及其前置并联审批流程完成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加大帮扶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今年县财政安排500万元,并逐年增加。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可享受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按照一年期银行当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对新上工业项目免收旧城改造费和配套费;对新办年纳税超过5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年新增纳税超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按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企业,县财政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2)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

县政府将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县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融资券存续期内,视财力情况给予1%的财政贴息。

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严格落实土地倾斜政策,每年安排50亩建设用地,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扩大规模;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80%执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县政府所得土地出让金总额30%的比例对民营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加大担保力度。

2011年,建成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一家,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力争达到5倍以上。

县政府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

(5)加大对创业主体的保护力度。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依法保护投资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全民创业投诉工作协调处理机制,设立企业投诉热线,开展百家企业评机关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并举报。

严格对职能部门评议制度,对评议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6)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对标行动,鼓励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改项目或新建新兴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高贴息补助额100万元。

对企业购进世界先进设备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限申报1台套,补助金额按购进设备价款的10%计算,最高补助50万元。

对发明专利、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奖励,每个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每个国家重点新产品奖励10万元。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省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加强信用建设,被评为河北省诚信守法企业的,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

产品获省高新技术产品或企业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产品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县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产品商标创河北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县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20万元;产品创河北省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国家行业优质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县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20万元;引进全国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个人,县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4、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创业信息网络。

在县政府网站上设置专栏,为各类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融资服务、劳动供求、外经外贸、法律援助等有关资讯服务。

(2)加快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

进一步积极争取上级对创业辅导基地的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辅导基地规模,力争建成国家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

在抓好基地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基地服务硬件,规范基地运行,优化企业服务的同时,下大力引进新投资、新项目,推动企业加大投入,扩张规模,做大载体,夯实加速成长壮大的基础。

(3)加强创业能力培训。

不断加大政府培训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对城乡创业主体实施分类培训、分档补贴。

对创业者进行产业政策、项目推荐、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经营管理、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开业指导等方面的培训。

县工促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要制订创业培训计划,整合职教培训资源,指导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的无业人员进行创业知识和技能等免费培训。

(4)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发放各类证照的工本费)。

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取消各类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服务费;不得把属于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实行中介垄断,强行收费;有关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代理、咨询等收费的服务项目,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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