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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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本专题内容围绕外商投资、对外贸易和外汇管理制度展开。

考核方式为客观题,分值为5分左右。

考查方式较为单一,重点突出,均是对记忆性内容的直接考查,不存在综合性、理解性的试题,适合考前突击准备。

但最近有剑走偏锋的趋势,好在重点仍未改变。

仍要把大部分精力分配到传统重点,适度了解其他内容。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涉及2020年考期的重大法律修改,必须引起重视。

  目录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法》的原则与特色

  1.原则

  

(1)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2)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

  (3)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

  (4)坚持内外资一致。

  2.特色

  

(1)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

  

(2)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

  (3)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4)更加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

  

  二、关于外商投资的界定

  1.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特别提示】

  ①上述所称的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对特定项目建设进行投资,但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界定的表述,不属于外商投资的是( )

  A.外国自然人与中国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B.外国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C.外国企业与中国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外设立企业

  D.外国自然人取得中国境内合伙企业份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属于外商投资,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属于外商投资,选项B、D正确。

注意:

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结合本题,理解掌握。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执行。

  

  三、关于外商投资促进

  1.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2.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3.加强外商投资服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四、关于外商投资保护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1)原则上,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3)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2.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4.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

  

  五、关于外商投资管理

  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1)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3)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特别提示】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6)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1)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2)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提示】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

  ②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③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④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

  ⑤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

  ⑥外商投资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例题·多选题】(2019年)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有( )。

  A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的影响

  B.外商投资对相关市场的集中度的影响

  C.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影响

  D.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

(1)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

(2)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3)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4)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

(5)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

(6)外商投资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3.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原则上外商投资无需再经审批,投资合同的效力应当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有负面清单列明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投资领域和项目,才继续涉及审批行为对投资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

  

(1)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提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并据此主张所涉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过渡问题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2.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七、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境外企业,并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

  1.商务部的核准和备案

  

(1)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3)中央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核准。

  (4)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2)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

  (4)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例题·单选题】某省属企业拟实施一项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2.5亿美元,项目所在国系敏感国家。

下列表述中,符合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B.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C.该项目应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D.该项目应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1.适用对象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贸易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地域范围

  我国《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适用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

  

(2)公平自由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

  (4)区域合作原则;

  (5)非歧视原则。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特别提示】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个人、企业、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相应待遇。

  (6)互惠对等原则。

  【例题·单选题】(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

“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该条款体现的原则是( )。

  A.统一管理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公平自由原则

  D.互惠对等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互惠对等是指我国给予另一国某种待遇或者对其采取某种措施,以该国给予我国相应待遇或者对我国采取相应措施为前提。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

  1.概念

  

(1)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2.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

  国家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且此类货物应当是明确公开的,通过目录的方式让公众周知;国营贸易一般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特别提示】本考点为核心考点。

  【例题·单选题】(2019年)下列关于我国国营贸易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家可以对全部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B.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为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

  C.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专属经营,一律不得由其他企业经营

  D.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该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营贸易。

国营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选项A错误。

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与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选项B错误。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选项C错误。

  

  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1.一般原则

  

(1)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实施一定限制管理下的自由贸易制度。

  

(2)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2.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制度

  

(1)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

  ①进出口自动许可针对的是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并通过目录方式让公众周知。

  ②进出口自动许可仅是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并非对自由进出口的限制。

  【特别提示】自动许可申请仅具有备案意义,申请即自动获取许可。

  

(2)技术进出口备案登记制度

  ①我国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实行合同登记制度。

  【特别提示】该种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的登记管理部门。

  3.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1)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2)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3)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特别提示】本考点为核心高频考点。

  

  四、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调查

  

(1)启动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特别提示】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结束。

该期限最长可以是( )。

  A.6个月

  B.24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2.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

  【特别提示】本考点为核心高频考点。

  ②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决定并公告。

  ③实施期限。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特别提示】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①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相关价格承诺。

  ②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3)反倾销税

  ①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③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可以适当延长。

  【例题·单选题】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权作出征收反倾销税决定的机构是( )。

  A.海关总署

  B.国家税务局

  C.商务部

  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倾销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五、反补贴措施

  1.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调查在申请、启动、实施、终止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

  【特别提示】略有差异的是,《反补贴条例》规定的终止情形之一是“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而不是“幅度低于2%”;还有一种终止情形是“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该终止情形并未出现在反倾销调查相关规定中。

  2.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2)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

  (3)反补贴税。

  (4)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六、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公告。

  【特别提示】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2.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3.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

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对比】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有所不同: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下的特殊情形。

  

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区分境内境外适用。

  

(2)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适用。

  【特别提示】境内个人是指:

中国公民和在中国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人员。

  本考点为核心高频考点。

  【例题·单选题】(2019年)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上采取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特定主体,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主体的是( )。

  A.在广州旅游1个月的美国公民甲

  B.在我国已经连续居住3年的法国公民丙

  C.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丁

  D.在北京设立的中德合资经营企业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外汇管理条例》。

题目让选择“仅对其在我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适用我国管理制度的”,这是指“境外机构、境外个人”,选项BCD都属于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

  2.基本原则

  

(1)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概念

  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收支是最主要的内容。

  2.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企业名录管理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局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2)企业分类管理

  (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概念

  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及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及贷款等。

  2.一般规定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3.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商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2)境外直接投资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特别提示】自有外汇资金包括: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4.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①QFII制度的管制性内容主要包括资格条件的限制、投资规模的限制、投资通道的控制(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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