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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内部审计准则全面

现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目录:

(全面)

一、序言:

1项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

二、基本准则:

1项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三、具体准则:

27项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分析性复核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效率性审计

四、实务指南:

2项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 (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 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 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 同时废止。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 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 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

第五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十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 组织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 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 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四) 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 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 经营活动概况;

(二) 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 财务、会计资料;

(四) 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 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六) 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 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 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三) 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 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五)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具体审计目的;

(二) 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三) 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3 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电子证据;

(四)口头证据;

(五)环境证据。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  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  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  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 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 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

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

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三) 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

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

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 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 审核;

(二) 观察;

(三) 监盘;

(四) 询问;

(五) 函证;

(六) 计算;

(七) 分析性复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4 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 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 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 为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 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 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

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 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 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 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 审计结论;

(五) 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 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内部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三条  在审计作业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

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5 号——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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