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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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
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1〕41号,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2014年8月1日
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江西省内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非发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及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已发赣水安监字〔2013〕59号文公布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向水利部推荐、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
(一三级:
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二二级:
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评审达到二级资格且评审得分超过90分,自动获得推荐一级资格,被评审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推荐。
第六条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其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监督处,评审具体组织工作委托江西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承担。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其办公室设在所属安全监督部门,评审具体工作委托江西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承担。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经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三评审机构按照《评审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四江西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5~7名专家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被审核评审机构的专家不得参与本机构报告审核;
(五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经专家审核的评审报告组织审定,审定通过的予以公告;
(六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公告无异议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作,费用自理,样式见附件4、5。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程序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条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省水利厅认定的方式产生。
省水利厅向通过认定的单位颁发评审机构资格证书(见附件6。
评审机构只能在资格证书明确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分为二级和三级。
认定为二级的评审机构,
可以承担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含农村水电站,下同的评审工作;认定为三级的评审机构,仅承担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由评审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评审机构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工作,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从事水利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五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应提供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材料申请评审机构二级的企事业单位评审专家不少于10人,其中申请农村水电站评审资格的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2人。
申请评审机构三级的企事业单位评审专家不少于6人,其中申请农村水电站评审资格的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1人。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申请评审机构资格,应向省水利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评审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7;
(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三近三年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情况;
(四评审专家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简介;
(五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复印件(校核原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水利水电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
应的评审方法;
(五通过水利部或省水利厅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评审人员业务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自评和申请
第十六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评定等级,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8。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
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主评定结果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自主评定时,可以聘用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
经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
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9和自评报告: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受理辖区内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符合评定标准,向省水利厅提出向水利部推荐申请;
(四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二级可以直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二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完成注册登记,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章材料审查和报告评审
第十九条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接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后,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现场评审: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工程项目数量少于3个时全部要进行核查,工程项目数量多于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评审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评审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二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派评审人员开展评审。
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一般不超过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组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
所有的评审人员均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三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对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查验、问询,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格式见附件10
第二十一条江西省水利厅委托江西省大坝中心组织对申请二级达标企事业单位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受各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核三级达标单位的机构受理三级达标的评审报告并组织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评审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评审报告通过达标评级审核的企事业单位由省水利厅在江西水利安全监督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达标评级管理单位颁发证书、牌匾;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应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四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当年重新申请评审须按降低一个等级;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1年内整改。
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从业人员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二)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对评审意见负责;(三)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四)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五)不得在两家以上评审机构从事评审工作;(六)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水利厅核实后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三)发生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4.江西省水利安全
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5.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式样)6.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证书7.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申请表8.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自评报告(格式)9.江西省水
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10.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