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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好,促进合理配置,提高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AA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AA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AA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8]2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学校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非法人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配置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作为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校内分级监管、各单位使用、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完好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㈠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归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管理;

㈡流动资产归财务处管理;

㈢固定资产归口分工如下:

⒈档案馆负责档案材料、文物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⒉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负责学校所有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管理,建立明细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⒊房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道路及在建工程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⒋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⒌后勤管理处负责植物管理,协助校长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管理;

⒍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⒎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及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完好负主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㈡根据内部控制规范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合理设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资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科学、规范控制;

㈢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归口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㈣负责相关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等资料的保管,并按照规定归档;

㈤负责本部门所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完好;

㈥负责存量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㈦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㈧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㈨负责国有资产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报表编制、信息统计及其上报工作;

㈩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各归口职能部门须设一名或数名专职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㈠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作为资产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设资产管理员,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

㈡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㈢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对本单位购置、领用、占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验收、账物管理、使用维护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㈣做好在职责范围内的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㈤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绩效;

㈥根据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及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学校设立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和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房产管理处(基建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研究中心、档案馆、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㈡指导、监督、检查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

㈢规划、指导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优化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设;

㈣负责考核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㈤负责涉及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AA市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㈢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资产核实、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㈥促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机制;

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㈧按要求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财务处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

第十七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贯彻上级部门关于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㈡审议和批准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受学校委托委派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

㈢研究、审议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融资、注资、产权交易、资产变更与处置、破产注销等;

㈣制定和完善校企管理、评价机制。对校企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㈤审核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报表等,加强财务管理以及薪酬和业务支出监管;

㈥负责考核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㈦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八条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㈠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评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制定和落实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㈡行使出资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对其经营性资产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资产处置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保证学校的合法权益;

㈢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申报和管理;

㈣学校对外投资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

㈤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按要求定期向市教委、财政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财务、资产数据报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绩效和目标任务考评;

㈥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

第十九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工: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投资性质、资产的表现形式、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实行归口负责制,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分工如下: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型校办企业的相关监管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工大宾馆、物业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㈠学校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投资人权利;

㈡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发生变更,须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报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二十条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按照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学校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尤其对一般行政办公用资产的配置,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二条校内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需在二级单位之间调剂的,应经资产归口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要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六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对教职工使用的资产,各单位须建立领用归还制度,教职工工作及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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