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7605692 上传时间:2023-07-0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6.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docx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

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例题】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临时活动房屋,应当具有()。

(2012年真题)

A.安全许可证

B.销售许可证

C.产品合格证

D.安装许可证

【答案】C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并且需要定期检验。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一)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二)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1Z30603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防范、整改措施。

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四、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五、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1Z30603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法定的鼓励性保险,其适用范围是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职工群体,即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人员,尽管这部分人员可能已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法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再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使他们能够比其他职工依法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

一、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二)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以上第

(1)项、第

(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以上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的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的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5.略

6.其他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五)监督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实行实名制,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较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职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法定的非强制性商业保险,通常是按施工合同货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群体,较适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及费率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例题】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为保证施工企业的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及时得到医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

(2012年真题)

A.在投标时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B.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C.在中标后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D.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答案】B

【例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1年真题)

A.意外伤害保险为非强制保险    

B.被保险人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

C.受益人可以不是被保险人  

D.保险费由分包单位支付  

E.保险期限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答案】ABC

1Z306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题】施工企业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禁止施工处罚决定的,将由()负责强制执行。

(2012年真题)

A.作出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A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Z3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Z30604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要素的界定,应当从各类事故侵犯的相关主体、社会关系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考虑。

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

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例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级要素包括()。

(2012年真题)

A.事故发生地点

B.人员伤亡数量

C.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D.事故发生时间

E.社会影响程度

【答案】BCE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由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有特点,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差异较大,在实践中是很难用同一标准来划分不同行业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

因此,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某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例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列生产安全事故中,属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  )。

(2011年真题)

A.2人死亡事故   

B.10人死亡事故  

C.3人死亡事故  

D.20人重伤事故

E.1000万元经济损失事故

【答案】CDE

【例题】某工程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罚案例》,该事故等级为()(2013年真题)

A.特别重大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一般事故

【答案】B

1Z3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五、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例题】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年修订一次。

(2011年真题)

A1      

B2       

C4        

D3

【答案】D

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

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

(3)移动物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应当贴上标签,并作出书面记录;

(4)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三、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与纪律

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纪律: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物植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