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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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0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已经2020年4月30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发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严格标准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依照《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需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负责中央治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治理。

  省级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但中央治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方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以下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纳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平安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以下平安生产条件:

  

(一)成立健全要紧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职能部门、职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平安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平安事故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平安治理制度、平安生产档案治理制度、平安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平安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平安投入符合平安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平安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平安生产治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

  (四)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经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平安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同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方法,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平安评判,其平安设施经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按期检测查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能够不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临近的矿山救护队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定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中央治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类平安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平安生产治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平安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平安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形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能够出具办理平安生产责任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查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查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定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经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平安评判、检测查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平安评判报告、检测查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别离处置: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许诺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铛铛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依照要求全数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数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以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复核时刻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应当依照以下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治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别离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关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治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治理的分公司、子公司和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别离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址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治理的分公司、子公司和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别离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平安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方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平安现状评判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平安标准化品级的,能够不提交平安现状评判报告,但需要提交平安标准化品级的证明材料。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不是准予延期的决定。

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平安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当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同意,再也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增强日常平安生产治理,未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达到平安标准化品级二级以上的;

  (三)同意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申请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要紧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平安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方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要紧负责人的平安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统一格式。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一样法律效劳,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 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增强日常平安生产治理,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同意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记录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具体记录备案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治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记录备案。

  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生意、出租、出借或利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此刻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平安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撤消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撤消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平安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九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布、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同意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发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背本实施方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有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 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平安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平安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的。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形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及时报告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

中央治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负责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中央治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发布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第三十五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情形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应当增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治理,成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信息治理制度。

  省级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应当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治理情形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治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方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罚 那么

  第三十八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罢免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觉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置的;

  (三)发觉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再也不具有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置的;

  (四)接到对违背本实施方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置的;

  (五)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同意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平安评判、认证、检测、查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惩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条 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再也不具有本实施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撤消其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消其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有平安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同意转让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四)利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显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撤消、注销的情形,未依照本实施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显现需要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记录注册地之外进行跨省作业,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治理的单位,未依照本实施方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记录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记录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方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决定。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能够委托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实施政惩罚。

但撤销、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惩罚除外。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方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第四十九条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平安生产许可,由省级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条 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再也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5月17日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发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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