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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2:

钢铁行业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钢铁行业规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条件》),制定《钢铁行业规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企业)。

第三条《管理办法》旨在对规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第七条规企业应自觉遵守《规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企业涉及不符合《规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年度审查

第九条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规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第四章变更

第十二条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与其他规企业兼并、重组;

3.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企业新增冶炼产能;

5.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

第十三条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规条件》进行申请。

1.企业搬迁;

2.企业发生分立;

3.与非规企业兼并、重组。

第五章整改和撤销资格

第十四条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2.经核实存在违反《规条件》要求;

3.经核实存在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4.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

5.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6.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7.未按要求上报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停产超过1年;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符合《规条件》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

1.钢铁规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钢铁规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附1:

 

钢铁规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公司

年月

一、企业概况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文字概述,并填报完成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变更情况

填报下表,并用文字具体描述变更情况。

企业变更情况一览表

类型

是否变更

名称变化

与其它规企业兼并、重组

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1

新增冶炼产能1

冶炼装备变化1

企业搬迁2

企业分立2

与非规企业兼并、重组2

其他

注:

1.需提供地方有关部门的备案文件

2.需重新提出纳入《规条件》管理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规条件》规定进行审查。

(三)证实性材料

1.企业名称变化证实性材料

2.企业兼并重组证实性材料

3.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证实性材料

4.产能和装备变化的证实性材料

5.其他

二、产品质量

(一)产品情况

文字描述企业产品结构、品种及质量情况。

(二)证实性材料

1.相关产品认证

2.省部级及以上产品质量获奖证书

3.其它

三、工艺与装备

填报完成附表2—“企业现有主要生产装备情况”。

四、环境保护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1.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填报附表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2.水污染物排放标情况

填报附表4—“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基准水量达标情况”。

3.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填报附表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填报附表6—“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文字描述,并填报附表7—“企业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四)证实性材料

1.有效期的排污许可证

2.企业上年度监督性监测报告

五、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填报完成附表8—“企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二)企业能源消耗情况

填报完成附表9—“企业上年度能源消耗达标情况”。

如果企业实际值与上一年度发生变化较大,需要说明原因并写出采取的措施。

六、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简要描述企业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二)证实性材料

1.上年度纳税发票或其它证明

2.上年度社保银行转账凭单或其它证明

3.其他

注:

所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不能提供要求的材料,须说明原因。

文字和附表均需要填写完成。

 

企业需在网上填报,网址:

.steelsidc.org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

E-mail

已加入的行业规自律组织

全员人数

其中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上年度铁、钢、材生产能力(万吨/年)

上年度铁、钢、材实际产量(万吨)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元)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万元)

 

用地总面积(公顷)

 

附表2企业现有主要生产装备情况

工序

装备名称

设备类型

数量合计

(台、套)

设备规格

生产能力(万t)

上年产量(万t)

备注

焦化

##焦炉

烧结

##烧结机

球团

##竖炉/回转窑

炼铁

##高炉

炼钢

##转炉/电炉

精炼

##精炼炉

连铸

##连铸机

轧钢

##轧机

自动化

其它

注:

1新建、改建装备需在备注中注明投产时间。

2表中装备及所需容应每一个分别写出。

3备注中须标明装备的配置,如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大小,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

4表中未列出的装备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表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单位:

mg/m3

工序

污染物

排放环节

污染物种类

现有/新建企业

限值

特别排放

限值

企业实际值

备注

焦化

焦炉烟囱

颗粒物

30

15

二氧化硫

50(机焦、半焦炉)

100(热回收焦炉)

30

氮氧化物

500(机焦、半焦炉)

200(热回收焦炉)

150

干法熄焦

颗粒物

50

30

二氧化硫

100

80

氮氧化物

200

150

烧结

烧结机

颗粒物

50

40

二氧化硫

200

180

氮氧化物

(以NO2计)

300

300

烧结机机尾

颗粒物

30

20

球团

颗粒物

50

40

球团焙烧设备

二氧化硫

200

180

氮氧化物

(以NO2计)

300

300

带式焙烧机机尾

颗粒物

30

20

炼铁

热风炉

颗粒物

20

15

二氧化硫

100

100

原料系统

颗粒物

25

10

煤粉系统

颗粒物

25

10

高炉出铁场

颗粒物

25

15

炼钢

转炉(一次烟气)

颗粒物

50

50

转炉(二次烟气)

颗粒物

20

15

电炉

颗粒物

20

15

铁水预处理

颗粒物

20

15

精炼炉

颗粒物

20

15

轧钢

热轧精轧机

颗粒物

30

20

热处理炉

颗粒物

20

15

二氧化硫

150

150

氮氧化物

(以NO2计)

300

300

自备电厂

燃煤锅炉

颗粒物

30

20

二氧化硫

100a

50

氮氧化物

100

100

注: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省和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限值为200。

位于国家大气重点防治地区的企业须在备注里标明,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附表4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基准水量达标情况

单位:

mg/L(PH值除外)

污染物类型

限值

企业

实际值

备注

现有/新建排放

特别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PH值

6-9

6-9

6-9

6-9

悬浮物

30

100

20

30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200

30

200

氨氮

5

15

5

8

单位产品基准水量

1.8m3/t

1.2m3/t

注:

位于国家大气重点防治地区的企业须在备注里标明,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附表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

dB(A)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限值

企业实际围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附表6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年度

颗粒物(吨/年)

SO2(吨/年)

NOx(吨/年)

COD(吨/年)

氨氮(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附表7企业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固废名称

产生量

(吨/年)

综合利用量

(吨/年)

焚烧量

(吨/年)

填埋量

(吨/年)

固废种类

(Ⅰ类、Ⅱ类)

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

附表8企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工序

工艺技术、

装备名称

数量

(台、套)

建成时间

(年月)

处理能力、

运营效果

主要工艺参数、技术经济指标

备注

焦化

煤调湿

储煤仓

干熄焦(CDQ)

捣固焦

副产品回收

除尘设施

脱硫装置

煤气回收利用

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

烧结

低温烧结

小球烧结

烟气脱硫

烟气脱硝

余热回收利用

除尘设施

其他

球团

脱硫装置

余热利用

链篦机-回转窑

除尘设施

炼铁

煤粉喷吹

煤气净化回收

余压发电(TRT/BPRT)

除尘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

炼钢

烟气余热回收

煤气净化回收

除尘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

轧钢

热装热送

低温轧制

在线热处理

蓄热式燃烧

除尘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

全厂综合

CCPP

煤气锅炉

综合污水处理与循环

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

其他

自备电厂

燃煤锅炉

附表9企业上年度能源消耗达标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现有企业限值

新建、改造企业

企业

实际值

备注

1

焦化工序能耗

≤150kgce/t(顶装)

≤155kgce/t(捣固)

≤122kgce/t(顶装)

≤127kgce/t(捣固)

2

烧结工序能耗

≤55kgce/t

≤50kgce/t

3

球团工序能耗

≤36kgce/t

≤24kgce/t

4

高炉工序能耗

≤435kgce/t

≤485kgce/t(钒钛磁铁矿)

≤370kgce/t

5

转炉工序能耗

≤-10kgce/t

≤-25kgce/t

6

普钢电炉工序能耗

≤92kgce/t

≤90kgce/t

7

特钢电炉工序能耗

≤171kgce/t

≤159kgce/t

8

吨钢新水消耗

≤3.8t

≤3.8t

9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96%

≥96%

其它

注:

1电力折算系数0.1229kgce/kWh。

2新建、改建装备需在备注中注明。

3焦炉类型需在备注中注明。

4特殊用途转炉需注明。

5表中未列出容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附2:

 

钢铁规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一、企业变更情况

表1企业变更情况一

类型

是否变更

变更容

名称变化

与其它规企业兼并、重组

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新增冶炼产能

新增冶炼装备

其他

注:

规企业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变更申请。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进行公告。

填报表1企业变更情况一,并用文字具体描述变更情况。

表2企业变更情况二

类型

是否变更

变更容

异地搬迁

企业分立

与非规企业兼并、重组

注:

规企业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钢铁行业规条件》进行申请。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次予以公告。

填报表2企业变更情况二,并用文字具体描述变更情况。

二、证实性材料

企业发生变更时需提供证实性材料。

注:

所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及当地省级工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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