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570606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docx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

  篇一: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

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

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

  1/6

  也形成开发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讲,工程质保金至关重要。

  工程质保金不能想当然地与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联系起来,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下列要素在约定时不缺少:

  第一,工程质保金的总额。

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

)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年)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工程质保金如何直接扣减维修费用。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

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工程质保金返还时是否计息应约定清楚。

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后者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

  2/6

  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6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4/6

  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

  5/6

  篇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劳务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总包合同”),依据工程保修的实际状况,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移交使用后的工程保修具体事宜,签订本合同。

  甲方授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具体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相关事宜由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与乙方沟通协调。

  1、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类型:

  质量评定等级:

  2、保修范围及期限

  2.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注:

该项内容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确定)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注:

该项内容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进行取舍)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年限为5年;

  (3)给排水、电气线路工程,保修年限为2年;

  (4)工程,保修年限为年;

  (5)工程,保修年限为年。

  质量保修期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3.5如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将委托第三方实施维修,其维修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交通及其它等)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给甲方造成影响,甲方有权扣留全部质保金;如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数额超过质保金数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4、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劳务报酬结算值的%,甲方根据实际报修、维修及服务情况,扣除乙方承担费用、违约金、以及其他原因应扣款后,将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以总包合同约定的发包方返还质量保证金时间为准。

  5、通知条款

  本合同所列的通知方式均为有效联系方式,甲、乙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对方发送各类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以电话、传真、e-mail形式发出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书面文件以平邮、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按本合同所列地址发出的,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则自寄出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

  甲、乙任何一方更改联系方式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因乙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变更联系方式而未通知甲方,致使甲方不能送达通知,则自甲方寄交书面文件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时限含法定节假日。

如到期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应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其他

  7.1本合同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配套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就同一事项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7.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确定。

  7.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8、补充条款

  附件:

  (本页无正文)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日

  篇三:

建筑工程保修期

  一、房屋建筑保修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择要: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重庆市市政设施保修期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

  第十一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工程的初设审查和竣工验收。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三、水利工程保修期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规定的保修期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公路工程保修期

  4.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第3号)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4.2公路路面工程保修期

  公路路面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本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保修期5年。

  注:

需要注意就是“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词有时是一样的,有时又有区别。

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保修期:

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缺陷责任期:

英文词条名:

Flawresponsibilitytenureinoffice;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解释“缺陷”:

单位产品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图纸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它们不符合的严重程度,一般可将缺陷分为:

致命缺陷、重缺陷、轻缺陷等。

不要求对每种产品的缺陷都区分为以上三种、缺陷区分为几种,除考虑该产品的实际需要外,还必须考虑管理上的方便。

  五、电力工程的保修期

  一般根据所指的电力工程是否属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中的一项内容,属与时可以执行,不属于时双方协商。

参考建设部第80号文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