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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配城管理共33页

北京通厦汽车配件用品城

 

 

 

 

诚信经营科学管理

求真务实合作双赢

通厦汽配用品城为您服务最真诚

北京通厦汽车配件用品城是政府重点扶持项目,享受北京市新市场最优惠税收政策。

商家入驻后,银行、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及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手续由市场统一部门协助办理。

通厦专业团队将以一流的设施和一流的服务,打造京北地区汽车后市场的品牌工程。

“立足北京,服务全国”。

正确的定位保证了市场的高效、扎实、生机与活动。

北京通厦汽车配件用品城营业面积约35000㎡,地上及地下停车场面积约15000㎡,可同时停放约1000多车辆,仓库面积约2000㎡。

设施齐全配套到位,让您轻松入驻,安全经营;是京北地区规模最大、档次最高、管理先进的汽车配件用品专业市场。

在中国汽摩配业最权威机构支持下,在北京各级政府积极培育下,北京通厦汽车配件用品城的明天一定会更加辉煌。

本守则向全体入驻经营者免费发放,便于大家遵守。

为了我们共同的事业,我们愿与您共享平台,实现双赢!

 

北京通厦汽车配件用品城二0一0年

 

经营者承诺…………………………………………………………P5

经营者须知…………………………………………………………P6

税收管理及收费规定………………………………………………P8

工商管理及收费规定………………………………………………P9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P10

质量技术监督制度…………………………………………………P14

商品标识管理制度…………………………………………………P15

销售商品质量保证金制度…………………………………………P17

商品质量纠纷处理细则……………………………………………P19

经营者请假制度……………………………………………………P20

治安保卫制度………………………………………………………P21

消防管理制度………………………………………………………P23

关于营业房装修的规定…………………………………………P24

关于在市场围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

广告制作的规定……………………………………………………P25

卫生管理制度………………………………………………………P26

水电通讯设施管理制度……………………………………………P27

流动人员暂住证管理规定…………………………………………P28

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P29

关于违反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P30

 

 

北京通厦汽车配件用品城 

 

经营者承诺

遵纪守法文明诚信

证照齐全照章纳税

公平交易合法经营

明码标价注重质量

礼貌服务热情待客

规行为接受监督

 

二0一0年七月

【经营者须知】

一、凡入驻设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入驻营业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入驻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以及通厦汽配用品城的各项管理制度。

服从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协调的四统方针共同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

三、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人,亮证经营,人证相符。

商品明码标价,商品列整齐美观。

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冒真,不欺行霸市,不强买强卖。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主动发放信誉卡,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四、爱护场公物和各种配套设施,不准随意改变市场设施结构,不准随意搭建临时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五、不准私自出租、转让展位及相关配套设施。

六、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不准随意动用或损坏,不准私自拆装电器和私接电源。

严禁使用液化气电炉等有明火设施和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切实加强“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灾害)工作,确保市场安全。

七、市场严禁下棋、打牌、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

八、各类车辆按指定区域停放,不得进入市场大厅,服从现场保安人员指挥,公用场地不准堆放杂物,保护场路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九、搞好场和门前卫生,不乱扔、乱丢脏物、废物,不随地吐痰搞好经营场所卫生,净化市场环境。

十、营业时不准带小孩进入市场,以免发生事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营者负责。

十一、爱护室外绿化,不损坏花草、树木,牢记“市场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十二、关心市场发展,积极对市场管理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以上各条,望通厦汽配用品城商户严格遵守,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暴光、赔偿损失、罚款、停业整顿处理,报请有关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清退出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税收管理及收费规定】

一、本市场税收由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清河所征收管理。

二、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进场经营者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照章纳税。

三、纳税额标准按税务部门核准规定执行。

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户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五、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操作方法,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六、有关部门对税收管理及收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经营者应主动予以配合协作。

七、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商管理及收费规定】

为促进市场发展,规市场行为,保护市场主办单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场工商管理隶属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工商所管理、指导与监督。

二、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商部门的要求,对进场经营户的经营行为、经营商品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凡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按有关规定,持展位租赁合同入驻经营,经工商部门核准进场方能开业经营。

四、办证费、换证费、验证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营者必须依法交纳有关管理费用,收费标准统一核准,统一征收。

六、市场及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汽配用品城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清退出场。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加快技术进步,保证商品质量,搞好文明经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第2条市场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北京通厦汽配用品城总经理全面负责市场质量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具体分管市场质量管理工作。

市场设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总、管理部负责人和质监员、质量监督站检查员组成。

副总经理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市场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检查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销的商品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商品流通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

第3条为确保经营商品的质量,不准经销“三无”产品,即:

无产品登记号、(准)字号产品,无标准产品,未经国家职能部门签定的产品。

第4条经销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经检验机构签定,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

2、商品外包装应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

3、凡属时效产品,应在外包装及产品上标明有效或失效期限。

4、凡计量产品必须有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编号。

5、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明产品注册标志及注册号。

6、设备性器材应附有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容包括:

产品技术参数、使用围、功能、安装方法、维护方法、保存条件和保证期限,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7、进口商品需附进口单据及商检部门的商检报告。

第5条市场建立“销售商品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各经销单位应熟悉各类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定时按比例抽样,作在性能测试。

 

第四章商品质量巡查与售后服务

第6条加强对市场经销商品的全过程检查。

1、汽配用品城将协助和配合经营者严把进货关,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与实物一致时,方准进场销售。

2、定期进行商品营销过程的检查,如发现与本制度第4条不符的商品应予以制止和取缔,并按《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追究经营者责任。

第7条加强售后服务,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各经营单位对所售商品实行“三包”。

第8条入驻汽配用品城经营的商户必须严格执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9条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标准。

第10条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自行定期送鉴定机构对所用计量器具进行检测、校对,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11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除赔偿外,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综合性质量管理及处罚、奖励

第12条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快市场技术进步,搞好文明经商,确保商品质量,使市场及众商户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13条产品必须具有法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经销产品质量必须做到准确、安全、有效。

第14条对首次经销产品,采购时应事先了解和掌握生产厂家的技术、质量等情况,应对该商品进行抽检,合格后才能采购经销。

第15条为加强市场所销商品的质量监督,各经营单位对各自所销商品,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要求,汇总报送市场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16条市场管理部门对本市场商品的进销存全过程有质量否决权,并对各经营单位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检查。

第17条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经营者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直到中止租赁合同。

具体处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经营手册中《商品质量纠纷处理细则》、《关于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18条进场经营者在质量管理与售后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市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质量技术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加强对北京通厦汽配用品城销售的产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商品质量责任,保护商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商品质量直接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市场声誉,各经营者必须自觉贯彻执行“质量法”并接受监督。

一、市场设立“质量监督站”负责汽配用品城出售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

二、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执行。

三、“质检站”每月对市场各经营户进行不定期的商品抽检,每天巡回检查。

四、对于不合格的商品“质检站”发不合格产品通知单,通知商户整改,并向上级部门申报,及时处理。

五、监督、协助经营户把好进货关,如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及重大违法案件应及时向执法部门汇报。

六、“质监站”受理消费者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七、“质监站”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对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

通厦汽配用品城与市消协联合设定“先行赔付”基金制度,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标识管理制度】

为规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一、商品标识、标注的容

1、国家或行业对商品名称有规定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混淆的常用名称和俗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当产品质量责任的。

进口商品应标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商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是指商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和组装地。

3、国生产的合格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明检验合格的标准代号。

4、商品标识中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明示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生产日期(批次),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6、特殊商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7、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的应具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8、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标明有效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获得质量认证的商品,可在认证的有效期标注该商品的认证标志;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的商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同时注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

10、商品标注的条形码,应是有效的条形码。

二、经营者按上述规定检查商品包装标识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对不具有或不符合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商品,经营者有权利和责任向企业、生产厂家提出要求,以保证北京通厦汽配用品城销售商品质量达到标准,商品的标识符合规定。

 

 

【销售商品质量及保证金制度】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关于商场、市场必须建立销售商品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为了增强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依法登记入驻的所有经营者。

凡进入通厦汽配用品城的经营者,必须对所销售的商品的质量负责,维护通厦汽配用品城及经营者信誉,共同促进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

二、保证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

来源:

凡进入通厦汽配用品城的经营者,向北京通厦汽车配件用品城预交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为年租金的10%-15%,但保证金最低收取不得低于3000元。

管理:

保证金由北京通厦汽车配件用品城财务部统一管理,分户核算、专款专用。

使用:

商品质量投诉处理后的赔偿和违反汽配用品城管理制度的违约金以及汽配城的优秀经营户的年终表彰奖励。

三、《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应当具备的商品使用性能而说明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它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四、凡进入通厦汽配用品城的商户,必须向北京通厦汽配用品城交纳保证金(为年租金金额的10%-15%,但不得低于3000元),若全年赔偿或违约金额超过预交保证金的,超出部分由该经营者承担,并及时补足保证金。

五、对产品质量好、将信誉、服务周到,全年未发生质量纠纷、投诉、经营业绩名利前茅,受到消费者好评的经营者,及没有违反汽配用品城的相关管理规定的商户汽配用品城予以表彰、奖励。

奖励由保证金银行利息收入中支取,奖励金额超出保证金银行利息收入部分由通厦汽配用品城赞助补充。

 

 

【商品质量纠纷处理细则】

一、经营者出售商品后,发生质量纠纷的,一般由经营者与消费者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消费者可向汽配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质量监督部门依据质量法,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认真负责地给予合理解决。

经营者及消费者应服从和配合汽配城质监部门的调解,共同维护国际汽配城信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协调不成,由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依法解决。

二、根据“谁消费、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者应对所销售商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执行《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市场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完善售后服务,维护自身形象和汽配城信誉。

三、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即予严肃查处,除退货退款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所交各项费用不予退回。

四、经营者应负责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性能、等级、规格、产品。

使用保养知识,并尽量请消费者当场开箱验货,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经营者出售商品时应主动发放信誉卡,发生质量纠纷时则按信誉卡明文规定处理,若有其它承诺的,尽量以书面形式确定,以便发生问题后能妥善处理解决。

六、汽配用品城质监部门处理质量纠纷时应以事实及有关法规为准则,事实为依据,在详细听取买卖双方理由和述后认真依有关规定解决,若对汽配城质监部门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法律方面的异议,可向所在地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经营者请假制度】

一、根据市场统一规定,准时开门,按时关门(开门时间夏上午8:

30,关门:

时下午5:

30;冬上午8:

30,关门:

时下午6:

00)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通厦汽配用品城管理部门说明、登记。

批准后方可暂停营业,否则本汽配用品城将给予处理。

二、全年除市场规定或临时决定的统一时间停业放假外,其余时间应按时照常营业,未经批准每少开一天门,缴纳违约金50%/每天/平米。

三、营业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准脱岗,遇急事需暂时离开时,必须委托他人临时看管。

四、经营负责人外出时,必须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管理,以便处理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经营场所严禁影响正常经营的各类活动及行为,如打牌、下棋、睡觉、看电视等等。

六、经营者确有急事需关门停业的,三天由通厦汽配用品城市场部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准擅自关门停业。

当月关门停业五天以上者,须报汽配城总经理批准。

超过当月30天以上者,又未被领导批准的视同经营者放弃租赁权。

汽配用品城将收回展位另作处理。

 

 

【治安保卫制度】

为了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切实提高通厦汽配用品城全体员工和经营者的安全防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经营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和经营者,必须提高和加强安全防意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经营单位进入汽配城后,必须服从和配合通厦汽配用品城专职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的管理,共同做好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三、经营者雇佣从业人员时,应持从业人员到保安部门注册登记,更换人员时,必须及时到保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所有进场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准乱停乱放。

货物堆放必须整齐牢固,并在规定地点堆放,不准乱堆、乱放。

五、汽配用品城公有财物不准私自动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六、经营者财物应妥善保管,他人严禁私自动用,如有违反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汽配用品城大厅关门后,任何人不准进入,夜间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进入的,需办好书面手续。

八、不得损害、改建汽配用品城的建筑设施,凡需要改变建筑设施结构的应事先报请汽配城工程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场不准追逐嬉闹,严禁吵架、打人、骂人,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及时向汽配用品城管理部门反映,对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劝阻无效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汽配用品城严禁赌博,如有违反经教育不改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十一、经营时,必须提高警惕,以防欺诈,收取现金或支票时必须仔细鉴别,如有可疑应立即向汽配用品城管理部门或银行反映,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营业结束时,对物品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关好展位门窗。

贵重物品、现金请随身携带,不准放置在营业区,以防被窃被盗。

十三、发现可疑人物和情况,应及时向保安部门反映。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保安人员查处。

十四、保持高度警惕,对坏人坏事敢于大胆检举、揭发,对举报者,汽配城予以并及时表扬或奖励。

 

 

【消防管理制度】

一、为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经营环境,汽配用品城全体员工和经营者要认真学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进场商户必须同汽配城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汽配用品城严禁使用液化气、电炉及有明火的设施,严禁在电线、线上及展位晾晒衣物。

三、汽配用品城的电器线路布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操作,严禁任何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擅自移动汽配用品城安装的各种电器设备。

展位装修时如需改动电器线路位置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汽配用品城市场部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严禁在电器及各种消防器材上晒衣挂物,各商户按消防部门要求统一配备灭火器,费用自理。

灭火器在展位的明显位置上统一存放,要符合消防器材方便使用的原则。

五、严禁在市场通道、楼道、走廊上堆放商品或杂物,保持道路畅通,确保消防安全。

六、严禁使用各种明火,发现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市场管理部门,实行急事急办,随时处理的原则。

七、各商户每天关门前应仔细检查展位电源是否关闭,烟火是否存在,把事故隐患减少到零。

八、汽配用品城保安采取定期检查,二十四小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对经教育不改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关于商业房装修的规定】

凡经营者对其使用的展位进行准备装修时,装修标准及规格必须符合汽配城整体要求,特规定如下:

一、经营者对展位装修时,必须是书面提出装修申请报告并附装修草图,经汽配用品城市场部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

二、根据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展位装修时涉及电器、线路及进行电器安装的必须申请,办好手续,方可施工。

三、未经许可,展位的结构一律不得随意变动,否则由承租户承担一切后果。

四、商户对展位的装修经申请由汽配用品城管理部核发装修许可手续,同时申请人须向市场管理部交纳消防安全和房屋机构责任保证金共计5000元,装修结束经验收后结算;装修垃圾自行解决不得存放丢弃于市场。

经营户应在规定的时间施工,按时完工,否则交违约金100元/天/平米。

五、装饰装潢中,提倡使用绿色环保产品,必须使用消防部要求的阻燃材料。

六、商户在进行展位装修过程中需要在晚间施工的,应向汽配城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并保证晚间施工安全,经汽配城管理部批准同意后,汽配城提供施工及照明用电,施工时间不得超过晚上8:

00或者约定的规定时间,超过时间将切断电源,以确保市场的安全。

 

 

【关于在汽配城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广告制作的规定】

一、经营单位在汽配用品城进行企业宣传,制作广告牌、悬挂横幅、门头广告、设置灯箱、贴告示等必须符合汽配用品城整体规划。

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汽配用品城同意后,签订广告设置及制作协议,才能实施操作。

二、户外广告的围及管理:

展位门头招牌以外的墙体公共位置及走廊、过道、楼体等空间位置以及其它可进行广告制作的位置均列入汽配用品城户外广告的管理围。

实行公开招租、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的制作应按照汽配用品城的统一尺寸、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规划。

其容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三、展位广告的围及管理:

各商户的营销及企业形象相关的宣传列入商铺广告围,进行展位广告宣传之前必须向汽配用品城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要详细提供广告宣传容,宣传方式,宣传时间,制作尺寸,必要时还须提供广告效果图,经审核用意后,方可施工。

未经同意的不得随意制作。

展位广告宣传行为与其展位的整洁和店容、店貌不符的要及时整改。

四、商户的门面宣传和字牌制作的容必须符合工商法规的要求,商店名称的制作要与其营业执照的名称相符,不相符的字牌广告,汽配用品城管理部门将根据工商法规有关条款责令限期整改。

五、商户在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及展位企业形象广告宣传时对其广告容负责,不得制作虚假广告,不得有对其它商户或其它产品构成侵权的广告宣传行为。

商户在市场进行广告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的容必须真实、可信,并事先提供相关证明和宣传资料文本,任何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的行为,经发现,汽配用品城将会同工商部门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整改拆除。

 

【卫生管理制度】

一、汽配用品城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由保洁部门包干,定人、定点清扫,确保场整洁。

二、清洁卫生工作以汽配用品城专业保洁员大围清扫与经营者小围清扫相结合,汽配城专职清洁工每天全面清扫,随脏随扫,经营者对本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做到“门前三包、随脏随扫”,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三、公共厕所应指定管理,做到勤打扫,勤冲洗。

使用后须及时用水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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