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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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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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本市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修、抢险、排险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件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生产和供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等级划分

  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3.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主要指突然发生,情况特别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市区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以及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市区供热设施供应中断,对全市供热、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需要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调动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1.3.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很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市区供热设施供应中断,对全市较大区域供热、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多个部门、区市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1.3.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较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以及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市区供热设施供应中断,对一定区域供热、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个别部门、区市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1.3.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比较简单,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或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以及对较小区域供热、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依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可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处置工作,适应本预案:

  

(1)、热电厂、供热站等锅炉发生爆炸事件,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需要进行人员疏散;

  

(2)、主要集中供热管道或其他重要的供热设施遭到严重损坏,引发较为严重的安全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3)、擅自停止供热;

  (4)、因客观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的;

  (5)、因煤炭储备不足影响正常供热的;

  (6)、其它造成严重影响的。

  1.5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常备不懈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青岛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有关集中供热企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承接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分析和上报预警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对事件的判断和建议,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和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抢险救援进展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指示和批示。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指挥部和8个专业组。

  2.2.1现场处置指挥部:

处置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

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青岛供电公司、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现场总指挥,较大事件由市政公用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制定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事件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决定或者建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2.2宣传报道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成立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燃气企业参加,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事故由市市政公用局或处置地政府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3抢险排险组:

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青岛供电公司、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集中供热企业、专家等参加。

负责现场的抢险、抢修、伤员搜救等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引起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原因组织调用专用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等;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保证抢险电力的供应。

  2.2.4专家咨询组:

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青岛供电公司等参加。

负责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定疏散区域和救援方案。

  2.2.5安全警戒与疏散组: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政局、事件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参加。

负责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疏散区域,及时调整有关公交线路,在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2.2.6伤员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等参加。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2.7后勤保障组: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供热企业等参加。

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救灾物资,保障通讯畅通。

  2.2.8事件调查组:

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等参加。

负责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事件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若事件的调查处理权不在青岛市,则需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2.9善后处理组: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青岛保监局、供热事件企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是负责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安抚受灾群众,以及对伤残人员的医疗鉴定、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

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影响或威胁城市供热安全的其他信息。

  3.2信息来源

  信息主要来源:

气象、地质等专业部门的预报;相关单位通过对监测数据资料的分析,得出可能引发重特大供热事件的险情信息;市民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3.3信息分析

  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总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蓝色、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

  3.5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相关单位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抢修、救援的准备工作,必要情况下组织力量进行人员疏散。

  4.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

  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供热企业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4.2启动应急响应

  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处置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需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动;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政府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4.3现场指挥

  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决定,立即向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事件现场,由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4.4基本应急

  4.4.1现场处置指挥部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总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4.4.2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程序,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4.4.3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主动向现场处置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应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4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处理锅炉爆炸的措施:

发生锅炉爆炸,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护设备安全,保证人身安全。

同时应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件扩大。

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救援电话,公安、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专家组、事件调查组也应同时介入。

  处理集中供热管道或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的措施:

相关供热企业应立即按照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排险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抢险,同时安全警戒组与疏散组、专家组应及时介入工作。

  

(1)、抢险队员携带必备的抢修物资、材料等到达事件现场,关闭泄漏点前面的阀门,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进行现场隔离,防止事件扩大。

  

(2)、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制定抢修方案,尽快组织抢修。

  (3)、抢修完毕,应按要求尽快恢复供热。

  处理擅自停供热的措施:

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供热企业不得拒绝或擅自停止供热。

一旦发生拒绝或擅自停止向居民供热的现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供热企业立即恢复供热。

如果该企业在限期内仍不整改的,由指挥部指定有关供热企业临时接管该供热企业的供热区域,最大限度地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公安等执法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确保接管工作顺利实施。

  处理客观原因造成大面积停供热的措施:

在采暖期内,因停水、停电等客观原因造成大面积停供热的,供水、供电单位应立即按照本行业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用水、用电,短时间无法恢复的,应采取临时供水、供电措施,确保不因停水、停电导致大面积、长时间停热事件,避免引发供热设施严重损坏和重大社会影响。

  处理煤炭储备不足影响正常供热的措施:

采暖期内,一旦某供热企业发生煤炭储备不足现象,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紧急调配煤炭,保证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

  4.5扩大应急

  现场处置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提高应急等级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4.6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在事件发现初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结束后,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

  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结束;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政府宣布结束。

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5.2善后处理与社会救助

  5.2.1善后处理组根据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5.2.2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5.2.3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救援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5.2.4民政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5.2.5青岛保监局负责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3事件评估与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城市重特大供热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1.2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

  6.2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保障

  防火服、呼吸器、防毒面具、堵漏工具、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抽水泵、通风机、消防器材以及其他应急抢险抢修物资、设备,由供热企业科学合理配备和储备,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挖掘机、吊车、推土机等建筑施工机械由各区政府指定的单位配备,并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

  6.3应急抢险队伍

  公安、消防、供热企业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

供热企业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并建立专项基金,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预备队。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指挥部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供热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供热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进行培训和指导。

  7.3演习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重特大供热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重特大供热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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