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消防设施的设置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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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消防设施的设置篇

消防设施的设置

要点:

1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解释:

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水源、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供水管网和相应的控制阀门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备注:

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不大于

大于

移动式水枪

固定水冷却设施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要点:

2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备注:

公共场合)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条文解释:

对于27m以下的住宅建筑,主要采取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救来防止火势扩大和灭火。

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可以根据地区气候、水源等情况设置干式消防竖管或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干式消防竖管平时无水,着火后由消防车通过首层外墙接口向室内干式消防竖管输水,消防员自带水龙带驳接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消火栓口进行取水灭火。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要点: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沬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

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备注:

商展餐旅医);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条文解释: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Ⅰ级的民用建筑,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因此,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条文解释: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可以远程控制并自动搜索火源、对准着火点、自动喷洒水或其他灭火剂进行灭火,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既可手动控制,也可实现自动操作,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的早期火灾。

对于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有效发挥早期响应和灭火作用的场所,釆用与火灾探测器联动的固定消防炮或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比快速响应喷头更能及时扑救早期火灾。

消防炮喷出的水量集中,流速快、冲量大,水流可以直接接触燃烧物而作用到火焰根部,将火焰剥离燃烧物使燃烧中止,能有效扑救高大空间内蔓延较快或火灾荷载大的火灾。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

舞台口也可釆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备注:

水幕系统作用:

防火分隔、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沬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沬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解释: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主要采用泡沫灭火系统保护。

中倍数泡沬灭火系统可用于保护小型油罐和其它一些类似场所。

高倍数泡沬可用于大空间和人员进入有危险以及用水难以灭火或灭火后水渍损失大的场所,如大型易燃液体仓库、橡胶轮胎库、纸张和卷烟仓库、电缆沟及地下建筑(汽车库)等。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要点:

4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条文解释:

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

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

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要点:

5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条文解释:

根据试验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的最大行走鉅离为20m-30m。

为此,本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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